产权经济学的几个应用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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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经济学的几个应用解释
产权经济学的几个应用
无论权利最初分配如何,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
正如普通商品一样,法定权利交易的好处只有等到每种权利由认为其价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时才会丧失。
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
当权利得到有效分配时,那么,交易的潜在好处也就丧失殆尽。
因此,当市场正常发挥作用时,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是有效率的。
编辑本段自由交换论角度
对科斯定理的这三种说明,对于市场发挥正常作用所需条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
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
在上述例子中,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
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地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
编辑本段交易成本论角度
“交易成本论”所得出的效率结论就不同了。
如有许多农民,那么,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很高,当个别的农民坚持多占利益时尤其如此,所以,权利最初分配的低效率可能会长期存在,尽管有达成一些私下协议的机会。
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很少,铁路部门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会很低,科斯定理预言,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将是有效率的。
编辑本段完全竞争论角度
再来看看第三个说明。
根据“完全竞争论”,如果法定权利交易市场上完全竞争这一条件得到满足,那么,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将是有效率的。
在铁路部门和农民这个例子中,只存在着一条铁路,所以市场的特点是垄断,而不是完全竞争。
此外,不具备完全竞争的条件还有其他表现形式。
比如农民对火星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能会比铁路部门了解得多,而铁路部门对减少火星的技术要比农民了解得多。
鉴于这些事实,农民和铁路部门之间的法定权利交换将远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交换,因此,市场可能无法纠正法定权利最初分配中的低效率。
当然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权利的最初分配一直是举足轻重的。
因为,如果效率要求铁路部门不受禁令约束,那么,要给予农民放弃这种禁止的权利以补偿,这会促使铁路部门购买这种权利。
这项交易是铁路部门的支出和农民的收入。
反过来说,给予铁路部门不受惩罚的权利,将会使其节省了这种购买权利的支出,而剥夺了农民出售这种权利的收入。
正如稀有资源一样,稀有的立法权利也是值钱的。
编辑本段产权界定
以出生于英国的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家指出,只要明确了产权界定,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
明晰产权与规范政府
一、科斯定理与明晰产权以罗纳德·科斯教授为首的一些经济学家主张,政府首要应当做的就是明晰产权。
以减少“公地的悲剧”。
科斯认为,一旦产权明晰,若交易费用为零,市场交易可以确保有效率的结果,产权分配方式不影响经济效率,仅影响收入分配。
这就是科斯定理(Coase’stheorem)。
二、正交易费用与产权分配原则
但是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
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交易对象,有必要交流交易的愿望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特别是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
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极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会使许多在0交易费用体制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特别是当交易涉及到很多方时,尤其如此。
合同
科斯定理的魅力在于它将政府的作用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
政府只不过是使产权明晰,然后是交由私人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
然而运用该定理的机会极其有限,因为达成和实施一项市场交易协议的成本可能非常高,特别是当涉及很多人时,尤其如此。
于是,“一体化”和政府干预两种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替代市场的方式便繁荣了起来。
编辑本段关于定理辩论
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误?
在经济学中,一个证明是从一些普遍接受的行为假设派生的。
正如我要说明的,以科斯定理的这三条说明中任何一条来确定科斯定理,都会碰到障碍,这些障碍表明,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
最脆弱的定理形式声称:
法定权利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分配。
当阿罗(Arrow)研究了与科斯讨论过的那些外在性相似的外在性时,他表明,效率条件可以被看作是外在性权利交换的一个竞争市场中的均衡条件。
但是,正如阿罗以及其他人(斯塔雷特(Starrett))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正规声明毫无实际价值,因为就本质来说,种种外在性具有阻碍竞争市场形成的特点。
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假设,除了持有政府发行的可买卖的允许污染票券持有者之外,污染行为是完全禁止的。
每一个持有这种票券的受污染者要阻止污染行为,而每个获得了这种票券的污染者则要利用它去增加污染。
显而易见,被污染者个人持有这种票券的社会利益大于他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会大量抛售这种票券。
同样地,污染者获得这种票券的社会成本高于其个人成本,因此,他们会大量收购这种票券。
个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本身就是一个外在性。
所以,试图通过建立污染票券交易市场来消除外在性,只能产生新的外在性。
事实上并不存在科斯讨论过的这种外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且,这种市场似乎也不可能通过私人协议而自发地产生。
政府可能有办法建立一个虚假的市场,但没有一个市场真正建立起来。
从科斯定理中的完全竞争市场论转到交易成本论,我们观察到,当受影响的只有少数几方时,比如说当相邻的土地所有者就他们其中之一所引起的妨害行为进行谈判时,私下解决可能会是有效率的。
如果只涉及少数几方,那么,法定权利价格将由他们谈判决定,而不是他们成了价格的接受者。
这样的话就违反了完全竞争的假设,但这种谈判往往获得成功。
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影响少数人的外在性问题会有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法。
虽然交易成本论作为一种粗估法是准确的,但它并不十分符合实际。
它有赖于这样的命题:
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为零时,谈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
在实际中,少数人之间的谈判有时以失败而告终,如工会罢工、劫机者杀死人质、房地产经纪人由于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蚀本和诉之法庭,等等。
与通讯和履行协议费用无关的基本障碍,在于谈判策略的性质。
就其定义而言,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
自私自利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
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一个额外的美元,只要由此而引起的不合作可能性所产生的损失小于一美元。
当谈判者过低估计对手的决心,他们就会施加过大的压力,谈判也就无法达成协议,谈判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本着这种看法,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乐观地假设:
只要谈判无成本,合作就会诞生。
与其背道而驰的“霍布斯(Hobbes)定理”也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悲观地假设:
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胁,而不能通过合作来解决。
现实是介于过于乐观和过于悲观之间,因为策略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导致谈判失败,但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如此。
科斯定理的这一说明对理论和经验研究提出的挑战,是要预计法定权利何时才能通过私下协议进行有效率的分配。
为进一步展开辩论,要撇开广义的“交易成本”和“自由交换”这类标签,而代之以实在与详细的对条件的描述,是这些条件使得有关法定权利的谈判得以成功。
幸运的是,近年来已出现了一种较令人满意和较切合实际的谈判理论。
根据这种理论,谈判在部分情况下可能由于策略原因而失败。
但在均衡条件下,没有人对失败发生的频率感到惊奇(主要概念是贝叶斯一纳什(Bayes-Nash)均衡。
在经济学中,“经验主义的验证”就是预测和事实之间的比较。
近来有些人试图证明科斯定理,比如确定一些小集团通过谈判达成有效协议所需的条件。
对策论的一些新发展连同相关的经验主义研究,使人们有希望最终对这些条件做出科学的阐述。
如果具备这些条件,就能通过私下协议纠正法定权利的低效率分配状况。
编辑本段定理意义
科斯定理具有什么意义?
庇古(Pigou)运用经济学理论来捍卫如下习惯法原则:
造成某种损害的一方应受指责,或被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庇古的论点,习惯法的这种规则通过社会成本内在化来促进经济效益。
在有些情况下,他发现习惯法中存在着种种缺口,这就需要补充立法,诸如对污染者征收与污染的社会成本相等的税款。
编辑本段定理认同
科斯的论文被认为是对庇古的损害法分析的一种进攻。
科斯不同意这种结论:
通过损害法或征税,政府的行动一般对实现效率是必需的。
科斯定理认为,损害所代表的外在性有时,或可能常常会自我纠正。
我认为,市场机制失灵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根据某种相当谨慎的交易成本概念对之加以总结。
因此,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应被看作是谬误或一种同义反复,其实外在性通过扩大交易成本的定义而获得。
虽然自发和私下解决种种外在性问题的障碍要比科斯定理所提到的更多,但政府在促进私人达成协议方面的作用(而不是发布命令),符合当代经济学对政府调节作用的理解。
在政府必须采取行动纠正某种损害的情况下,科斯否定了庇方的如下看法:
习惯法因果关系概念对确定责任是有用的指南。
科斯认为,按习惯法原则判定的某人造成了某种损害,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能有效地使其受罚或指责他。
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与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在这方面,因果关系的作用并非是决定性的。
科斯认为,因果关系与跟无数法庭判决相矛盾的法律责任无关,并且它对法律的现实或理论显然没什么影响。
编辑本段相关评论
科斯定理的数学证明
管科斯理论功过如何,反正他对人们普遍接受的财政观点提出了挑战。
在他的论文问世以前,很少有人注意到外在性通过私人协议加以解决的可能性。
因此,科斯的主张触及了经济学的一个重大争论的核心。
此外,科斯论文的出版可以被看作是后来被称作为“法律和经济学”的这个课题的一次突破。
在科斯论文出版以前,经济学分析——相对经济学思想而言——并未应用于习惯法,而在法律院校的教学中,习惯法处于法律理论和方法的中心。
科斯以法学家的态度分析财产法案例,但又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来指导这一分析,他的研究证明,习惯法的经济学分析取得了丰硕成果。
虽然他未使用数学这一工具(20年后,使用这一工具成为研究这一课题的特点),但却鼓舞了成为法律经济学分析开拓者的一代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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