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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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手册
深圳市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手册
目录
第一节深圳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节养老保险部门服务承诺
第三节文明服务用语
第四节企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一、适用法律
二、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三、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规定
四、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规定
五、退休员工指纹采验
第五节企业养老保险办事程序、业务流程
一、申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须知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申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办事流程图
二、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办事流程图
三、申请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须知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办事程序图
第六节企业养老保险法律文书和业务表格
一、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法律文书
(一)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齐材料通知书
(二)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收件回执
(三)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
(四)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
(五)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决定书
二、企业养老保险业务表格
(一)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二)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三)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第七节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条例及常用法规文件
(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深府令[2002]120号)
(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四)《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五)《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第一节深圳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企业和城市化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并建立企业和城市化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台帐。
二、负责核定企业和城市化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的相关待遇。
三、负责核定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企业和城市化参保员工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四、负责建立企业和城市化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和医疗保险费支付台帐。
五、负责企业和城市化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六、负责企业和城市化离退休人员的指纹采集和验证工作。
七、负责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
八、参与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调研、宣传和咨询工作。
九、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养老保险部门服务承诺
一、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文明服务、周到热情、首问负责;
二、受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凡材料齐备,于受理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办结或回复
;三、每月10日前正常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24日进行一次补付;
四、现场核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其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相关待遇。
凡材料齐备且条件符合,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五、违诺投诉电话:
96888(12333)。
第三节文明服务用语
一、您好,这里是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养老保险处(科)
二、请进,请坐,请讲
三、请问您需要办理什么业务
四、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讲
五、这是您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请您备齐
六、请稍等,我现在就给您办理
七、这个业务问题请您与××处(室)联系,电话是……
八、您的资料不齐全,请补齐后再来办理
九、对不起,我们将在××天内对您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十、请您理解,我们是按照法规(程序)办理的
十一、我明白您的意思,理解您的心情
十二、请您保管好有关资料
十三、您提的意见很好,我们会尽量改进
十四、谢谢您反映的情况和建议,再见
第四节企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一、适用法律
(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深府令[2002]120号);
(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四)《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五)《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二、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以及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的员工,以及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规定
(一)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养老保险费)。
员工月工资总额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房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员工缴费工资×13%,其中8%为企业缴纳,5%为员工个人缴纳。
(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员工缴费工资×1%,由企业缴纳。
四、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规定
(一)企业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
男(干部和工人,下同)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年龄:
男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年龄:
男50周岁,女45周岁。
(4)退职年龄:
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5)国企破产、关闭时的退休年龄:
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6)女干部失业后可改按女工人身份退休的年龄:
50周岁。
3、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
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分类养老保险待遇分为以下两类:
1、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享受养老保险(支取或转移)待遇。
具体是: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本市户籍员工:
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规定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
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或转回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3)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
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或转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4)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
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个人帐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
(6)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
个人帐户剩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三)企业员工养老金待遇的构成养老金待遇由两大类构成:
1、基本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本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性养老金:
按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个人帐户养老金:
按员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基本调节金:
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金额为138元。
(4)过渡性养老金:
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仅限本市户籍员工):
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其他补贴。
(1)地方调节金:
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金额为162元。
(2)地方过渡性调节金:
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
(3)补充养老保险金:
只计发给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4)过渡性补贴:
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
五、退休员工指纹采验员工经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于受理申报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持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到社保机构指纹采集点采集指纹。
退休人员每年应在本人退休的月份或之前的3个月内,在市社保中心、各区社保管理处、站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指纹采集点提供本人的指纹;在市外居住者可采取指纹卡验证的方式;在国外定居者可采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的方式;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定居者可采取港澳工联会出具证明的方式。
六、企业养老保险其它相关业务办理规定
(一)申领退休养老金材料受理日期的确定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员工,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申请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保机构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之日。
(二)退休养老金发放的起始时间及责任划分申办退休养老金的请求应在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含特殊工种退休的)向社保机构提出,社保机构将在受理当月完成审核工作,并从审核完毕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社保机构的原因致使审核工作未在受理当月完成的,延误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补发;由于企业或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市社保机构不予补发。
(三)参加工作时间的含义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四)缴费年限的计算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
1、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指在本市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时间。
调入本市以后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2、视为缴费年限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1)超龄调入的员工由调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其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2)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五)超龄退休的处理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交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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