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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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水利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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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内容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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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及健康,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坏,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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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划分的角度不同,其基本框架也不同。
从法的不同层级,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及特殊法;
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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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处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最高层级,是“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宪法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来制定、审议并通过和公布。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及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
(二)安全生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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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基础法
相关法
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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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法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专门法
安全生产专门法律是规范某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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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
及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
如《水法》、《建筑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等。
还有一些及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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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发布。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但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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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由法律授权制定,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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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五)安全生产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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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及上位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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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
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侧重或者专门解决某一领域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
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和特殊法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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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法规,他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
如: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
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
(一)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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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纵性。
如:
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等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
(二)特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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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
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一)综合性法
(二)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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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语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如: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及其相对,《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
但是,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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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各厅(局)、委员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制定,对某方面或某项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一般以“通知”、“意见”、“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
规范性文件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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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是为预防、消除、限制或降低劳动过程中危害源和危害因素,以保护从业者的安全健康、保障物和设备不受损失,使生产得以正常运行为目的而制定并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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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为:
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等等)
地方标准(……和……等等)
企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的层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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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号,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这部法律于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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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空间适用: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海和领空的生产经营单位(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除外)
主体和行为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政府及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公共集会、民用建筑除外)
排除适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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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职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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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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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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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比例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号)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
安全费用提取比例及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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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及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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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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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培训:
高危行业(矿山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培训时间≥学时,每年再培训≥学时
非高危行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培训时间≥学时,每年再培训≥学时
从业人员培训:
(三级教育)
上岗培训(安全培训≥学时,危险性大≥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学时)
四新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高危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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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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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要求:
电工、焊接及热切割作业、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小时,离开个月,重新实操考核。
每年复审一次,年以上,每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年
国家质检总局年第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
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每年复审一次,在复审期届满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在有效期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且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持证人员,可以申请延长下次复审期限,延长的复审期限不得超过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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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质检总局年第号总局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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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人;一级资质不少于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人;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人;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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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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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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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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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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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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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及安全疏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及员工宿舍建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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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
求偿权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
知情权
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拒绝权
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
撤离权
安全管理的批评
检控权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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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项)
①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②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③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批准、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④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⑤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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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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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私自及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即事故责任私了和经济赔偿协议;生产经营单位私自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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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及其订立“生死合同”,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只给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很有限的一点钱,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生死合同”严重损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以生命尊严的践踏,对此类合同必须严加禁止。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及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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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抢救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
根据应急预案和事故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保证人员和财产损失、
严格执行有关救护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违章指挥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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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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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程序
迅速到达现场
采取措施
组织抢救
立即如实报告
立即如实报告
上级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单位负责人
事故现场人员
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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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工作流程图
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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