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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编辑丨子愚
一、刑法概述
(一)概念及原则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嫌疑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刑法遵循以下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2.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和刑法的对人效力三个方面。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原则。
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
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2.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3.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犯罪
(一)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指触犯法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其特征如下: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2.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
3.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二)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主要包括:
1.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要件,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2.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
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2)单位犯罪主体。
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都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
犯罪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才能构成,因此主观上的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三、刑罚
(一)概念及特征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特点:
刑罚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罪犯;刑罚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依据;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二)刑罚的种类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或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罪犯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一年。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
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等。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刑罚的裁量
1.量刑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决定是否对罪犯判处刑罚;决定对罪犯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决定对罪犯所判处的刑罚是否要立即执行;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
2.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以案释法】
再次犯罪是否就是累犯
【案情介绍】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执行4年后被假释。
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张某又犯抢劫罪。
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以案释法】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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