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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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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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卷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017年大纲评述】
2017年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和调整,无增删考点,大纲考点为55个,近两年考查分值高达41分。
二、宪法
【2017年大纲评述】
近五年来,宪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值约为23分。
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
此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列为考生复习的重点。
【考点增删说明】
(1)第三章第五节增加“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1条对此均有所规定,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2)第五章第六节增加“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
人大代表应当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和监督。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7)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2016年大纲增加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但未在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部分考查,今年仍需考生予以重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要点提示】
(1)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还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授予其他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
(2)关于对已故人士和外国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要点提示】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
(2)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
(3)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
三、法理学
【2017年大纲评述】
从2011年至2016年,法理学部分在前三卷中总分值保持在23分。
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同时,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法理学的重点章节为第一章“法的本体”与第二章“法的运行”。
【考点增删说明】
1.新增考点:
(1)第一章第四节在“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新增“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第三章第三节增加“法的现代化标志”
2.删除考点:
第一章第七节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中删除“法律事实”、第三章第三节删除“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3.调整考点:
第四章第四节“法与道德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改为“法与道德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
【补充说明】
同时往年的重要考点仍然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重要考点为:
法的特征、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自由、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和适用、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价值冲突、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非正式法的渊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等。
这些知识点几乎是每年必考的点,一定要重点把握。
四、法制史
【2017年大纲评述】
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每年平均分值稳定为10分,2015年和2016年考查分数较低,只有4分和6分的考查力度。
与以往相比,近几年对本部分的考查难度有所增加,不仅仅是单纯知识点的记忆,更多是以案例形式综合性考查,所以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对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加强对关联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
【考点增删说明】
2017年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和调整,并无增删考点。
2016年教材对于清代的例和“判例法”作了特别补充规定,但是2016年未考查,应当注意。
五、经济法
【2017年大纲评述】
与2016年相比,2017年经济法部分大纲考点没有变化,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在附录的法律法规做了修订。
但在2016年的大纲中,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变动部分在2016年司法考试中考查少,一些知识仍具有可考性,故在此列出,望考生注意。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2016年第二章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部分,大纲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作了调整,考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调整为“食品安全法概述”;“食品安全控制”这个一级考点下,“食品进出口管理”改为“食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并与“食品召回制度”互换了位置,原来为一级考点的“食品检验制度”放到“食品安全控制”中,做为其子考点。
“法律责任”下删除了原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行政责任”、“第三人责任”三个二级考点,改为“行政处罚”、“行政问责”、“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四个二级考点,责任更细化了。
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部分,大纲考点作了调整,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贷款法律制度”调整为“商业银行概述”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要点提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39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9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5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第75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增)
【要点提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9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9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要点提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33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33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要点提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43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43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要点提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24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24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增)
六、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2017年大纲评述】
近两年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在司法考试当中的分值在29分左右。
国际公法的基础知识很少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考生应该熟练掌握教材上有关内容;国际经济法考题特点是非常灵活,仅仅参考法条是不够的,必须以教材为主学习相关的理论;国际私法的考查重点集中在涉外民商事法律的适用上。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该注意最新法律的变化。
【考点增删说明】
1.新增考点:
国际经济法第七章第三节在“国际融资担保”中增加二级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另外,需要考生在掌握原有知识点的基础上,能够灵活多变的运用。
其中国际公法中的国籍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条约法;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法;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信用证、贸易救济措施等仍然是我们复习的重点。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新增法律法规4件:
1.《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考点解读】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取证
机构
内地高院 香港政务司行政署(委托书加盖香港高等法院印章)
内地最高法 香港政务司行政署
期限(自收到委托书起算)
6个月
费用
无需付费,但需要承担法院产生的实际费用
限制
1.只能调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2.委托书及所附材料应提交中文文本
3.委托方法院提出参与取证的请求,受托方法院可以允许委托方司法人员出席并直接取证,应当通知取证时间、地点
2.《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考点解读】
(1)境外委任机构的双重授权:
“一个缔约国的委任机构在另一个缔约国进行活动,须经两国的主管机关授权。
”(第十二条)
(2)收养国中央机关认为申请人可以收养的,应出具情况报告:
“1.如果收养国中央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并适宜收养,则应准备一份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其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其背景、家庭史和病史、社会环境、收养原因、负担跨国收养的能力以及他们适合于照顾的儿童的特点。
2.收养国的中央机关应将此报告转交原住国的中央机关。
”(第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考点解读】
(1)海损事故管辖法院的确定:
“因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在公海等我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事故船舶最先到达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事故船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的,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第五条)
(2)环境污染管辖法院的确定: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因海上航运、渔业生产及其他海上作业造成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管辖。
污染事故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外,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或污染威胁,请求损害赔偿或者预防措施费用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或采取预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考点解读】
(1)非法进入我国领海情节严重的认定:
“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
(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补充说明】
2016年大纲增加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但未在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考查,今年仍需考生予以重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考点解读】
认可与执行的对象
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
认可和执行的程序
1.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2.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认可和执行机构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审查期限
1.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决定予以认可的,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决定不予认可或者驳回申请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有关规定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期间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七、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2017年大纲评述】
近几年来加大了对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查力度,要求理解司法改革、审判独立与检察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考点;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并明确在主观题试卷中增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的考查内容,着重考查应试人员利用宪法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考点增删说明】
1.删除考点:
第一章第一节中的“司法制度的范围”、第二章第三节中的“法官的等级”、第三章第三节的“检察官的等级”、第五章第二节“公务员的概念”
2.调整考点:
第一章第一节中的“司法的概念”改为“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司法制度的概念”改为“司法制度”、第三章第四节“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改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第四章第二节“律师执业条件”改为“律师执业许可条件”、“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改为“申请律师执业许可的程序”、第四章第七节“法律援助对象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机构”改为“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2017年大纲在本部分新增四个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要点提示】
(1)党规党纪作为立法参照:
“为了严肃检察纪律,规范检察人员行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2)领导负责制的贯彻执行:
“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单位、办案组织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检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3)处分期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最高处分期间以上,多个处分期间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间。
处分期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十四条)
(4)领导干部不得违反组织规定参加自发性组织活动:
“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六十六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要点提示】
(1)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条件: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2)律师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期间的禁业限制: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二十七条)
(3)律师基本信息的公开: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第五十六条)
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要点提示】
(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2)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的监督管理义务: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五十条)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卷二)
一、刑法
【2017年大纲评述】
在过去五年的司法考试中,刑法在试卷二选择题的平均分值超过58分,在试卷四的案例分析题的平均分值为22分(2008年多一道25分的论述题),总计分值约为81分。
这两年,考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对于刑法部分的案例考查也更为综合,融合了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等学科。
从近年试题来看,对刑法总则部分的考查占了近一半的分值,而客观题部分的难度明显增加。
因此,考生在复习刑法时,要特别注意对刑法分则条文与相关理论的理解和记忆,并结合分则中重点法条,融会贯通。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相比2016年,2017年的刑法部分的考点内容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在相关“基本要求”的部分有相应的增加和调整:
1.“第一章刑法概述”部分,2016年刑法大纲中要求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在2017年刑法大纲中,将其调整为“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适用的区分”
(1)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都是对相关刑法用语超出其文字一般含义来进行解释的方式,只不过两者的区别点在于,扩大解释没有超出文字的最大的含义范围;而类推解释则超出了文字所具备的最大含义范围。
因此在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之时,关键看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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