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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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1、“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2、人类环境的概念
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这是因为: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
4、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
它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目前,生态学的范围已超出了生物学,扩大到其他领域。
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5、生物放大的定义
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6、生态系统的的定义和功能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是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是指物质在生态系统中周而复始地循环,被反复利用的现象。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环境保护的范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所采取的法律措施也具有综合性。
〔2〕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取了大量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3〕社会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的表达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
〔4〕共同性。
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的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有通过人与人的关系表达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阶段的特点
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这一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这一时期的特点为:
〔1〕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
〔2〕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2、1893年的美国与英国的“太平洋海豹案”第一次确认,国家无权对其管辖权以外的自然资源主张管辖权,要求对国家管辖权以外的自然资源给予适当保护和保存。
3、1935年,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烟雾争端是第一个跨界污染引起环境责任的案例,第一次确立了一国对损害他国环境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的原则。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阶段的特点
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时期,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1〕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
〔2〕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完备阶段的特点
20世纪7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止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别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6、西周颁布的《伐崇令》是中国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
7、秦朝的《秦律.田律》对水道、森林、野生动物等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
8、唐朝的《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更详细、更具体的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做了规定。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1、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2、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大体可分为:
土地利用规划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3、环境标准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两级,另外还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主要适用于尚未制定国家环境标准,但又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领域。
我国的环境标准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及环境基础标准。
其中在我国环境标准中数量最多的是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1〕关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等自然资源,一方面规定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使用单位或个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
〔2〕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动、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邻方造成阻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阻碍、赔偿损失。
〔3〕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方面,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由于污染环境而危害公民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
〔4〕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民法通则》对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进行赔偿的范围做了规定。
〔6〕《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最长为20年。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表达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修订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其中包括:
尊重和表达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2、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2〕“相生相克”律。
即生态系统中,每个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3〕“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力在不断的流动,物质在不停的循环。
〔4〕“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
〔5〕“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6〕“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3、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这一概念最初是又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在报告中,可储蓄发展是只“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
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2〕要实现发展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3〕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6、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的含义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标准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即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修订或决定〕法律以及确立法律标准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7、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除了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条例外,还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理》等国务院行政法规;
〔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及其常委会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
〔4〕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1、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
2、环境管理的概念
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环境影响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3、环境管理的原则
环境管理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
环境管理除了遵循国家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外,还要根据环境管理的特点,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主要包括:
〔1〕综合性原则,在管理措施和手段中,需要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具有高度综合性。
〔2〕区域性原则,我国复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各地区的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分布、管理水平差异很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3〕预测性原则,必须掌握环境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进行经常性的科学预测。
〔4〕规划和协调原则,指定环境规划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有效的环境管理的重要方式。
环境管理不是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能够单独完成的工作,需要进行各部门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
2、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实质上就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3、如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1〕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
4、为什么说在处理环境问题上,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极为重要的?
因为:
〔1〕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消耗巨额资金。
〔3〕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结果,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但到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无法救治。
5、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环境法律鼓励广阔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护他们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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