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案例发票稽查案例DOC 76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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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发票稽查案例
8-1
某市多户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偷税案
本案特点:
针对生产性用废企业的特点,检查人员以资金核查为切入点,通过耐心细致的取证,理清隐密的资金流,找到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关键环节,并围绕关键环节开展调查取证,最终查实企业的违法行为,使案件成功告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收到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S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H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某市多家企业大量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重大案情报告。
总局领导和总局稽查局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该市涉案企业进行彻底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涉案企业共13户,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3户企业中,11户为化纤企业,2户为纸制品企业;有1户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有3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过亿元。
涉案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料为废塑料、废塑料瓶片。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收集静态资料,仔细寻找线索。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涉案企业情况表,检查人员全面收集涉案企业的静态资料,了解其纳税申报、领购发票及业务经营情况,同时对涉案企业进行税负分析,发现涉案企业的税负率均较低。
2.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
一是针对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成立专案组,分设13个小组,分别负责13个涉税企业的具体检查工作;二是集中力量,突击调取企业账证资料;三是运用查账软件及时采集电脑记账企业的电子数据;四是对企业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五是突击盘点企业存货;六是检查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七是对企业账面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八是外调取证。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
2006年6月9日,专案组统一部署,13个小组同时行动,对涉案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人员分别从13户涉案企业的经理室、财务科、供销科、仓库等地,依法调取了179本账册,856本记账凭证,4700余份进货发票抵扣凭证。
2.技术查账
专案组运用查账软件采集了部分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过千万元)的电子财务数据,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企业产成品、往来账等科目存在异常情况。
根据此线索,专案组对个别企业的存货进行了现场盘点,取得了企业的账外账记录、现金收据等资料,查实3家企业利用“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
3.询问调查
在调取资料的同时,专案组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所有被询问人只承认本企业与河南企业之间是正常的货物交易。
针对此情形,专案组人员及时研究调整了询问策略:
针对不同涉案人员的工作分工,结合案情制定相应的询问方案。
专案组有针对性的询问,终于使4户涉税金额较小的企业承认了通过王某等“中间人”以支付手续费和资金回流方式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违法事实,案件取得突破。
4.核查资金
由于“中间人”在逃,另9户企业涉案人员不配合,且涉案企业又均为生产性企业,从账务处理来看,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涉及的原材料均已投入生产,难以通过库存盘点核实购进货物的真实性。
因此,专案组再次调整检查方案,决定对资金流进行核查,通过资金流理清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关键环节。
专案组根据案发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王某等5个“中间人”的6张信用卡卡号,立即对企业资金情况展开调查。
专案组成员在市区10多家银行数万份银行凭证中找到了这些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及交易凭证,并根据资金支付记录,统计制作了收款方名单一览表。
检查人员将收款方名单与涉案企业员工花名册逐一核对,发现中间人王某将资金转入涉案企业员工卞某等人的个人信用卡,资金转入即被取走。
鉴于这是虚开发票回流资金的重要特征,检查人员立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
在事实面前,9户企业的相关人员承认了违法事实:
涉案企业为了从陆某设立的河南两家公司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先将购货款汇入陆某在河南的两家公司,陆某收到款后,按开票金额0.3%~0.35%的比例扣除开票费用,然后将余款以支付工资等名义存入河南22人的个人信用卡,再提取现金集中汇入王某等5个“中间人”的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并将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邮寄给王某等“中间人”。
接着,中间人通过提现或卡转卡的方式将资金转回到涉案企业员工的个人信用卡上,并将发票交给涉案企业,涉案企业员工卞某等人再提取现金交公司财务记账。
根据这条完整的资金链,涉案企业的违法事实逐渐清晰。
5.协查取证
7月15日,专案组赴河南,在案发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配合下完成了部分取证工作。
案发地国家税务稽查局根据陆某等相关人员承认虚开发票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对河南两家公司涉税案进行了定性,并出具了河南两家公司向该市13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证明。
6.固定证据
根据询问调查情况,检查人员认真疏理案件资料,同时对涉案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过程、领用的主要原材料、产品出入库等情况都进行了调查,并提取、固定了相关证据,证实了13家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的违法行为。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案查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首先是涉案人员不配合,专案组的询问调查工作多次受阻;其次是“中间人”失踪,取证一度陷入困境;再次是资金往来核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检查人员经过多方努力克服了重重困难,成功查办了此案。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3户涉案企业虚构货物购进业务,并利用“中间人”个人信用卡支付手续费、回流资金,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167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65.24万元;其中3户企业采取账外经营方式隐瞒销售收入484.06万元,少缴增值税82.29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8.63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
(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13户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抵扣税款和其中3户企业进行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均定性为偷税,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947.53万元、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共131.61万元外,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3.13户涉案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均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用废企业直接在社会上组织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发票抵扣税款。
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一些纳税意识淡薄的用废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款。
为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开票企业采取真票虚开的方式,并在货款结算中通过个人信用卡支付手续费、回流资金,增加了税务机关检查的难度。
本案中,用废企业为生产性企业,原材料使用情况难以核实,货流证据无法取得。
在对货物和发票的检查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调整到资金流这一关键点上,通过核查资金流向理清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流程,并围绕资金流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案情水落石出。
从本案的查处来看,在虚开发票案的查处中,细致追查资金流向,紧紧围绕资金流向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是查明涉税违法事实的有效手段。
(二)工作建议
加强对用废企业的税收监控与管理。
建议税务管理部门将辖区内的用废大户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从“废料占比率、警戒折率、销售用废率、警戒税负率、平均售价、能耗率”等六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税源监控,定期进行评估分析,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进行投入与产出分析以及税负率的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现象,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思考题
1.你认为当前虚开废旧物质发票的企业、接受虚开的企业以及中间人还有哪些作案手段?
2.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的权利,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却受到跨地区银行信息查询不便的影响,你认为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办法?
考试练习题
1.对为他人无货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2.某企业在不清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来源于第三方虚开的发票,在接受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后,从实际销货方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这种做法合法吗?
依据是什么?
8-2
某团伙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案
本案特点:
本案税务机关针对涉及的两家公司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犯罪团伙分工明确,虚构物流和资金流,并采取异地设立存款账户,形成资金回流渠道的作案特点,通过发票协查、进销额比对等方法发现其疑点问题,并适时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紧密协作,采取各个击破的策略,最终查清案情。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6月23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X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Y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倒卖废旧物资发票。
经初步核实,稽查局认为举报情况基本属实,随即决定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X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1999年8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俞某,注册资本56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废旧有色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纸板回收、加工、销售。
为增值税C级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2006年1月1日-6月30日。
2005年8月-2006年7月领购十万元版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12本、无结存,领购百元版安徽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560本、结存60本。
2005年7-12月申报废旧物资免税销售收入674万元,2006年1-6月申报废旧物资免税销售收入10651万元。
2.Y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2006年1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本560万元,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纸板回收、加工、销售。
2006年6-8月领购十万元版安徽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2本、结存1本,领购百元版安徽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450本、结存200本。
2006年6-7月申报废旧物资免税销售收入1759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由于涉及“一案两户”,检查组拟订的检查思路是突击检查、先难后易、逐个击破。
1.对X公司先实地了解情况,掌握相关人员、场地、经营活动等信息,再调取账簿凭证和发票分析判断,找出疑点,取得突破之后,采取措施固定证据。
2.Y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006年1月前就是X公司的股东之一,后自己另立门户。
专案组决定先不对Y该公司实施检查,而是严格保密,待时机成熟,再采取措施。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检查,发现疑点
2006年7月17日上午,检查组对X公司实地检查。
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账本凭证和资料,初步发现以下疑点:
(1)涉嫌虚假购进。
公司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普通发票369份、金额368万元,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票查询,开票单位与发票购买单位不一致,,进项普通发票涉嫌虚假。
(2)废旧物资进出数额极不平衡。
公司账面反映2006年1-5月共购进废旧物资1519万元,开出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8356万元,涉嫌虚构销售业务。
(3)涉嫌运费发票不实。
公司2006年1-5月共取得货物运输发票24份,金额118万元,在发票号码、开票单位、填写笔迹等方面存在明显疑点。
(4)存有违规发票。
公司存有河北邢台R金属回收公司开给X公司主要业务单位泰州市N冶金机械设备厂的两份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金额151万元,涉嫌倒卖发票。
(5)涉嫌做假账。
检查过程中取得X公司会计周某2006年2月18日写给俞某某的便条,称“账已按国家要求做,能做到假戏真唱。
但本月开出的发票过多,收购发票不能满足做账需要”。
2.联合查办,形成证据链,确定案件事实
稽查局分析认为案情重大,而税务行政执法手段有限,难以取得直接证据,需尽快请公安介入。
7月18日上午稽查局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疑点分析,认为虚开发票的可能性极大,遂决定成立联合办案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并于第二天统一行动。
2006年7月19日上午,检查组电话联系俞某,告知其有部分涉及具体业务的情况需要落实,要求他和有关人员不要离开公司。
随即3名便衣警察同检查组一道来到X公司经营地。
待涉案人员到齐后,公安人员亮明身份,出示刑拘证和搜查证,一举抓获X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主办会计周某、业务经理金某、业务员王某等犯罪嫌疑人4人,并在现场取得了资金走账记录本和部分回款单等关键证据。
经过检查组的努力,到晚上10点,4名犯罪嫌疑人在大量证据面前,终于承认了组织实施和参与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犯罪活动。
据交代,4名犯罪嫌疑人以X公司之名,2005年7月-2006年6月向安徽、江苏、浙江、山西四省的19个地市28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35份,合计金额1.88亿元,涉及增值税税款1880万元,获赃款60余万元,并交代了X公司北方点的卖票中间人李某和景某等2名同案人员。
2006年7月28-31日,检查组一行6人前往阜阳市和亳州市,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和景某抓获。
李某交代由他负责介绍X公司向阜阳市J铸造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53份,合计金额2990万元,在X公司获卖票赃款5万余元;介绍Y公司向阜阳市J铸造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2份,合计金额1499万元。
景某交代其与涡阳县P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向江苏Q金属制品总厂等11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89份,合计金额6553万元,从X公司分得卖票赃款6.6万元,与Y公司按卖票款额的40%分赃。
2006年8月16日上午,检查组在决定对Y公司收网,并迅速集结税务、公安人员在不通知Y公司的情况下前往其办公地点。
检查人员进入Y公司办公室时,发现有两人正埋头填开收购发票。
检查人员告知国税稽查局到该公司查账,并询问其经理是否在场,两人称经理到市里办事去了,并打电话让他回来。
该公司经理刘某打的回来刚进门公安人员即向他出示了搜查证。
根据现场掌握的无货开具收购发票的证据,检查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Y公司出纳范某、业务员施某实施刑事拘留。
到下午6点,3名犯罪嫌疑人在铁的证据面前,承认了组织实施和参与虚开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
据3人供述,Y公司2006年6-7月间,先后向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的4个地市的4家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25份,合计金额1759万元,涉及增值税税款175.9万元,刘某某等获赃款7.6万元。
2006年8月31日,Y公司另一犯罪嫌疑人杨某(主办会计)在合肥市被抓获归案。
2006年8月25日和9月5日,某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批准分别对俞某、刘某等9人实施逮捕或监视居住。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本案在协查取证过程中,因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协查不能通过金税工程进行电子协查,只能是纸质协查,存在回函不及时的问题,影响了办案的进度。
后在总局稽查局的协调和支持下,各受票地税务机关全部出具了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已实际抵扣证明,成为本案定罪的主要证据。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以犯罪嫌疑人俞某、刘某为首,犯罪嫌疑人金某、周某等8人参与,形成有组织、有分工的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团伙,该团伙在2005年7月-2006年6月间,虚开十万元版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260份,虚开金额2.056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056万元。
其中:
X公司向安徽、江苏、浙江、山西四省的19个地市的28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35份,合计金额1.88亿元;Y公司向安徽、江苏、浙江三省的4个地市的4户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5份,合计金额1759万元。
具体作案手段有以下几种形式:
1.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免税资格。
2005年4月,犯罪嫌疑人俞某等人收购了注册资本3万元的X公司。
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X公司通过某咨询公司两次虚报注册资本至560万元,以达到领取、虚开十万元版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目的。
2006年1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某工商代理公司将Y公司注册资本虚报到560万元,并采取买通其它废品收购点的手段,应付国税局的资格核查,以达到领取、虚开大额发票和取得免税资格的目的。
2.为自己虚开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
为了掩盖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犯罪行为,俞某、刘某等人策划实施虚假的废旧物资购进业务,领购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1010本,为自己虚开872本。
同时X公司非法取得370份假安徽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做为购进凭证,制造有真实废旧物资购进的假象。
3.异地设立存款账户,形成资金回流渠道。
开票方和受票方为制造真实的资金流以掩盖其虚开问题,在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后,由受票方用银行汇票把“货款”汇到X公司和Y公司的账上,俞某、刘某随即提出现金,再打回受票方个人银行卡上。
同时在阜阳、利辛、江苏泰州和南京等受票集中地虚设两公司“办事处”,并以办事处的名义在当地开设银行存款账户,让受票方采取自转自提的手法编造货物销售的资金流。
4.伪造货物销售合同,用假运输发票入账。
如X公司与南京K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签定常年供货合同,用25份假安徽省某市公路运输业统一发票反映运费支出118万元。
Y公司也与4家受票单位签订虚假供销合同,用假运输发票入账。
5.团伙分工,构成虚开发票体系。
X公司、Y公司内部分工明确,在如何虚构购销业务物流和资金流方面有一定作案经验,作案后如何分赃也有严格的内部规定。
在阜阳市和亳州市的所属县(区)及江苏的南京、泰州和浙江遂昌等地,该团伙均有固定的售票联系中间人。
(二)处理结果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依法取消X公司和Y公司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分别没收X公司非法所得60万元,Y公司非法所得7.6万元;对X、Y公司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导致受票单位未缴、少缴税款,分别处以一倍的罚款,即对X公司罚款2732万元、对Y公司罚款67.7万元。
3.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07年7月24日,被告人俞某、刘某、李某、景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追缴犯罪所得;被告人金某等6人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至15年,并处罚金。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1. 查办案件,要体现一个“快”字
本案从接到举报到安排检查、税警联合办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全过程,快字当头。
尤其从入户检查到刑拘主要犯罪嫌疑人只有3天时间。
在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上,采取同时办案、同时取证、交换证据的方式,使双方优势得到互补,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2.加强对物资回收企业的管理,应体现一个“严”字
税务机关应重视废旧物资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特别加强对收购凭证的管理,在版面和数量是严格控制,把住收购关,一旦虚开,账面就无法“自圆其说”,一查就会露馅。
本案涉税两公司开出金额远远大于购进金额,成为案件取得突破的线索和证据之一。
3.提高行业稽查能力,需体现一个“专”字
本案的检查人员近年来先后检查多家物回企业,对物回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规模、购销渠道、废旧物资种类、物流方向等方面有一定了解,较为熟悉其行业特点。
本案中检查人员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简单交流,就发现了诸如经营规模不配比、人员不配比等疑点和不正常的地方,在第一时间对案件的性质有了准确的判断。
(二)工作建议
建议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日常税收管理,强化实时监控。
针对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存在自行开具和适时比对不畅的实际情况,一方面要加强使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资格审核,按照其经营规模确定发票版本,确保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的版本相匹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此类企业反常情况的监控,如本案涉案的两家公司存在的销售额急剧增长、销售对象非正规企业、账面反映的废旧物资先出后进、进小出大,白条入账等都应引起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的重视。
建议对物回企业比照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合实际设置一些涉税参数指标和警戒指标,有针对性地收集其基础信息资料和行业特点情况,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实行联网稽查其销售发票并予以稽查比对,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思考题
1.如何加强对物回免税企业的税收管理?
2.如何防范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案件的发生?
考试练习题
1.对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向他人无货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怎样处理?
2.使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什么时候才能开具发票?
8-3
某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本案特点:
税务机关联合公安部门对被查单位采取内查外调的方式,重点对其经营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予以核实,查清了其利用该地区汽车经营行业“潜规则”而产生的“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增值税进项抵扣,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行为。
同时以查处的案件为契机,对该地汽车行业的税收环境予以了针对性的治理整顿,达到“检查一户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目的,较好地发挥了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5月初,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S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S公司2005年9月23日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证。
同年1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法定代表人林某,注册资金50万元。
经营汽车、钢材、建材、化工产品、汽车零部件和塑料制品加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对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分析
2006年5月10日上午,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从CTAIS系统中调取S公司涉税资料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经营情况及纳税申报异常2006年1月至5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155.80万元,累计缴纳增值税0.65万元,做为工业加工企业,在短时间内产值已达千万元,但税负率极低。
2005年9至11月S公司又连续3个月收入申报为零,到2005年12月申报销售收入2.06万元,但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却达39.40万元,与其50万元的注册资本不相匹配。
2006年1至4月,S公司申报销售收入1153.8万元,但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只有0.65万元,税负率仅为0.06%。
通过以上分析,S公司存在重大涉税疑点。
2.对当地汽车市场发票管理状况的分析
该市是D汽车公司所在地。
该汽车公司主产D系列商用车。
车价因类型不同,价格在数万元到数十余万元之间。
近年来,由于受市场及销售政策等因素的影响,D商用车的出厂价与市场零售价形成价格倒挂。
很多知道这一行情的外地商用车直接用户便不在商用车公司直接开票购车,而是通过十堰汽车市场的“黑中介”(“黑中介”是十堰市汽车交易市场上一无营业场地、二无营执照、三无经营资质的非法中介人)在D汽车公司授权的汽车销售公司拿车。
这些公司的销售价格一般比D汽车公司同类商用车出厂价低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
“黑中介”掌握着各家汽车经销公司手中货源的数量、配置及价格等信息,为自己的利益从中阻断了经销商与用户之间的业务联系,代用户办理付款、提货、办理临时牌照等购车手续。
同时,一部分直接用户购买的商用车直接用于矿山开采、大型工程建设等项目,在矿山、工程完工前即已报废,一般不在国道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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