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6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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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6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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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6条
合同法第56条
篇一:
人大校《合同法》(第二版)XX年7月考前练习题
《合同法》(第二版)XX07考前练习题
一、辨析题
1.供电人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需要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供电人可不必承担责任。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80条的规定,供电人因用电人违法用电原因需要中断供电,应按国家规定提前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委托合同无偿的,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承担其损失。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不可以主张以其对让与人享有的债权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依法成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解答:
错误。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车辆、船舶、房屋等的买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在登记时生效,而不是成立时生效。
5.张某欲将自己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中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刘某,该转让必须经过李某同意才能生效。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所以,张某只要通知李某合同权利转让之事,而不必经过李某同意。
6.被撤销的合同不能溯及既往,自撤销时无效。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7.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8.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可以扣留保管物。
解答:
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380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合同义务就是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解答:
错误
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但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表明,合同义务的来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表现在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
所以除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外还有法定义务,合同法中的法定义务包括两大类:
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
1、试述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关系。
(提示:
分别从概念、相同的特点和区别上进行论述。
)解答: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有一些共同点,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都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这两种合同都是诺成性的、不要式、有偿的合同。
但二者又有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
1.二者的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同。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的主体限制较行纪合同宽松。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可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3.两种合同的目的不同。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委托事务并且由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
4.二者的报酬支付请求权不同。
居间人只有在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才能请求支付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试比较特殊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
(提示:
从概念、相同点、不同点进行论述)解答: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特殊保管也称为可替代物的保管,是指以可替代物为保管标的,法律推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寄存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管人,并由保管人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可替代物返还给寄存人的一种特殊保管。
我国合同法第378条规定: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
数量的货币。
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一)相同点:
都是保管合同,都以对保管物的保管行为作为合同标的。
(二)不同点:
1.保管物不同:
特殊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是可替代物,一般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可以是可替代物,也可以是不可替代物。
2.保管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同:
特殊保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推定保管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一般保管合同的保管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3.返还保管物不同:
特殊保管合同可以返还保管物的替代物,一般保管合同只能返还保管物原物。
3、试述合同的转让。
解答: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以及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的权利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义务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转让必须是原合同依法成立,没有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能转让。
如无效合同及未成立的合同不能转让。
(2)合同一方当事人转让合同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通知对方当事人。
否则合同转让无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必须经过特殊程序的,依照其规定。
(4)原合同对合同的转让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5)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能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案例分析题(请自行查阅相关法规并论述,将案例回答完整。
)
1.XX年12月6日,新华厂与黄河厂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新华厂为黄河厂加工制造刹车片,规定了刹车片的技术要求,约定加工刹车片5000套,单价100元。
同时约定新华厂加工制造的刹车片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合同生效后,第一个月交付刹车片1000套,第二个月交付XX套,第三个月交付XX套,付款时间为进货时间。
合同成立后,新华厂于XX年2月28日将其制造的刹车片样品交与黄河厂测试,黄河厂经试用检测后认为符合约定的要求,遂同意投入批量生产。
后黄河厂因其生产的车型改变而决定不再生产该型号的汽车,于同年3月15日通知新华厂停止生产,并解除合同,此时,新华厂已生产该刹车片1500套。
新华厂接到通知后,并未停止刹车片的生产,并于3月底将其生产的刹车片3000套交付给黄河厂,并请求交付货款300000元。
黄河厂拒绝付款,称已于3月15日通知新华厂停止生产并解除合同,后果应由新华厂自负。
至于通知前已生产的1500套刹车片,因黄河厂将其样品送省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样品不符合该中心的技术要求,黄河厂因此也拒绝支付货款。
新华厂认为其生产的刹车片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其行为不构成违约,黄河厂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新华厂多次催讨均被拒绝,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河厂支付已经生产的
3000套刹车片的货款,承担违约金,并判决合同继续有效。
问题:
1.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该如何处理?
解答: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有效。
2.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全部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加工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月15日被告已经通知原告停止生产,解除合同,但原告未停止生产,由此以后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但是对此以前原告已经生产出的1500套刹车片被告应当接受并给付约定货款。
同时还应对原告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适当赔偿。
2.1999年,某县土产公司派业务员李某赴某市联系购买干果事宜,李某随身带着盖有公司印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介绍信上称:
派李某联系购买干果。
李某抵达某市后,发现当地的香蕉特别便宜,质量也属上乘,遂与该市果品公司洽谈,双方订立购买香蕉和芒果干合同一份,其中香蕉15吨,每公斤元;芒果干吨,每公斤5元,共计价款万元。
货物运到土产公司,土产公司以李某自作主张购进香蕉为由,不承认其所订立的合同,拒收全部货物。
果品公司的送货人则将货物卸到土产公司门口。
香蕉经风吹日晒,开始变质腐烂,后当地工商部门闻讯赶来对香蕉作了处理,但已造成一定损失。
由于土产公司不承认合同,拒付所有货款,果品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代理人李某与果品公司签订的香蕉和芒果干合同对土产公司是否有效?
(2)该案应如何处理?
解答:
(1)代理人李某与果品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两部分:
购买芒果干的部分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对土产公司产生效力;购买香蕉的部分超越了代理权限,对土产公司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土产公司授予李某的代理权是购买干果,李某须以土产公司的名义,选择厂商购买干果,他可以在代理权限内选择决定供货厂商、干果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事项。
《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因此,李某签订的芒果干合同符合委托代理的授权范围,对土产公司产生效力。
作为代理人的李某擅自购买非干果的物品香蕉,属于超越代理权限,作为委托人的土产公司有权予以拒收。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因此,李某签订的购买香蕉的合同对土产公司不产生效力。
(2)由于李某签订的芒果干合同符合委托代理的授权范围,对土产公司产生效力,土产公司对芒果干一概拒收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土产公司应支付果品公司芒果干的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购买香蕉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土产公司又没有追认,对土产公司不产生效力,责任应该由李某承担,所以李某应该支付果品公司香蕉的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第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是什么?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解答: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即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2.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篇二:
合同法
《合同法》XX年10月考试练习题
一、辨析题
1.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以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的250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只有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才归出租人。
3.出卖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仍属于买受人。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37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类合同出卖的只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
4.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按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5.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被撤销的合同不能溯及既往,自撤销时无效。
解答:
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二、论述题(所附答案均为要点,应适当展开论述。
)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论述合同生效的标准。
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有下列标准: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的各个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
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合法主体,没有虚假主体(如未经过工商登记的组织、被撤销的组织)情况;订立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强迫表示的情况;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虚假表示情况(如谎称有外贸经营权、谎称自己对某件财产有所有权);合同采取了法定或约定形式;合同中所涉及的经济交易是合法的,生产流通的财产是国家允许的。
如果合同不具备前述所有的条件,则合同存在订立的瑕疵,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对于这类合同,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这类合同,即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只影响物权的成立或者转移。
(三).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
(四)实际履行义务,视为合同生效: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生效。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开始履行,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生效。
(五)经过追认,合同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没有无效及可撤销的情形的,合同生效;其他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生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生效。
(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合同生效。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合同生效。
(八)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生效。
2.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
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合同法》第3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无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享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
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3)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订立合同实行自愿原则,但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4)合同自愿原则
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在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愿、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争议解决的方式等方面都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当然,上述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诚实信用,当事人履行合同也应该诚实信用,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面也应当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
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a.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行为;
b.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c.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违反公平原则可能导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执行法律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公平原则。
3.试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提示:
综合课件及教材的内容,从概念、特点、条件、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述。
)
解答: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
下面分别论述:
二者的特点不相同: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者的条件不相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二者的后果相同: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后果是一样的,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三、案例分析题(请自行查阅相关法规并论述,将案例回答完整。
)
案例1.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100台彩电,价值共计100万元。
双方商定:
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彩电,赵某分三批提取;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提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
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存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
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的彩电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
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有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
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
说明理由。
(3)前景仓库留置所有剩下彩电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
1.不合理。
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的规定: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
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
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380条规定: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存货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
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未支付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
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
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有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案例2.
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
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
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
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解答: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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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