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xxx201x 包装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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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xxx201x包装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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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201□
包装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PackagingandPrinting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包装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年□□月□□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包装印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印刷行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包装印刷企业的印前、印刷和印后生产全过程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现有包装印刷企业VOCs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9851印刷技术术语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23984色漆和清漆低VOC乳胶漆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罐中VOC)含量的测定
GB/T23985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T23986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254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包装印刷packageprinting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即采用平板、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孔板)印刷方式,以报纸、书记、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生产活动。
3.2
印刷生产printingproduction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3.3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b)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4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所测得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3.5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
印刷油墨printingink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接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7
即用状态stand-bycondition
指油墨等原辅材料无需再添加任何物质或进行任何处理,而处于生产中随时可以使用的状态。
3.8
不透气承印物non-powuranroussubstrate
表面能防止水分渗透的承印物,包括(但不限于)薄片、聚乙烯、聚丙烯、玻璃纸、加上不透气物料的纸张或者纸板、金属化聚酯及尼龙。
3.9
透气承印物poroussubstrate
表面不能防止水分渗透的承印物,包括(但不限于)纸张、纸板及任何加上透气物料的纸制品。
3.10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3.1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4
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7
去除率removalefficiency
指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η——净化装置的处理效率,%;
C1i、C2i——净化装置进口与出口污染物浓度,mg/m3;
Q1i、Q2i——净化装置进口与出口排气流量,m3/h;
4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
4.1.2现有企业自201□年□□月□□日起执行表2、表3的排放限值。
4.1.3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表3的排放限值。
4.1.4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油墨VOCs含量限值
印刷生产过程使用的印刷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处于即用状态以每升油墨所含多少克VOCs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
表1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油墨种类
承印物类型
VOCs含量限值(g/L)
平版油墨
不透气承印物
300
透气承印物
150
柔版油墨
不透气承印物
350
透气承印物
150
凹版油墨
所有类型
700
丝印油墨
所有类型
400
4.3排气筒排放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中,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筒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执行表2规定限值。
表2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³)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污染排放监控位置
苯
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甲苯
3
0.3
二甲苯
12
0.5
非甲烷总烃
50
1.5a
注:
a当非甲烷总烃的去除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4.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应执行表3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m3)
监控位置
苯
0.1
厂界
甲苯
0.4
二甲苯
0.2
非甲烷总烃
2.0
4.5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4.6排气筒高度要求
4.6.1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应不低于15m,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其排放速率限值按照表2所列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外推法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
4.6.2多根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相距较近时,若两根间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见附录C。
5监测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2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75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5.1.3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
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管上设置采样孔。
5.1.4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采样口和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T397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5.2监测与分析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T373或HJ/T75、HJ/T76的规定执行;当使用气袋法采集有机物样品时,应按照HJ732执行。
5.2.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HJ/T55的规定执行。
5.2.3即用状态印刷油墨VOCs含量分析按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表4印刷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测定
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油墨(处于即用状态)VOCs含量测定
色漆和清漆低VOC乳胶漆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罐中VOC)含量的测定
GB/T23984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T23985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23986
表5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苯、甲苯、二甲苯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
2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A.1源头削减和过程控制
A.1.1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生产原料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A.1.2鼓励生产和使用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低毒、低挥发的产品和原辅材料。
使用的润版液中醇类添加量≦5%,不应使用煤油或汽油作为清洗剂,不应使用溶剂型上光油,不应使用溶剂型书刊装订用胶黏剂,胶粘剂有害物质应符合HJ2541的要求。
A.1.3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如油墨、清洗剂、润版液、胶黏剂、有机溶剂等)在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应保存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
A.1.4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生产活动(清洗、调墨等)及设备(印刷机、覆膜机、复合机等)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通过局部或整体集气系统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或排放管道,保证无组织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导入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A.1.5鼓励安装润版液过滤回收系统及集中供墨系统等。
A.2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A.2.1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污染控制措施,污染控制措施应先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启动,并同步运行;后于生产活动及工艺设施关闭。
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
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管上设置采样孔。
A.2.2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A.2.3采用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
购买吸附剂的相关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A.2.4废吸附剂应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相关的合同、票据至少保存三年。
A.2.5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溶剂、沾有油墨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
A.2.6严格控制VOCs治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固废等应妥善处理,并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后排放。
A.3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A.3.1印刷企业应做以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此记录中的编码规则;
b)印刷工艺和承印物种类(金属、塑料、纸等);
c)每月每个工序所使用的油墨、稀释剂、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种类和总量;
d)每种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A.3.2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备的企业应定期做如下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热力焚烧装置一一每日记录燃烧温度,每月记录燃料消耗量或电量;
b)催化焚烧装置一一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日期,每日记录进、出口温度;
c)冷凝装置一一每月记录冷凝液量,每日记录冷凝剂出口温度;
d)吸附装置一一吸附剂种类、更换/再生日期、更换量,每日记录操作温度;
e)其他污染控制设备,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f)应记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污工艺设施的运转时间及处理。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用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按下列公式计算:
Q=Qc·(h/15)2
式中:
Q——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Qc——表2所列某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h——排气筒的高度,m。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C.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均排放VOCs废气,其距离小于该两根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根排气筒。
C.2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C.2.1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C1)计算:
(C1)
式中:
Q——等效排气筒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C.2.2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C2)计算:
(C2)
式中:
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C.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C3)计算:
(C3)
式中:
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
a——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m;
Q、Q1、Q2—同C.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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