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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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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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标准号:
九华股份[2010]0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规定,结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597-200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B503-200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95-1995)等要求,特制定本指引,适用于各分子公司,由公司安委办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的方针是: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预防为主,指的是最大限度地消除各项消防安全隐患,包括人、物、环境三方面的隐患。
消防工作,既要注重硬件投入,更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人防。
第三条各单位的总经理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各单位应设立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是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安委会分设);
二是设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工程(技术)部兼任,其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安全员兼任;
三是明确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是设立义务消防队并附各单。
各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即为消防管理人或安全员所在部门。
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均应正式发文并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三条索道、各酒店,均为消防部门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安全员,每年年初应向本单位的总经理报三个计划:
一是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含资金投入);
二是月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是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计划。
这三个计划均要报总经理召开办公会审批,并正式发文存档;相关经费向总部申报,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或列入投资、维修计划。
第五条每年年初,各单位总经理应当与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方名称可定为“某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部门经理还应与各岗位、各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各级责任书内容应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和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消防制度和档案
第七条各单位的消防制度包括:
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综合性的);
2、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3、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如锅炉工、电梯工、厨房等);
4、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如配电房、锅炉等);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8、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9、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0、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1、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2、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4、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15、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16、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上述制度均应经各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文存档(有文号和文件头),同时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各单位的消防档案,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安全员统一保管、备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建筑消防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值班记录、检查记录、故障处理登记和年度检验报告等。
其中,《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处理登记》和《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验报告》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0年。
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4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9、火灾情况记录;
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三章消防重点部位和重要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上述重点部位,要形成表格台帐,注明隐患形成的可能原因,同时注明防范措施,并报消防部门和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备用柴油)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柴油)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厨房(含游客中心小木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坚持厨房的油烟管道至少每半年清理一次的制度,其它地方应坚持日保洁制度,以彻底清除易燃物。
火源与易燃物之间必须保证安全距离(如灶头与液化气瓶之间)。
厨房的抽油烟机应提前开启,确保热气排放通畅。
在暑期和冬季,对厨房的电线负荷至少各进行一次负载检测。
对短路、漏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完好性检查。
厨房内的电器插座、开关应有防护盖并随手关闭,厨房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并安装防爆罩,灭火用的石棉布要放在方便取用的位置。
厨房是电器设备集中的地方,应规定每台电器设备特别是压力设备(如高压锅)的使用年限,到期必须更换,未到期的也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厨房内不允许乱拉乱接电线,不允许使用有破损的电器插头。
要认真做好漏电、漏油、漏气的隐患排查,必要时应配备漏气检测工具,并经常性地检测。
厨房及其它场所的开水炉、蒸饭车、发酵厢、烤箱等用电负荷较大的设备,应有漏电保护器。
坚持厨房下班后确定专人检查是否关闭所有电源,严禁设备空运转。
厨房内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确保方便取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五条客运公司车辆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保证取用方便。
应对驾驶员进行车辆灭火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酒店消防监控室,如果显示故障,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排除,不允许视而不见。
第十七条各单位的开水炉上方不应有电源开关,否则容易因水汽而导电。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确保电线电路的安全,不允许使用花线。
第十九条 各单位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四章灭火器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灭火器的报废标准:
(一)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不得充装与维修使用: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干粉灭火器——10年;
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二)经消防资质部门检查发现灭火器必须报废的,不得充装与维修:
(三)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四)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安全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1、各单位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2、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
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3、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4、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外观检查发现有符合报废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第二十四条灭火器材的配置要求
(一)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A类
火灾
每具灭火器材最小灭火级别
5A
5A
3A
最大保护面积(m2/A)
10
15
20
B类
火灾
每具灭火器材最小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m2/B)
5
7.5
10
(二)配置增减数量: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设有消火栓的,可以相应减少30%;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以减少70%。
可燃物品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三)设置: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材不应少于2具。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勾、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5米。
(四)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米)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A类火灾
配置场所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B类火灾
配置场所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25
30
第二十五条对于配电房、消防控制室等涉及设备的场所,应尽量配备CO2灭火器,也可使用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六条消防水带发霉,应进行晒霉处理;消防水带破损;应及时更换。
每月至少一次试验开启消防栓,确保灵活。
第二十七条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内容:
生产日期、报废年限、登记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生产厂家、更换药剂的时间及报废记录等。
灭火器上要张贴保管责任人姓名、充装日、到期日等内容,并注意灭火器的保洁。
第五章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的消防检查可分三种,即巡视检查、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自投入使用开始,必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
第二十九条消防巡视检查,既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巡查,也包括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所要求的巡查。
各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见附件: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表2)。
巡查的内容包括:
1、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2、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外观完好情况。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区域显示器是否处于运行状态。
4、消火栓及消火栓箱包括箱内附件外观,消防水炮外观,每层配水管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消防水泵外观、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外观、水源控制阀、报警控制阀组开启状态,消防水泵外观、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系统各末端压力表压力值,每层配水管控制阀门启、闭状态。
6、泡沫灭火系统的水源控制阀启、闭状态,泡沫消火栓、泡沫炮外观,泡沫泵和其他系统部件外观,泡沫泵供电状态和泵房工作环境。
7、气体灭火系统或者装置的喷嘴外观、储存容器、选择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系统部件外观和控制设备是否处于运行状态。
8、防烟和排烟设施的排烟阀、送风阀的启、闭状态,机械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外观、供电状态和风机房工作环境,自然排烟窗的启、闭状态。
9、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发光情况,位置和指示方向有无改变。
10、消防电话或者电话插孔外观有无改变。
11、应急广播扬声器外观完好情况。
12、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启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外观完好情况,有无遮挡。
13、消防电梯的紧急按钮和电梯轿箱内电话的外观。
14、发电机外观和机房工作环境,消防电源运行状态。
15、灭火器数量和位置有无改变情况。
16、其他需要巡视检查内容及消防设施设施维护与卫生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三十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对于监控盲区,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
发现消防故障与报警,监控人员应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立即到现场检查和消除隐患或检查原因。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真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1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测试检查,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并填写表3。
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应依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检查,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填写表4。
1、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年度检验报告,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每层、每回路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设备的功能试验。
每12个月累计对每只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检查不少于一次,如消防系统能够自动检测的每月度复位或自检不少于一次;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末端放水,进行系统功能联动试验,水流指示器报警,对消防设施上的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喷头、末端放水阀检查不少于一次;
4、消防给水系统最不利点消火栓出水,并用水泵接合器供水。
每12个月累计对每个消火栓、卷盘、水炮检查不少于一次;
5、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喷泡沫试验;检验泡沫液质量;校验仪器仪表;
6、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气体灭火系统功能,并进行模拟喷气试验;校验仪器仪表,存储容器称重;
7、通过报警联动,检查电梯迫降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防火卷帘门及电动防火门的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消防广播切换功能;通过报警联动,检查正压送风或者机械排烟系统功能,并测试风速、风压值。
8、消防供电设施功能检查,主备电源切换,检验供电能力。
9、灭火器有效期与有效性检查。
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用的工具和设备,可参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有关消防设施检测装备的要求配置。
第三十三条由公司统一聘请消防维保单位,并签订维保协议。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监督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并自行开展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总经理每月至少带队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并形成检查纪要,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四)是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档案是否齐全。
并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六)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八)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一)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十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十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十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各分子公司和公司安委办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必须进行登记记录。
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八条对于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故障处理程序
1、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实施消防设施检查的人员有责任进行故障报告,填写表5;其他人员有义务向消防设施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人员进行报告。
2、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解决,恢复正常状态。
3、对于当天无法处理、解决的故障,需要系统暂停工作的,应当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加以补救。
4、故障排除后,应由主管人员签字认可,故障处理登记表存档备查。
5、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四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总经理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十二条如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并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在发生火灾时,应确保防火门关闭。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邻近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给予支援。
第六章其它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实行承包、租赁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如客运公司办公楼与杰达车站、门票所),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明确管理责任。
对出租场所,应有安全培训记录,并有承租方的签字。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对职工宿舍区或家属小区(索道小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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