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部管理制度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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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部管理制度最新
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部管理制度
投资部
二00九年六月
1、综合计划管理制度⋯⋯⋯⋯⋯⋯⋯⋯⋯⋯⋯⋯⋯⋯⋯第2页
2、投资管理制度⋯⋯⋯⋯⋯⋯⋯⋯⋯⋯⋯⋯⋯⋯⋯⋯⋯第6页
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10页
4、不动产管理制度⋯⋯⋯⋯⋯⋯⋯⋯⋯⋯⋯⋯⋯⋯⋯⋯第12页
5、对其下属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第15页
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综合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综合计划的编制
第一条综合计划的编制依据:
1、文化集团下达的指令性及指导性计划;
2、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的年度指导性目标任务;
3、公司去年的预计;
5、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
第二条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的编制责任部门为投资部。
第三条公司的年度综合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的综合计划,分解制定各部门的工作计
划,部门工作计划要分解到月度计划
公司综合计划编制流程图
第二章综合计划的执行
第五条公司综合计划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投资部,负责汇总、编制、上报和日常监督执行,各部门部长负责对本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综合计划指标实行分级管理,由主管副总负责,各部门部长统筹安排。
计划指标必须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人。
第七条分解指标必须和总指标保持平衡和一致,分解指标执行情况按规定模式逐级反馈。
第三章综合计划的检查、协调、监督与落实
第八条投资部负责公司综合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督察与落实;
第九条综合计划督察督办管理流程;
依据公司业务指标内容,将工作分解到各部门,并形成时间节点,对每一个时间节点进行检查、监控、协调、督办与落实。
具体流程如下:
第十条投资部负责每星期向总经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上报工作指标及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表格见附件:
综合计划督察督办管理流程图
第四章综合计划的修改
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公司综合计划一经签署后,必须严格执行,各部门不得随意修改。
如确因客观原因影响,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计划时,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可相应调整计划指标(仅限于各部门综合计划),但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各部门综合计划指标的调整(新增及修改),由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部长签署意见后,经投资部审核报主管副总审批呈总经理签批。
后向投资部报修改计划,由投资部下发任务书并列入综合计划。
(如下图)
第十二条调整年度计划指标应提前一月申请,调整月度计划指标应提前十天申请。
第十三条调整某一项计划指标,如需同时相应调整其他有关计划指标时,应一并上报进行审批,以保证计划的平衡、协调。
第十四条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以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
第五章综合计划的考核
投资部负责公司综合计划的考核工作,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值与效益工资挂钩。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建立对本部门计划的检查、评估、控制、考核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六条各分管副总必须随时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采取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保证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应以季为单位,在年底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八条季度计划应以月为单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月度计划应以周为单位,进行评估、小结,适时监控,月底进行考核,不作公开。
作为季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考核内容有业务指标、管理指标和配合指标三个方面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投资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责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本公司的业务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投资项目均需由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2、可行性报告;3、投资回报率;4、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政治风险);5、投资流动性;6、投资占用时间;7、投资的预期成本;8、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9、投
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销售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
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报送公司主管副总审核。
主管副总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
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七条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均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
批。
第八条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审核后呈送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团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第十条专家评审团由行业知名资深专家、相关专业学者、市场策划
分析专家、公司相关部门领导等组成。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经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确立的投资项目,由投资部完成立项申报工作。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经确认立项的投资项目,属于全资投资的项目,组织实施
部门为投资部,编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的运作管理由投资部负责,按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各负责部门对各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章项目的变更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核准。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变更,由投资部书面报告变更理由,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
行和办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投资部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国有资产投资和资本运作的管理,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程序,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特制订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投资经营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具体如下:
第一条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应报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查
批准。
第二条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重大事项,应报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查批准。
第三条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须报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做任前备案并说明拟任用原因。
第四条公司改制方案和修改公司的章程,应报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查批准。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并报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查批准。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
可行性研究,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重大事项须
报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查批准。
第七条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
查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投资部负责解释。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不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
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等。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制度中的“不动产”特指土地、建筑物。
第二条公司属下不动产的具体管理部门为投资部。
第三条不动产相关档案资料由投资部指定专人整理、保管。
建立全公司的不动产管理档案,以全面掌握全公司的不动产状况。
第四条不动产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文件与图表。
(一)公司属下的所有土地:
1.地籍表2.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凭证3.土地综合图4.土地实测图5.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6、土地权利变更的相关法律文本。
(三)公司属下的所有房产:
1.房产明细表2.房产证3.有关房屋租售的契约、合同4.建筑物分布图5.有关房屋产权变更相关法律文本。
第五条、接收入库的各类不动产档案(图纸),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核对、验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六条、入库的档案要按区、段,分类存放密集架或专柜、专箱,并
进行编号、标签。
档案编号与登记册、簿、卡一致。
档案的排放要科学、整齐、有序,便于管理、查阅、利用。
第七条、设制档案登记册、簿、卡等检索工具,并妥善保管,以供查询和管理。
第八条、根据产权异动及时做好档案的更正、注销工作。
要每季度一次清查核对库藏档案,发现破损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原或复制。
第九条、档案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的密级、期限保存。
对于保存期限已过须销毁的档案,报部门领导及公司主管副总批准。
第十条、若要查阅不动产档案资料,需经其部门领导批准,并进行查阅登记,登记事项包括:
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资料内容、查阅者签字。
第十一条、若要将不动产档案资料复印件进行复印、借用,需经查阅者所属部门领导签字,并进行查阅登记后方可办理。
若要将不动产档案资料原件借用,须经公司主管副总批准、借用部门领导签字、投资部登记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1、财务部有关不动资产的财务帐表,每季度对公司不动产的增减、变动而引起的财务账面变动,应进行及时核对、整理后交投资部备案一份。
2、公司各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权利变更相关事宜后,其有关不动产权利变更的法律文本资料,应在5日内交投资部备案一份。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投资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对其下属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持续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管理风险,落实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责任,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制订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对下属公司的管理,明确公司与下属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
以实现下属公司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公司的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提升公司经营利润,降低公司资本运营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包括:
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含实际控制企业,下同)和一般参股企业。
第四条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
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下属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下属公司是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设
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各自承担具体的生产经营或其它任务,与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六条拟设立的下属公司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它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七条由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决定,曲江文化集团批准,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具备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下属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资金支持、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第八条设立下属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拟设立的下属公司属于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公司章程。
2、拟设立的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所涉及的行业具有较高的投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前景。
3、拟设立的下属公司具备经营主营业务所需的核心优势(包括有一
定市场竞争力的人才、技术、资金、产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4、具备较强的主营业务运营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具备健全的公司
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止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九条投资部对拟设立的下属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所涉足的行业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撰写拟设立下属公司主营业务产业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最近三年此行业的发展状况、盈利模式、行业利润近行分析。
2、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律和国家政策导向,分析行业发展前景。
3、对拟设立的下属公司进行运营能力优劣势分析,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预计一年内主要业务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条投资部将以上文件报公司主管副总审核后呈送总经理,作为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的参考建议。
第十一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拟进入的产业进行专业性的
科学论证,以加强对新进产业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设立下属公司的风险最小化。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团由行业知名资深专家、相关专业学者、市场策划分析专家、资深律师、公司相关部门领导等组成。
经充分论证后,凡符合设立下属公司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和董
事会审议决定,报文化产业集团批准后,方可根据有关法律程序成立下属
公司
第三章对下属公司的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对全资、控股企业以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含初创期与经营期)为核心,同时辅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各项任务,加强过程控制。
详细管理细则,以《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对一般参股企业主要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委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参股企业,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公司作为出资人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或公司章程享有表决权;
2、了解、查阅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派董事、监事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
5、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7、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第十六条公司可根据参股公司的出资人协议或设立协议和其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参股公司选派董事、监事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下属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经投资部审核可行性分析报告后,提出评估意见,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决策,并按公司规定的管理权限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未经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投资部对下属公司的发展计划和投资方案进行监督、审核,其必须符合建设集团总体规划,在建设集团发展计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计划。
第十九条投资部对下属公司的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实施进度、预期投资效果进行监控和考核。
第二十条《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同样适用于其下属公司的投资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企业管理办法》、《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投资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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