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准一线城市基础设施BT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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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准一线城市基础设施BT合同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区
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BT项目
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
回购人:
投资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陈述……………………………………………………………………………
一、特许权………………………………………………………………………
二、投融资………………………………………………………………………
三、项目监管……………………………………………………………………
四、项目建设……………………………………………………………………
五、项目延误与终止……………………………………………………………
六、验收和移交…………………………………………………………………
七、缺陷责任……………………………………………………………………
八、合同价款……………………………………………………………………
九、项目回购……………………………………………………………………
十、各方的一般义务……………………………………………………………
十一、不可抗力…………………………………………………………………
十二、合同转让…………………………………………………………………
十三、争议解决…………………………………………………………………
十四、附则………………………………………………………………………
十五、补充条款…………………………………………………………………
陈述
经汕尾市人民政府批准,【】(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该BT项目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通过招标选定BT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投资人)。
1.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
【】(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BT项目
1.2招标人:
【】(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回购人)
1.3项目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
1.4项目概述及招标范围:
本次采用BT模式建设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陪同设施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0亿元人民币,包括与园区配套建设10平方公里范围的污水处理厂、“七通一平”、厂房以及公共生活设施配套等。
投资人负责在项目建设期内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工作。
2.招标方式和目的:
采用公开招标确定BT项目投资建设单位。
一、特许权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协议”:
指招标人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以及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市政府”: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有权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适用法律”: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或“本项目”:
指【】(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BT项目,即招标人【】(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采用投资建设——回购(BT)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以投融资建设【】(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BT项目,并在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
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
“回购人”:
指招标人【】(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投资人”:
指中标人
“总承包人”:
指投资人自主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
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已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总承包由投资人直接担任。
对于特种专业工程且投资人无相应资质的,应由投资人分包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投资人选择总承包人过程和结果均应提交回购人审查、确认及备案。
“总承包合同”:
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
对于由投资人直接担任总承包人的单项工程,投资人和总承包人不再签订总承包合同。
但需提交单项工程总承包确认函供招标人备案。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
“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回购人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
“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
“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
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预定完工日”:
指自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
“完工日”:
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
“质保期”:
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部分项工程和/或设备的质保期。
“竣工验收”:
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
“移交证书”:
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
“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和各商业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工程。
“材料”:
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采购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
“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工程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的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一般设计变更”:
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
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表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各单项工程总承包合同条款)之内。
“重大设计变更”:
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各单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
“回购担保文件”:
指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地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相关文件。
“回购承诺书”: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会回购的承诺。
“建设”:
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保修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
“项目建设用地”:
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
“环境污染”:
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规定。
“不可抗力”:
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
“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
“进度计划”:
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
“项目管理公司”:
项目管理公司由投资人自主招标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项目单位,其招标过程和结果应经过回购人审核同意及备案。
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投融资、建设监管单位应独立开展项目管理,并根据回购人的授权委托代表回购人负责本BT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等工作。
“项目管理合同”:
指投资人、回购人和项目管理公司三方为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管理、监督订立的协议。
项目管理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取,由投资人支付、其费用列入BT项目投资回购成本中。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投资咨询人”:
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务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技术资讯人”:
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
1.2释义
在本协议中:
(1)在“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的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货币;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费营业日之后的以一个营业日;
(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第2条双方义务
2.1特许权的授予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
(1)对【】(汕尾)工业园区建设BT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
(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
2.2担保权
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2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和回购函作为担保。
2.3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
2.4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
(1)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并按建设总体规划的分期建设用地,各分期建设用地应分别一次性移交给投资人;
(2)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3)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4)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2.5建设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个月。
2.6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
(2)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程延误;
(3)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
(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
由此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的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日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第3条合作前提条件
3.1投资人条件
投资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建设合同和融资文件的饿法人资格和权力。
3.2回购人条件
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合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3回购人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
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提供作为对本项目的回购担保文件。
如果回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担保人将就本协议中应由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融资
第4条项目融资
4.1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的筹措。
4.2担保权益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及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
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驶质押担保权益。
4.3融资文件
4.3.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和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
4.3.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回购担保文件进行质押融资。
4.3.3除第4.4条款规定的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的回购人的书面同意。
4.4资金使用
投资人根据第4.2条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三、项目监管
第5条项目监管
5.1回购人的监管权
5.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
5.1.2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5.1.3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
5.2财务监管
5.2.1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2.2编制资产目录。
投资人应在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单项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自称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5.3监理机构的监管
5.3.1施工监理人:
施工部门监理机构由投资人自主招标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甲级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实施监督工作。
投资人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回购人有权对施工监理人的工程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
四、项目建设
第6条土地使用
6.1征地、拆迁和补偿
6.1.1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由回购人负责。
6.2建设用地的权利
回购人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并按建设总体规划的分期建设用地,各分期建设用地应分别一次性移交给投资人。
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建设用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相关本BT项目总体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
6.3对建设用地的限制
无回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单项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
6.4临时用地
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使用法律和单项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
第7条前期工作
对回购人签定协议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项目的工程,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和临时设施等,将移交给投资人。
该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费用不进入本协议的回购款中,投资人也不对该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
回购人负责成立项目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和协调本项目的10平方公里征地拆迁、建设前的临时供水、供电及施工设施场地、取弃土坑、迁移、规划及工程设计、项目立项及相关性许可手续等前期工作。
在可能的情况下,帮助投资人协调解决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的困难和问题。
其余的项目建设及投资监督工作由项目管理公司负责。
第8条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
8.1除非回购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资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
8.2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广东省和汕尾市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
8.3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总体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回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8.4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儿一起的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回购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
8.5一般设计变更由总承包人、投资人或施工监理人提出,由回购人、项目管理公司和设计单位批准。
8.6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标准见附件。
第9条施工
9.1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得费用和风险。
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各个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14日内将该单项工程的项目筹划、投融资计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
并在各单项工程建设协议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
(2)从各单位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单项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该单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
(3)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项目建设实施班子,项目建设实施班子人员配备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4日内报回购人备案。
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各单项工程均应由投资人成立单项工程投资人项目建设实施班子,项目建设实施班子人员配备应满足项目建设实施班子需要、具备合理的专业机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于单项工程协议签订之日起14日内报回购人备案。
(4)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回购人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投资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或由投资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5)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
(6)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汕尾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他不便。
(7)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8)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权不明汇报。
9.2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1)回购人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
(2)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
(3)确保本协议项下投资人权利的实现;
(4)为投资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
(5)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
(6)协调与国家、广东省和汕尾市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
(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
(8)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的工作的资料;
(9)对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相关第三方签定的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各种协议负责;
(10)负责项目实施中其他配套设施如给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电、亮化、绿化、交通信号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质量、进度、恢复、清理等工作协调,事先要与投资人进行商榷,协助投资人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并监督执行。
9.3建设工程质量
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各单项工程合同所列标准的规格实施各单项工程。
9.4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9.4.1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由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
9.4.2投资人应按月向回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9.4.3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质量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投资人应协助进行采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的上述检查不免除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9.5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
9.5.1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已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总承包由投资人直接担任。
对于特种专业工程且投资人无相应的资质的,应由投资人分包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承包人;施工监理人由投资人自主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甲级监理单位。
投资人选择总承包人、施工监理人的过程和结果均应提交回购人审查、确认及备案。
同时,投资人应确保建设承包人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证明一应俱全的人员。
投资人应及时将投资人和总承包人及施工监理人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质简介一并送交由回购人备案。
投资人有权终止总承包合同和更换总承包人,但更换总承包人或重新签订总承包合同需提前通知回购人并获得认可。
9.5.2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应包括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内容相对应的规定。
第10条进度计划及控制
10.1进度计划
10.1.1各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计划、管理及分包单位等计划。
10.1.2在各单项工程开工资之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一份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
(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
(3)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
(4)该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
10.1.3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回购人备案。
在未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
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10.2进度报告
投资人应负责编制和上报各单项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年),并将2份副本提交给回购人。
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
报告应持续至投资人完成了该单项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为完成的所有共组为止。
每一份报告应包括:
(1)投融资、招标、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
(2)表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
(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生产、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4)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人的设备记录;
(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8)回购人需要的其他文件。
10.3建设中的预期延误
10.3.1如果投资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投资人应立即通知回购人,对下述方面做出比较详细的说明:
(1)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
(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
(3)预计的延误天数以及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
(4)投资人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10.3.2上述通知的发出如是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应解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
如非投资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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