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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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
3.不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平安整改要求的;
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躲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
6.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
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9.将工程工程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工程设计的总体协调的;
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置其指定的生产厂供给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
17.住宅工程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
规收取费用的;
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22.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的;
23.发生一般以上平安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二、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4.外埠建筑业企业未履行跨区准入和备案程序,擅自进庆从事建筑业活动的;
25.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27.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8.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9.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30.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33.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工程的质量、平安、工期、付款、文明工地等责任全部放到工程部的;
3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35.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6.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测的;
37.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的;
38.提供虚假资料或质量证明的;
39.主要分部〔项〕工程未经监督验收就隐蔽的;
40.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41.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
42.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及时整改的;
43.发生工程质量平安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
的;
44.在根底部位、多层砖混结构或围墙中使用粘土实
心砖的;在框架结构中使用粘土制品的;
45.使用未经市墙改节能机构认定的新型墙材及建筑
节能材料的;
46.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质量平安事故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
47.没有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施工现场质量、
平安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48.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49.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50.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51.对建筑平安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52.未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局部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53.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平安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4.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55.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的;
56.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5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58.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9.施工前未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
明的;
60.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6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平安使用要求的;
6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64.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6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6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6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平安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68.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69.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平安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到达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平安生产条件的;
70.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发生一般以上平安事故的
71.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72.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73.转让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74.一名工程负责人同时承当两项及以上工程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的;
75.未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的;
76.使用无特种设备资格证的作业人员的;
77.平安生产内业管理方面,未设置专人管理的;不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未将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的;施工现场有关的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的;
78.临时用电未采用T4S保护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的;
79.从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平安防护用品的;
80.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
内,未按照设置平安防护通道和平安防护棚的;
81.洞口、临边未按照规定进行平安防护的;
82.悬空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平安防护的;
83.脚手架架体根底未按照规定施工,钢木混用,架
体材料、架体搭设、平安网张挂不符合标准的;
84.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不符合有关
环境保护规定的;
85.土方开挖工程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的;
86.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广生有毒有害气体
或者焊接明火作业没有加强通风并未设置专人负责
看护管理的;
87.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没有分类存放,未设置专人管理的;
88.施工现场未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未用硬质材料围档,围挡高度低于一点八米;封闭未能连续、完好、有效的;未设置门卫室、灯箱式平安门及标识的;
89.宿舍未设置单人单床,每人床铺面积少于二平方
米,居住人员超过20人以上,室内净上下于二点五米的;
90.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制定
平安施工措施的;
91.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92.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93.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平安使用说明,未办理移交手续的;
94.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未按照平安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平安设施和装置的;
95.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出租未经平安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9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97.工程工程无专职质量、平安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的;
98.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
99.工程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执业的。
三、工程勘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00.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10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10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10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104.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105.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报告上签章的;
106.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委派非勘察报告签章人员参加有关工程验收的;
107.外市勘察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在本市完成土工试验的;
108.因勘察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平安事故;
109.外市勘察单位未能在从事勘查业务前办理完入庆备案手续的。
四、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10.外市设计单位未能在从事设计业务前办理完入庆备案手续的;
11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11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11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14.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115.设计的深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细部节点交待不明确,滥套相关图集,使得施工单位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执行设计意图的;
116.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委派非设计报告或图纸的签名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
117.接受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各种方式变更设计或降低设计标准的;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
118.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章或者签章不标准的;
119.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给商的;
120.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121.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
122.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23.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124.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12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2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供给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承当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127.工程中标、监理合同签订后,随点更改工程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
128.现场工程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129.具备担任工程总监资格的人员,同时担任2个以上〔不含2个〕工程总监的;
130.木编制〈〈监理规划?
和〈〈监理实施细那么?
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131.«监理规划?
和〈〈监理实施细那么?
缺乏针对性,难以有效指导工程建设的;
132.〈〈监理规划?
和〈〈监理实施细那么?
编制、常核等不符合国家监理标准要求以及不按要求签章的;
133.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分局部项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的;
13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工程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情节严重的;
135.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36.建设单位在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
行要求开工,不仅不予制止〔以书面材料为准〕,并
且签批开工申请的;
137.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38.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进行常查的;
139.发现平安事故隐患木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40.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平安监督机构的;
141.现场工程监理机构对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而木进行的;
142.对承包单位上道工序木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现场工程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143.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
144.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平安事故的;
145.违反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指定材料、构配件、设
备的生产厂家和供给商的;
146.不依法严格行使监理签字权的;
147.木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点见,或者降低验
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点见的;
148.发生工程质量平安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
149.对施工企业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木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应复试而木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现场工程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或监理签批报验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检验批木按标准和规定验收的;
150.对施工企业按标准、标准、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检测、工程平安和功能性试验而未进行的行为,监理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151.监理人员木按规定佩带监理标志,木持证挂牌上岗的;
152.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153.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在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从业的;
154.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常查的;
155.施工企业在工程工程上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监管机构建立以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要求,总监同意工程开工的;
156.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木及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157.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58.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工程未设置专职平安监理工程帅的;二等以下卫星城度较高的工程工程木设置兼职平安监理工程帅的;木建立平安监理检查记录的;
159.所监理工程发生一般以上平安事故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60.木取得资质证书承当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161.超越资质范围承当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162.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163.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的;
164.因工作失误致使招标失败或造成招标人、投标人损失的;
165.在评标过程中干扰评委正常评标的;
166.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考核的。
七、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
准
167.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68.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169.新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170.企业及其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迎合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成心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171.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失误、失职造成投诉,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并经查证属实的;
172.在市级以上组织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的;
173.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174.成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175.不在成果文件注明资质等级与编号、不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76.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177.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常查业务活动的;
178.木按规定上报常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79.木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标准性文件进行常查的;
180.常查机构出具虚假常查合格书的;
181.施工图经常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82.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当?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
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183.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184.取费低于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勺;
185.外市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检测业务木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86.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187.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88.木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
格事项的;
189.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190.不按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检测试验数据、报告的;
191.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192.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193.接受委托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贿赂,伪造或修改检测报告的;
194.因检测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平安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195.检测人员超出范围进行检测及编制、审核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
十、商品磔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96.未取得?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以及超越本单位规定范围生产和经营商品混凝土的;
197.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规定生产商品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
198.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检验的;
199.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质量经两次抽查不合格的;
200.未及时提供商品混凝土合格证明资料的;
201.未对施工企业进行技术交底或售后效劳不到位的;
202.现场对商品混凝土加水或不按规定添加外加剂的;
203.混凝土抗渗试验木申报备案的;
204.木按规定对外加剂进行复检的;
205.木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构件厂试验室内业用表?
统一表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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