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之养老与医疗保障制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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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之养老与医疗保障制度分析
港台之养老与医疗保障制度分析
养老与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其中,养老与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各个国家与地区发展概况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其主要特点与该地方的各种体制以及政策相一致。
相对于大陆的养老与医疗保障制度而言,香港与台湾都各不相同,覆盖的人群以及具体实施方法也因地区而异。
一、台湾健保制度
(一)台湾健保制度的概念
全民健康保险,一般简称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一种强制性保险的福利政策,也是一种变相的社会保险税。
法源是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所实施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二)台湾健保制度的发展历史
台湾光复后,原本只有劳工保险(劳保)、农民保险(农保)、公务人员保险(公保)、军人保险(军保)等医疗保险,无法照顾到全体国民。
为增进全体国民健康,中华民国于1995年3月开始实施全民健康保险,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主要法律依据为《全民健康保险法》,而《全民健康保险法》的法源为《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五项以及《中华民国宪法》第155条、157条。
台湾全民健保开办15年,曾经被《经济学人》(TheEconomist)杂志评鉴为全球第二名的健保制度,仅次于老牌福利国家瑞典。
(三)台湾健保制度的类别以及具体实施办法
1.健保制度类别
全民健保将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除特殊情形(如服刑中、失踪达半年以上及因长期出国而申请停保者),均纳入强制加保对象,且依身份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
有雇主之公民营机构员工;第二类:
无雇主但有加入同业工会之人;第三类:
农渔业从业人员;第四类:
服兵役及替代役人员;第五类:
合于法规规定之低收入户;第六类:
荣民及其眷属和不属第一至第五类之人。
各类均有各自的投保单位,纳保对象向投保单位申请加保后,每个月要缴交一定的保费,有的投保单位全额或部分负担纳保对象的保费。
保费会上缴到健保局,而健保局会透过投保单位发给纳保对象一张卡片,此卡片称为“全民健康保险卡”(2004年1月起改为IC芯片卡(智能卡),之前则是纸卡)当纳保者到有参与全民健保的医疗院所就医时,可以只缴纳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药物费,医疗院所则凭纳保者的就医资料向健保局申请费用。
但并非每一种病症均可获得健保的给付,如整形手术,而也非每一种药物及医疗器材均可获得健保给付。
是否给付及给付的额度由健保局订定。
2.民众权利
健保实施后,可让民众获得医疗保障,而健保所提供的成人健康检查服务,提供了免费的基本检查,增进了民众的健康。
健保实施后,由于有的民众滥用健保,加以部分医疗院所不正当浮报费用,造成健保基金有亏损的情形。
健保局正研拟「二代健保」以改革目前健保的缺失。
3.保费缴纳
二代健保制度采取“双轨制”,保费包括:
基本保费与补充保费以及个人缴费:
占月收入的4.91%(部分职业群体再缴2%补充保费)对象:
台湾居民,甚至只是在那工作或居住满4个月的“外籍”人员,都会被要求依法参加“全民健保”,这样一旦生病,你就可以到任何一家医院自由就诊,医疗开支均可由“健保”埋单。
其给付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牙医、中医、检验检查、居家护理、处方药品、预防保健8个方面。
“健保”买单后,自付比例十分低。
例如,做个全身检查,在最好的医院,都只需要付20%的检查费,称为“部分负担”,而且以300元为上限。
若贫穷线以下的家庭和民众,政府也会补贴保费,最高可以全额补贴。
重病需要住院,个人也需要负担一部分费用,但仅限于病房的使用费,如慢性病房根据时间只需个人支付5%、10%不等,急性病房则是30天以内个人负担10%、61天后个人负担30%,收费均十分低廉。
如果病人实在支付不起,可以选择四人(以上)的病房,便可省下病房费,全部由健保买单。
这笔钱由地方政府、雇主和民众以4:
3:
3的比例分担,保费基准原则上是以被保险人的薪资为基础,但不是直接用薪资计算。
中华民国实施全民健保时,为了将公保、劳保、农保、军保的旧有保险体系整合纳入全民健保中,故而采取依身份别强制纳保的制度。
不同身份的加保人不因健康病史问题而有不同保费,而是根据行业身份而有不同纳保费率。
民众加保后,以健保卡到医疗院所就医时即仅须负担挂号费以及部份负担费用。
而医疗院所则是以量计酬,根据病患病历就诊纪录向健保局请领医疗给付。
不收取补充保费情况:
个人海外所得;个人退职所得;境外基金;(但国内投信发行基金、ETF,配息金额若达5,000元也将会被课征补充保险费)公务人员的国民旅游卡补助费(凡是补助性质之给与或代金,都不列入扣缴补充保险费奖金项目,例如结婚补助、教育补助费、旅游补助、丧葬补助、学分补助、医疗补助、保险费补助、交际费、差旅费、差旅津贴、工作服代金、作业用品代金、慰问金、补偿费,或者中乐透或彩券的奖金等。
但以上仅限于公务人员。
);教师/教授,限制为班导师(导师费不包含于二代健保应扣取补充保险费6项所得及收入);教师/教授的超钟点费(所得税编号50之薪资所得)学校项目人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外(下班后或例假日),兼领非属本职工作之临时性酬劳(如出席费、监考费及翻译费),该笔薪资所得如为所属投保单位所支付,且非具奖励性质之给予,不列入个人补充保险费全年累计超过投保金额4倍之奖金计算,亦不计兼职所得之补充保险费;一间企业有成立另外一家有统一编号的职工福利会,统筹处理员工各类福利事项,则不用扣缴补充保险费;财产交易所得:
出售房屋,属于所得税法上之财产交易所得,尚非属补充保险费之扣取范畴。
二、香港医疗保障制度
(一)香港居民享用公共服务的资格
政府的政策是确保不会有人因为经济困难而不能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
医院管理局和卫生署提供的公共医疗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人士是永久性公主或非永久性居民而有所不同。
不过,没有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病人,使用医疗服务时不会获得公共资助,他们需要支付所使用服务的全数成本作为费用。
医疗收费方面,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医院/门诊服务均按照列于政府宪报之收费表收费。
医疗收费可分为下列三类:
公众收费–符合资格人士、公众收费–非符合资格人士以及私家收费。
1.“符合资格人士”及“非符合资格人士”之定义
只有下述类别的病人,才有资格按照适用于「符合资格人士」的收费率缴费:
持有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所签发香港身份证的人士,但若该人士是凭借其已获入境或逗留准许而获签发香港身份证,而该准许已经逾期或不再有效则除外;身为香港居民的11岁以下儿童;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认可的其他人士。
上述类别以外的人士将被定义为「非符合资格人士」。
2.公立医院及诊所费用减免机制
在公立医院及诊所收费架构重整后,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会贯彻政府的基本理念,即是不会有市民因经济原因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照顾。
因此,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下称「综援」)的病人,只要出示特别向综援受助人发出的有效医疗费用豁免证明书,可以继续获豁免公营医疗服务的收费。
此外,为保障没有领取综援的三类人士:
低收入人士、长期病患者及贫困年长病人,政府已经制订措施加强现行的医疗费用减免机制,以免他们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
非综援受助人如因经济困难未能负担医疗服务收费,可向各公立医院和诊所的医务社会服务部、社会福利署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或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申请减免缴费。
医务社会工作者(下称「医务社工」及社会福利署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或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社工(下称「社署家庭服务社工」)会处理有关申请,并会以家庭为基础作出资格评估,考虑因素包括申请人患病所引致的经济、社会和医疗情况。
3.经济准则
只要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经济准则,可以根据加强后的机制申请医疗费用减免(如果未符合经济因素,也可以向医务社工/社署家庭服务社工提供其他考虑因素):
(病人的每月家庭入息,不超过适用于其家庭人数的家庭住户每月入息中位数的75%;以及病人的家庭资产值低于适用于其家庭人数的指定上限。
至于病人家庭所拥有的自住物业则不计算入这项资产值内。
此外,由于大部分长者已不再赚取任何收入,而且需倚赖个人积蓄生活,有长者成员的家庭资产限额将较没有长者成员的家庭为高。
4.非经济因素
医务社工/社署家庭服务社工除了根据病人每月家庭收入和资产值去评估经济情况外,会同时考虑各项非经济因素,例如:
病人的临床情况(根据病人使用各项公营医护服务的频密程度和病情严重性来界定);病人是否残疾人士、须供养子女的单亲家长,或其他弱势社群人士;减免收费能否促使和帮助病人解决家庭问题;病人是否需付任何特别开支,令其难以支付公共医疗费用;或其他社会因素。
医务社工/社署家庭服务社工考虑上述非经济因素时会确保经常使用公共医疗服务的长者和长期病患者,如有需要时也会得到医疗费用的减免。
由于各类社会因素不能尽列,医务社工/社署家庭服务社工将按个别情况酌情处理。
减免医疗服务收费的准则及指引将会定期检讨,以确保需要的病人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
5.减免有效期
医务社工/社署家庭服务社工经评估后批准的收费减免会分为只限生效一次,或在某段期间内有效。
如属后者,医务社工/社署家庭服务社工可视乎病人的实际需要和情况,酌情决定这段有效期的长度(最长为十二个月)。
为方便需经常到专科门诊覆诊的长期病患者,医务社工/社署家庭服务社工也会因应个别病人的情况,预先审批专科门诊费用的减免。
此外,为了更方便已获医疗费用减免的病人,医务社工所签发的减免证明书不单适用于病人留院、求诊或获发减免证明书的公立医院/诊所,同时亦适用于属医管局及卫生署提供同一服务的其他医院/诊所,包括住院服务、门诊服务及社康服务等。
6.申请减免医疗费用的方法
病人若因经济困难,未能缴付应缴的医疗款项而需要申请医疗费用减免,可于办公时间内,带同下列文件(正本及副本各一份),前往公立医院/诊所的医务社会服务部、所住地区的社会福利署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或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以便进行有关的评估。
病人及家庭成员的同住证明;公屋租约;病人及同住家人的收入证明;受雇人士:
银行户口簿及/或月结单(显示最近结余及最少六个月内的提存账目纪录)、薪俸结算书、报税表、雇主发出的入息证明、强积金供款纪录或其他收入的文件证明。
自雇人士:
报税表、收入声明或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文件;病人及家庭成员的资产证明;所有个人及联名银行户口,包括储蓄、定期存款、外币存款、投资、股票及证券户口、支票户口及综合户口等的银行户口簿/月结单(显示最近结余及最少六个月内的提存账目纪录)等;含有投资或储蓄成份保单的证明文件(例如:
投资连系的保险计划,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及红利)拥有的股份、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证明文件;物业拥有权证明(包括在香港、内地及海外)等;病人及家庭成员的主要支出证明、按揭月结单、租金收据、支出纪录、医疗单据纪录等(家庭成员意指与病人居于同一住所的人士,例如病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姊妹及子女等)。
医疗费用减免机制是为贫困的病人而设。
病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提供完整、准确、适时及真确的数据予医院管理局/社会福利署。
医院管理局设有复核机制,会就已批核之医疗费用减免申请个案作定期复核,以确立有关申请所提供的资料之准确性。
(二)长者医疗券计划
年满70岁并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或豁免证明书的长者,即合资格使用医疗券。
长者医疗券计划旨在资助长者使用私营基层医疗服务(私营指没有接受政府资助)。
以下于香港注册的医护专业人员可登记参与长者医疗券计划:
西医、中医、牙医、脊医、注册护士和登记护士、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放射技师、医务化验师(专职医疗及化验服务须按现行的转介安排)及于注册名册第1部分注册的视光师。
医疗券使用者可透过其有效医健通户口内的医疗券,支付已登记医疗服务提供商的医疗服务费用。
有关的医疗券金额,将会以月结形式,付还予医疗服务提供商。
欲参与长者医疗券计划的医疗服务提供商须预先向卫生署登记。
成功登记参加计划的服务提供商会获发计划标志,张贴于其执业地点,以方便长者识别。
他们亦会获发用户名称、个人密码及保安编码器以登入「医健通」系统。
1.使用医疗券的规限
医疗券可用于私营西医、中医、牙医、脊医、注册护士和登记护士、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放射技师、医务化验师(专职医疗及化验服务须按现行的转介安排)及于注册名册第1部分注册的视光师所提供的服务;及
预防性、治疗性及复康性的服务。
医疗券不可用于纯粹购买物品,如药物、眼镜、海味和医疗用品;获政府资助的公共医疗服务,包括向私营市场购买的公共资助医疗服务(例如医院管理局在天水围推出的普通科门诊公私营协作计划);
预先缴付医疗服务;及支付尚未登记参加计划的服务提供商的医疗服务费用。
尚未使用的医疗券金额可保留和累积使用,可保留的年期不限,但每名合资格长者尚未使用的医疗券累积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上限(*自2014年6月7日起,医疗券累积金额上限为4,000元。
)医疗券不能提前发放,亦不可兑换现金或转赠别人。
政府现阶段不打算硬性限制每次可使用医疗券的金额,但会视乎实际运作情况再行检讨。
医疗券使用者在使用医疗券以支付已接受的医疗服务的费用时,所使用的医疗券总额不得超出该项医疗服务所涉及的费用。
三、台湾养老保障制度
台湾地区的养老保障制度首先公布于1980年通过“老人福利法”(后于1997年修订),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特别照顾津贴等经济保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进行了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国民年金”为基础的、包括个人储金账户制度和商业年金保险在内的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现有的以公务人员退休金制度、劳动退休金制度和国民年金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退休金制度就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
(一)保险项目及目标人群
台湾地区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与世界银行所架构的三层体系大致相符,甚至于与其近年来为解决部分缺乏年金保障或是其他因素所造成的贫穷线以下老人的晚年经济问题而推广的五层体制也没有太大的差异。
整体而言,到目前2010年为止,在现行体制下,台湾地区第一层体系的老年年金涵盖率几乎已达百分之百。
因为在台湾地区,凡是25岁以上65岁以下的所有国民,若有职业,则必定涵盖在劳工保险或是军公教保险(视其从事之执业性质而定),若无职业,则按规定应该加入国民年金保险(但仍属劝导性质,对于没有意愿缴费的国民,仍无强制性或任何惩罚机制)。
台湾主管当局在国民年金保险的努力上,可谓已经达到相当高层次的国际水平,政府部门自2008年起,即极力倡导有工作加入劳保(劳工保险),没工作加入国保(国民年金保险)。
甚且,如果民众因为失业而失去劳工保险资格,台湾的劳工保险局更会主动将其原有的劳工保险账户终止,并且立即将之转换到国民年金保险账户。
换言之,台湾地区的劳工几乎不必担心其未来的老年养老给付问题,剩下需要担心的应该就是其退休给付的所得替代率水平而已。
至于职业退休金方面,基本上比较倾向工资递延给付的概念,因此,凡是不属于受雇者身分的国民(像家庭主妇与自雇者),原则上就没有第二层的职业退休金体制。
目前台湾的职业退休金体系,大体上可以依政府受雇者(主要为公务人员、公立学校教师以及军职人员)及民营企业受雇者(及台湾劳动基准法下所定义的劳工)两大类来分析,其他像私立学校教职员以及公营事业单位(例如台湾中油公司、台湾电力公司、台湾肥料公司、中华电信、中华邮政)的员工则另有其各自的退休金制度。
在第三层体系方面,目前没有具体的归类,可以将职业退休金中属于员工自愿提拨且具有租税优惠(递延课税)的部分归为第三层。
至于其他不具有租税优惠的类似第三层之退休金体系,则广见于各民营企业的职工福利制度中,由于这部分非属政府规范,且不具任何租税优惠,所以难有具体的统计数据可供分析。
此外,台湾的部份公营事业员工,也都有自提的退休储金制,并于退休后享有较高的优惠存款利率(例如13%的年利率)。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第四层属于亲友接济与及子女扶养性质。
由于台湾的传统家庭伦理概念仍普遍存在,对于没有退休金的长辈,基本上子女仍有扶养的义务,就台湾内政部统计处近年来所进行的老人状况调查,台湾地区老人(65岁以上)的主要经济来源有一半左右的受访者均表示来自子女奉养(含媳妇及女婿)是他们退休经济的最主要来源,其中2010年子女奉养的重要性为48.29%。
最后的第零层则是属于社会救济性质,台湾的社会救济服务水平虽然没有像欧美等先进国家发达,但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认为政府所提供的救助或津贴是他们最主要的经济财源的重要度仍高达22%到33%,其中2010年的重要度为29.66%。
(二)制度架构及主要特征
依被保险人的职业别,将台湾地区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
劳工养老制度、军公教养老制度、私校教职员养老制度、国民年金养老制度。
虽然仍有少数族群,像国营企业员工及政府机关的约聘人员或临时人员等,没有被涵盖在以上的四大类中,但因篇幅所限,将不列入本文讨论范围。
1.第一类:
劳工养老制度
第一层:
劳工保险。
台湾地区劳工养老保险始自1958年公布的《劳工保险条例》,1960年开始实施,并自2009年元月1日起,将原先采用的一次给付制度(以下简称劳保旧制)改为年金给付制(以下简称劳保新制)。
劳保新制实施之前已经有劳保旧制投保年资者,仍可以选择旧制之一次请领老年给付,但新制实施之后才加入之被保险人,一律适用新制。
大体上而言,凡是5人以上之公司行号,对于所有年满15岁以上,60岁以下之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属机构为投保单位,全部参加劳工保险为强制保险之被保险人。
此外,包含雇主以及其他非属强制保险之被保险人的劳动工作者,也可以选择自愿参加保险。
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当月投保薪资7.5%至13%;2008年为7.5%,施行后第三年调高0.5%,其后逐年提高至13%。
被保险人负担20%,投保单位负担70%,政府负担10%。
年满60岁有保险年资者,得依下列规定请领老年给付:
保险年资合计满15年者,请领老年年金给付;保险年资合计未满15年者,请领老年一次金给付。
老年给付之请领年龄,2018年将提高为61岁,并逐年提高到2026年的65岁。
老年年金给付,依下列方式择优发给:
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0.775%计算,并加计新台币3000元;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1.55%计算。
请领老年一次金给付:
平均月投保薪资系按被保险人加保期间最高60个月之月投保薪资予以平均计算,与旧制一次请领老年给付之按其退保之当月起前三年之实际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不同。
第二层:
劳工职业退休金。
台湾地区劳工职业退休金始自1984年公布实施的《劳动基准法》,并自2005年7月1日起,将原先劳基法所采用的确定给付制度(以下简称劳退旧制)改为确定提拨制(以下简称劳退新制)。
劳退新制实施时已经在职者,仍可以继续选择旧制之DB制,并得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改回新制之DC制。
但于2005年7月1日以后新进之劳工,则一律适用新的DC制。
这一制度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本国籍劳工,但依私立学校法之规定提拨退休准备金者,不适用之,实际从事劳动之雇主及经雇主同意为其提缴退休金之不适用劳动基准法本国籍工作者或委任经理人,得自愿提缴。
雇主每月负担之劳工退休金提缴率,不得低于劳工每月工资6%;劳工得在其每月工资6%范围内,自愿另行提缴退休金。
劳工自愿提缴部分,得自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全数扣除。
强制提拨部分由雇主负担,自愿提拨部分由员工负担。
劳工年满60岁,工作年资满15年以上者,得请领月退休金。
劳工开始请领月退休金时,应一次提缴一定金额,投保年金保险,作为超过第平均余命后之年金给付之用。
工作年资未满15年者,应请领一次退休金。
劳工个人之退休金专户本金及累积收益,依据年金生命表,以平均余命及利率等基础计算所得之金额,作为定期发给之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一次领取劳工个人退休金专户之本金及累积收益,每年收益率不得低于银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国库补足。
第三层:
劳工自愿提拨及各种职工退职信托。
旧制的劳工退休金并无第三层设计,但在新的DC制中,劳工得在其每月工资6%范围内,自愿另行提缴退休金,而且劳工自愿提缴部分,得自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全数扣除,此一自提部分,即可视为第三层设计。
前有些台湾民营企业及在台湾的外商公司,也有提供第三层的退休福利设计。
他们透过受托银行规划一项兼具员工福利、储蓄、退休及投资理财的员工福利信托商品。
例如员工持股信托,主要投资自己公司股票;员工福利及储蓄信托,投资目标除自己公司股票外,还包括定存、国内外基金或其他国内外有价证券等;员工退职金信托,则是用以弥补劳基法或劳工退休金条例下退休金可能不足的一种福利措施。
2.第二类:
军公教养老制度
台湾地区军公教养老制度是台湾地区目前最为优厚的退休保障体系,其中第一层级第二层的退休所得替代率总和大约在70%到100%之间,远高于劳工退休养老体系即私校教职员退休养老体系,兹依三层体系分别介绍如下:
第一层:
军公教保险。
台湾地区军公教人员养老保险分为公教人员养老保险,以及军人保险。
军公教保险的对象基本上定位为政府机关具有任用资格的员工,军公教保险采取一次给付的确定给付制。
公教人员保险(一次请领老年给付)的给付条件与金额:
政府机关编制内之有给专任人员;公立学校编制内之有给专任教职员;私立学校编制内之有给专任教职员。
被保险人每月保险俸(薪)给4.5%到9%,2010年为7.15%(公务人员及公立学校教职员俸(薪)给法规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为准;私立学校亦同)。
被保险人自付35%、政府补助65%。
被保险人依法退休、资遣者或缴付保险费满十五年并年满55岁而离职退保者,予以一次养老给付。
一次请领老年给付,保险年资每满一年给付1.2个月,最高以36个月为限。
军人保险(一次请领老年给付)的给付条件与金额:
被保险人为现役军官、士官、士兵。
每月保险基数金额3%到8%。
被保险人自付35%,政府补助65%。
但义务役士官、士兵之保险费,全额由政府负担。
保险满5年者,给付5个基数;保险超过5年者,自第六年起至第十年,每超过1年,增给1个基数;保险超过10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过1年,增给2个基数;保险超过15年者,自第十六年起,每超过1年,增给3个基数;保险满20年者,每超过1年增给1个基数,最高以45个基数为限。
一次请领老年给付。
第二层:
军公教职业退休金。
公务人员退休金主要内容:
参加人为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律任用之现职人员。
按公务人员本俸加一倍的12%到15%提拨。
其中政府拨缴65%,公务人员缴付35%。
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准其自愿退休:
任职满5年以上,年满60岁者;任职满25年者。
公务人员任职满5年以上,年满65岁者,应予届龄退休。
一次退休金:
以退休生效日在职同等级人员本俸加一倍为基数内涵,每任职一年给与1.5个基数,最高35年给与53个基数。
月退休金:
以在职同等级人员之本俸加一倍为基数,每任职一年,给与2%,最高35年,给与70%为限。
兼领二分之一的一次退休金与二分之一的月退休金:
各依其应领一次退休金与月退休金按比例计算之。
公立学校教育人员退休金主要内容:
参加人为各级公立学校现职专任教职员,依照规定资格任用,经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有案者。
按教职员本薪加一倍8%到12%提拨。
其中政府拨缴65%,教育人员缴付35%。
教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准其自愿退休:
任职满5年以上,年满60岁者;任职满25年者。
教育人员任职满5年以上,年满65岁者,应予届龄退休。
一次退休金:
以退休生效日在职同等级人员本俸加一倍为基数内涵,每任职一年给与1.5个基数,最高35年给与53个基数。
月退休金:
以在职同等级人员之本俸加一倍为基数,每任职一年,给与2%,最高35年,给与70%为限。
兼领二分之一的一次退休金与二分之一的月退休金:
各依其应领一次退休金与月退休金按比例计算之。
兼领三分之一的一次退休金与三分之二的月退休金:
各依其应领一次退休金与月退休金按比例计算之。
兼领四分之一的一次退休金与四分之三的月退休金:
各依其应领一次退休金与月退休金按比例计算之。
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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