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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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期末复习指导
婚姻法学是法学专业开放教育专科的限选课程,对法学专业本科而言则属于选修课程。
根据这一学科以及这两个专业层次的要求,学生通过平时学习,应当能够系统把握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将其所学应用于法律实务,同时进一步加深和强化同学们对私法或者说对民法体系的认识。
我们的期末复习也要从总体上体现这些要求。
主要讲授三个问题:
一、有关教材的说明
二、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和范围
三、有关考试的具体要求和说明
一、有关教材的说明
婚姻家庭法学所用的教材是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先生主编的、由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婚姻家庭法》。
这本教材比较完整准确地展示了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知识要点,并围绕现行法律渊源的规范体系,着重对各项具体制度进行法学理论和实务应用的阐述。
同时,教材还适当介绍了学者的有关立法建议,在相关领域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和知识,如亲属身份行为、配偶身份权、扶养等。
教材是期末复习的主要依据。
二、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和范围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讲解的仅仅是学习的重点内容,婚姻家庭法学学科里的所有内容和知识点都是彼此有内在联系的。
因此,还应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熟悉和把握下面所讲的内容,这样才能收到应有的学习和复习效果。
第一章导论:
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了解: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2、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只是借助于某些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自然属性是它的某种产生特点,婚姻家庭的本质主要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与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如果依据广义的婚姻家庭概念,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如果以此作为出发点,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
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这三种类型的基本含义和特点是我们应主要了解的。
理解:
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应正确理解这两类概念,并注意教材作者对这两类概念的深层次的阐释。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本章的内容作为基础知识,做一般了解即可。
第三章婚姻家庭法概述
了解:
1、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2、婚姻家庭法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对以上两个问题,做一般了解即可。
理解:
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对于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必须明确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但这并不妨碍它可以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掌握:
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这里所说的婚姻家庭法是广义的,其规范体系与大陆法系的亲属法大体一致。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其调整对象的性质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但人身关系居主导地位。
关于婚姻家庭法的特点应注意全面把握。
其次,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和一夫一妻原则是本章比较重要的内容。
对于婚姻自由原则,重点掌握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和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以及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贯彻这一原则应做到两个禁止:
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两个禁止的主要内容也是应当具体掌握的。
对于一夫一妻原则应重点掌握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基本含义。
贯彻这一原则应做到禁止重婚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其中关于重婚应注意区分重婚包括的两种情况,即:
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明确对重婚的处理原则。
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婚姻法修改之后,重婚被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的事由,因此,重婚中的后婚应一律作为无效婚姻予以解除。
总之,在婚姻法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无效的原因。
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的一项修改内容。
修改前的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
禁止其他破坏一夫一
妻制的行为。
一般认为,这类行为包括通奸和女并居的行为。
修改后的婚姻法将禁止的范围限制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上,也就是法律除明文禁止重婚行为外,也明确禁止嫌居行为,但对于秘密的、临时的通奸行为没有明文干预。
关于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三个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应给予概括性的把握。
其中禁止家庭暴力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的新增内容,对于它的基本含义和特点要注意掌握。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了解:
1、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2、亲属的范围首先,主要了解亲属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的效力;其次,主要了解我国相关法律关于亲属范围的规定。
理解:
1、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2、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以上两个问题中第一个问题更重要一些。
要注意把握亲属关系法律事实的特点;亲属身份行为的概念、特点。
至于第二个问题,注意理解不同种类的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基本内容即可。
掌握:
1、亲属的概念;
2>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
3、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4、亲系和亲等。
关于亲属的概念应侧重掌握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含义,同时对于它的特性也应予以把握。
关于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应全面理解掌握,这里包括各个基本概念,也包括每一种类对应的亲属及其关系。
比如,姻亲具体可分为三个种类: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其每一种类型都是从己身来推导的,每一种类型都包括一定范围的亲属。
关于亲系和亲等。
在亲系问题中主要掌握直系亲与旁系亲。
具体要求侧重掌握亲系的基本概念以及直系亲和旁系亲的有关内容,其中特别是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哪些成员是必须掌握的。
亲等问题是需要全面理解把握的一个重点问题。
关于亲等及其计算方法,除了要掌握亲等的基本概念外,还要重点掌握亲等的计算方法。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是计算亲属关系的两种代表方式。
在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上,罗马法和寺院法是相同的,而且比较简单明了;在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上,罗马法和寺院法是不同的,而且相对比较复杂。
对于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不但要理解,而且要会用这两种方法对具体实例进行亲等的计算。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亲等计算法与我国婚姻法中的“代”的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两者不能简单地换算。
第五章婚姻的成立
了解:
1、婚约
2、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
首先,主要了解婚约的概念、婚约解除和我国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
其次,主要了解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的基本内容。
关于这一问题,侧重了解历史上先后出现的各种不同的结婚方式。
理解:
1、婚姻成立的概念
2、结婚登记的意义
3、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首先,要理解和熟悉婚姻成立的概念。
其次,熟悉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并明确结婚登记的程序实际上是结婚应具备的形式要件,是有效婚姻不可或缺的。
结婚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掌握:
1、结婚的条件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关于结婚的条件。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分为两类: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这三个必备条件应当全面具体掌握。
比如:
自愿的含义,法定婚龄的概念和法律的具体要求,无配偶的含义等都要详细把握。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两个,同样,这两个禁止条件也要全面具体把握。
按照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第一个禁止具体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在这个条件中,主要把握基本概念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哪些人。
第二个禁止指的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第二个禁止是婚姻法的一个修改内容。
原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由于以麻风病来列举是不足以概括说明不能结婚的疾病的,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去掉了对麻风病的规定,将禁止结婚的疾病概括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关于事实婚姻的问题。
主要掌握事实婚的概念和特征,同时还要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的态度。
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规定,原婚姻法没有涉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
婚姻的问题,这显然是一个缺陷。
修改后的婚姻法弥补了这一缺陷。
婚姻法修正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是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以及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后果的规定。
这三条规定是必须要深入理解和掌握的。
此外,在关于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问题中,还应熟悉和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之间的区别,以及民法中无效、可撤
销的民事行为与婚姻家庭法中的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理解:
1、婚姻效力的基本概念
2、配偶身份权
婚姻效力的基本概念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婚姻效力又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本章所阐述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的直接效力,即因婚姻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配偶身份权来自于婚姻的内在属性和社会功能,植根于人伦道德秩序,最终外化为法律规范,反映了人类对婚姻的文明自觉和理性把握。
在复习中一是要对配偶身份权的基本含义做深入理解,二是要对我国现行法上的配偶身份权(规定了哪些)进行把握。
掌握:
夫妻财产制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可以简要把握。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需要具体掌握,其中特别是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修正案有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应当注意。
从夫妻财产制形成的原因来区分可将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在这个问题中,婚姻法涉及到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有三个。
这就是婚姻法的17条、18条和19条。
第十七条是修改条款,是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共同财产的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
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期间;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在此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中,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条件的,即:
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遗产是由夫妻一方继承或财产是赠与一方的,该财产就属于共同财产,否则只能作为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第十八条是新增条款,是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个人财产由两部分组成:
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特有财产。
其中除第一项是婚前财产外,其余各项都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第三项: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项是指在遗嘱继承和赠与行为中,依意思自治原则,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有权明确财产指向对象,要求特定的人来继承财产或接受赠与。
第十九条是新增条款,这一条款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主要包括:
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
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不作限制,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订立财产契约,也可以在婚后订立财产契约。
夫妻对双方财产约定的内容法律也不作限制,既可以约定财产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也可约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
法律要求双方的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对夫妻财产契约规定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9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对内效力,第三款规定的是对外效力。
第七章婚姻的终止
了解:
1、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2、离婚的历史沿革
对上述问题作一般了解即可。
理解: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3、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
明确协议离婚的基本内容。
对于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除明确其基本内容外,应主要把握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同时,还应注意区分诉讼外调解和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与判决。
对于离婚与无效婚的区别也应当熟悉和把握。
掌握:
1、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
2>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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