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创建国家卫生城工作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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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创建国家卫生城工作职责
内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
(一)建立本系统、本单位创卫工作组织机构,坚持“一把手”负责,落实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以及联络员负责创卫工作,制定创卫工作方案,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制度、有人员、有经费,按照创卫工作要求,定期向市创卫办报送工作进度和相关资料,参加各项会议。
(二)加强本系统、本单位各类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强化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工作。
(三)在本单位及本系统大力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提高干部职工健康水平。
(四)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鼠、蚊、蝇、蟑螂密度控制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范围内。
(五)本单位达到市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标准,本系统70%以上单位达到市级卫生先进单位标准。
(六)积极参与、配合所在辖(社)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共驻共建”工作,并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七)积极配合、参与城镇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完成市创卫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加强本系统干部职工文明卫生素质教育;收集、整理、归档、完善本部门(系统)创卫工作资料。
二、部门职责
(一)市创卫办。
1.制订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负责创卫工作总联络。
2.对照创国卫标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创国卫工作进度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创卫工作进度,编印工作简报、通报。
3.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4.组织筹备创卫工作相关会议。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创卫工作。
6.市创卫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2210048,2210054。
(二)市目标督查办。
1.制定创卫督查工作方案,将“创卫”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实行过失考核。
2.建立和完善创卫督查、问责机制,会同市创卫办督促检查各成员部门“创卫”工作进度,及时通报各成员部门工作完成情况。
(三)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政府新闻办)。
1.将创卫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
2.制定创卫工作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营造浓厚的创卫工作氛围。
3.牵头负责在各新闻媒体开设创卫及健康教育宣传栏目、曝光台,加强舆论监督。
4.配合指导制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专题片、画册和宣传展板的制作。
5.督促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和市级各部门开展创卫及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四)市委组织部。
根据创卫工作需要,从各级“优秀干部人才递进培养计划”人员、后备干部中选派7-10名综合表现优秀的年轻干部到市创卫办工作,进一步充实市创卫办工作力量。
(五)市发展改革委。
1.将创卫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创卫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
2.负责中心城区各粮库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确保鼠类密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3.指导创卫相关项目的立项工作。
(六)市财政局。
1.将创国卫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2.根据创卫工作的需要,落实市创卫办工作经费,为创国卫提供经费保障。
(七)市城乡规划局。
1.完善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协调配合市城管执法局编制完善环卫设施专项规划。
2.完善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及停车场规划。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按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加强建筑工地及扬尘管理,加快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强力推进中心城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道改造,加快推进涉水项目、交通治堵工程、“城市变景区”等工程项目建设。
2.加强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和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确保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照明达到“国卫”标准。
开展城市公共绿地及相关公共场所除“四害”工作。
3.加大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城市面貌。
4.规范建设行为,治理违法违规建设。
5.加强中心城区物管小区、非物管小区的管理和整治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物管行业管理,提高物管公司服务水平。
6.负责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确保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
7.负责做好物业小区规范管理,督促物业小区对直饮水、现制现售水设置把好准入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8.加强公租房、廉租房管理,改善环境。
9.负责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城区绿化规划应突出科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结合城市的特点,形成鲜明的绿化特色,绿线管制制度落实;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道路绿化做到无死树、枯树(枝)、缺株现象;城区街头有绿化美化景点,并有专人维护,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验收资料。
10.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签订绿化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建成一批园林式单位。
11.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
(九)市卫生计生委(市爱卫办)。
1.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成员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和重大节假日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控烟工作;建立完善创卫及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2.负责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和监测工作,负责对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消杀公司监督管理,并完善相关监测资料。
3.负责《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关于“重点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规定内容的工作。
4.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处理重大中毒和救灾防疫等突发事件。
5.加大对“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小餐饮”等重点场所卫生管理力度,达到“国卫”标准。
6.加强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处理的监管工作,确保各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规范收集、存放、处理。
7.确保中心城区各级卫生单位全部达到无烟单位和市级以上卫生单位标准。
(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办)。
1.抓好中心城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2.确保中心城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
3.确保中心城区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
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4.制定中心城区餐饮行业卫生整治标准,并组织开展餐饮专项整治特别是对“小餐饮店、小食品店”整治,打造餐饮示范街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餐饮行业“三防”设施,确保食品安全,各项指标达到“国卫”标准。
(十一)市教育局。
1.督促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加强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学生从小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2.督促中心城区学校开展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创卫宣传活动;加强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3.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
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十二)市体育局。
1.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2.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协调社区建设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中心城区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内江主城区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的综合环境整治。
利用内江主城区城市公交车辆语音播报设备和出租汽车顶灯显示屏等加大创卫工作宣传力度;督促内江公交集团规范公交广告行为,做好城市公交站台维护和环境卫生治理。
2.负责所属客运站窗口单位的创卫工作,督促、指导创卫宣传、控烟工作。
3.指导督促各县(区)做好客运站、车辆维修行业的环境卫生工作。
4.负责对高客站、晏家湾车站、卷子坳车站创卫工作的督促检查;牵头联系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创卫工作。
(十四)市环保局。
1.加强环境监管,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并抓好工作落实;城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4.按照环保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医源性污水达标放排、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并达到“国卫”标准。
(十五)市工商局。
1.依法把好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监督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2.负责督促城区集贸市场业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市场内分区合理、各类设施齐全,配备市场管理人员,保洁人员满足工作需要。
3.督促市场业主和场内经营户搞好除“四害”工作,并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十六)市公安局。
1.负责制定中心城区交通秩序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城市交通秩序,会同规划、住建、城管部门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加快中心城区停车场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依法整治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治理各种“牛皮癣”行为。
4.负责建成区犬只管理。
5.依法对机动车噪声和广场、公园、街道、家庭室内产生的干扰居民生活的噪声等污染进行行政处罚,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嗽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市国土资源局。
1.做好国有存量土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为创卫相关建设项目提供用土保障。
(十八)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1.负责督促指导中心城区宾馆(饭店)及旅游行业公共卫生管理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旅游行业(单位)公共卫生和防病管理。
2.负责做好中心城区星级宾馆(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单位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完善A级城区景区公厕的升级改造工作。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星级饭店创卫宣传工作,加强对来往内江游客的创卫宣传。
(十九)市质监局。
1.加强对影响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2.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二十)市民政局。
1.负责指导督促城市街道路名牌的规范设置和环境卫生治理,保持路名牌整洁。
协调利用路名牌广告宣传创卫工作。
2.抓好中心城区社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社区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3.负责督促城市社区完善环境卫生组织管理相关制度, 保持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社区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社区内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二十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负责广播电视、图书馆、影剧院、网咖(吧)等相关单位和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开展创卫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2.负责各类文化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卫生整治。
3.协助加强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中心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控烟工作。
4.负责指导、联系省广电网络公司内江分公司的创卫工作。
(二十二)市直机关工委。
1.按市创卫办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市级机关单位创卫工作情况督查,并及时通报市级机关单位创卫工作进展情况。
2.按照市创卫办要求,协助相关部门督促市级机关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和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
3.按照市创卫办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市级机关创卫督查、问责机制。
(二十三)市委政法委。
1.负责督查公、检、法、司各部门开展创卫工作。
2.组织实施政法系统各部门开展健康教育、控烟、环境卫生整治等创卫工作。
(二十四)市农业局。
1.负责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牲畜屠宰场所卫生及动物防疫符合相关要求。
2.指导做好城郊结合农村畜禽粪便管理,实现人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中心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做好农村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大力推广沼气建设,抓好农户“一建三改”(建沼气、改厨灶、改畜圈、改厕所),实现人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做好农田灭鼠工作。
4.负责农药质量的监测、鉴定、监督执法和登记管理工作,做好市场农副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工作。
5.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并抓好工作落实。
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二十五)市水务局。
1.负责制定水源地保护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水资源保护工作。
2.负责甜城湖水面环境治理及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商务局。
1.牵头负责城区农贸市场创卫达标工作,规范化市场达到70%以上;协调完成城区农贸市场的合理规划选址、城区农贸市场的标准化建设、城区农贸市场管理。
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2.负责督促抓好归口管理企业创卫工作。
(二十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负责组织做好所属工业企业环境整治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健康教育、控烟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督促工业企业搞好“三废”治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负责指导、督促城市电力、电信、移动、联通以及中石化、中石油等行业创卫工作,加强城市各类强弱电设施维护、管理,保证整洁,规范网线。
加强油库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
(二十八)市国资委。
1.负责做好国企职工的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2.督促监管企业搞好“三废”治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负责监管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含门市、房屋等)的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整洁。
(二十九)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城市牛皮癣、占道经营、户外广告等市容专项整治;开展环卫设施除“四害”工作;牵头完成老城区公厕及旱厕的整治和改造;负责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
2.督促三区加强城市街道清扫保洁工作,提高机械化冲洗保洁率和城市洁净化水平,抓好城市管理、背街小巷、棚户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等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区域的综合整治,开展城市建成区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洁净化水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完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充分利用数字化城管平台,加强对三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考评。
4.督促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三十)市安监局。
1.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十一)内江银监分局。
1.负责协调、督促、检查城区各金融单位创卫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检查,通报各金融单位工作推进情况。
2.组织指导城区各金融单位开展创卫工作培训,掌握标准,加强健康教育、控烟宣传等工作,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并有明显变化。
(三十二)市总工会。
1.负责指导、培训企业工会开展创卫工作,发动企业工会组织广大职工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创卫活动。
2.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3.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
(三十三)团市委。
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和志愿者参与创卫工作的宣传、卫生整治、健康教育、控烟宣传等各项工作。
(三十四)市妇联。
动员组织广大妇女参与创卫工作的宣传、卫生整治、健康教育、控烟宣传等各项工作。
(三十五)市档案局。
1.负责指导各级各部门规范创卫资料装档工作。
2.落实专人负责全市创卫迎检资料的装档工作。
(三十六)内江军分区。
负责协调驻内部队组织开展创国卫工作,提高广大官兵卫生素养和健康水平。
积极支援地方创卫工作,参加驻地开展的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三十七)内投集团公司。
1.按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加强承担的建设项目工地及扬尘管理,确保建筑工地管理达到“国卫”标准。
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2.负责已完工未交付使用或已用未移交建设项目的管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十八)内江建工集团公司。
1.按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加强承担的建设项目工地及扬尘管理,确保建筑工地管理达到“国卫”标准。
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2.负责其开发的商业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治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和环境卫生,提高商业区、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保持整洁面貌。
3.负责已完工未交付使用或已用未移交建设项目的管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十九)内江路桥集团公司。
1.按照《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负责其开发、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工地及扬尘管理,确保建筑工地管理达到“国卫”标准。
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2.负责已完工未交付使用或已用未移交建设项目的管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十)国网内江供电公司。
1.负责规范城市强电设施的设置,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开展设施小广告、“牛皮癣”、积尘等卫生治理,并形成制度化。
2.配合城市老旧小区改造,负责规范城市老旧小区供电网络设置。
(四十一)内江师范学院。
1.对学院管辖区域创卫工作负主体责任。
2.按照创国卫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学院创卫工作,各项工作达到“国卫”标准。
(四十二)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1.对学院管辖区域创卫工作负主体责任。
2.按照创国卫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学院创卫工作,各项工作达到“国卫”标准。
(四十三)内江火车站、内江北站。
1.对火车站管辖区域创卫工作负主体责任。
2.按照创国卫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火车站管辖范围创卫工作,各项工作达到“国卫”标准。
(四十四)市中区人民政府、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
1.市中区人民政府、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对所管辖区内的创卫工作负主体责任。
2.建立本区域创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加强创卫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创卫工作机制,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按照创卫工作目标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创卫合力,强力推进创卫各项工作。
3.按照市创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确定的阶段性目标任务,认真制定本区域创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创卫工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4.按照创卫联络工作机制,确定负责创卫工作联络的部门和具体人员,加强市区创卫工作联系,定期向市创卫领导小组(市创卫办)报送创卫工作进度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创卫工作各类会议。
5.加强与市级部门创卫工作的协作配合,形成市区共同创卫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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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内江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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