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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架面积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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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大陆架案:
国际习惯及大陆架划界北海大陆架案[案情]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年一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
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员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6月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之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
而就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
产生僵局的原因是:
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
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一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
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
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线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延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
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
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
留如,在海岸线凹进或凸出的情况下,如果用等距离法从海岸划分大陆架区域.海岸线越不整齐所引起的后果就越不合理。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一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并以11票对6票驳回这种论点。
丹麦与荷兰提出,虽然在1958年海洋法会议以前,大陆架法仅处于正在形成阶段,国家实践缺乏一致性.但是.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各国对该工作的响应,及通过日内瓦海洋法会议的进程,使这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的定义与巩固过程发生了,并通过会议制定的《大陆架公约》具体化。
法院不能接受这种观点。
法院指出,尽管这种论点对《大陆架公约》的某些部分(第1条一第3条)是正确的,但它对公约的划界条款(第6条)是不适宜的。
该条款的有关部分几乎原封不动地采纳了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因此其在公约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导致委员会提出它的活动。
审查表明.国际法委员会是带着相当大的犹豫提出它的,某种程度上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克其量是根据拟议法,而完全不是根据现行法或习惯国际法正在形成的规则。
法院提出.上述结论还有下述事实的支持:
根据《大陆架公约》的保留条款(第12条),第6条属于公约的可保留条款之一。
这就表明,第6条的纯协定性规则和义务性质。
因为在一般或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场合.因其性质,必然对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具同等效力,而不能允许任何成员根据自己的意志单方排除其效力。
因此.法院得出结论.《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大陆架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
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
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法院指出,一项创造规则(normcreation)的条款,尽管其起源是协定性的,但是可以构成一项由于法律确信而最终进入一股国际法范畴的规则的基础。
这种过程完全是可能的.并确实时有发生。
但是等距离原则并没有取得这种结果、即《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等距离原则并没有在其后已演变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规则。
法院的论据主要有:
如此.有关的条款必须具创造规则的性质.从而能够被视为构成一项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
然而,《大陆架公约》第6条表述等距离条款的特殊形式,第6条与公约其他条款的关系都表明该原则没有满足上述条件:
(1)第6条是将使用等距离方法作为第二你的义务规定的..即以协议划界义务之后的义务;
(2)与等距离原则相关的特殊情况(specialcircumstances)概念的确切含义和范围还是悬而未决的争论。
至于一项协定规则能够被认为已演变成为一项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所必需的其他要素.在其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被包括其中的前提下.国家非常广、有代表性的参加该公约可以是一无分条件。
然而.在本案中.批淮和加入1958年公约的国家尚属有限。
关于时间因素.法院指出,公约签署已经10年,但是公约自1964年6月生效以来尚不足5年。
虽然仅仅是时间的短暂并不必然阻碍在纯协定性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项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但在该期间内,包括其利益深受影响的国家在内的国家实践应是广泛和实际统一的却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被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这是因为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以它对陆地领土:
的主权为依据的。
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发海床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是由于大陆架的海底区域尽管为海水所覆盖.但构成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和继续。
这是沿海国的固有权利。
法院宣称,如果一特定的海底区域并不构成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该区域可能比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更靠近沿海国,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该国的。
具体到北海大陆架超过由1964年12月1日联邦德国与荷兰和1965年6月9日联邦德国与丹麦的协议规定的部分边界以外的区域,法院认为,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人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相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3)在协商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应包括:
①有关各方海岸的一段结构,以及任何特别的或显著的海岸性质;⑦已知的或容易确定的大陆架区域的自然地质结构和自然资源;③合理的比例程度的因素,这种比例是划界按公平原则应给予沿海国大陆架区域的范围.按照海岸线一般方向测量其海岸的长度,并考虑到在同一区域内相邻国家间任何其他大陆架划界的有效的、实际的和未来的目的。
国际法院判决以后,有关三国经过谈判.于1971年]月28B分别签订了联邦德国、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联邦德国与丹麦、联邦德国与荷兰双边条约。
在最后的划界方案中,联邦德国大陆架面积由严格按中间线划分所确定的大约23700平方公里,增加到大约3.5万平方公里,其中7000平方公里由原丹麦的部分划入.5000平方公里由原来荷兰的部分划人,其西界延至与英国大陆架相连接.长约30公里。
与丹麦间的新界线则有一段向南弯曲.给丹麦留下一个丹麦特许权合同持有人业已发现油田的区域。
由此.北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得到了解决。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
(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
(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
(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1971年1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三、本案在试卷中涉及的常见问题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四、本案涉及的常见问题的参考答案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适用。
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中国大陆和世界总和生育率对比中国大陆和世界总和生育率对比(1980年至今)中国数据来源:
人口普查和抽查;世界数据来源:
《世界人口前景:
2012年订正本》中国大陆生育中国大陆生育率其他发展中国家生世界生育年份率(按年龄组计育率率年份1981/821986/871989/90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算)(逐岁计算)2.6142.3652.4112.2952.2501.6021.5561.4561.4271.5461.4891.4581.4881.4581.4751.4521.2181.2211.3871.3861.3831.3891.3981.4141.4441.4521.3331.3381.3791.3851.4301.4531.4681.4781.3641.3741.1811.1881.0401.0351.2571.2461.2361.2234.853.604.403.453.953.043.572.733.282.593.062.531980-19851985-19901990-19951995-20002000-20052005-2010巴西是世界上面积广大的热带国家1.巴西是世界上面积广大的热带国家。
2.巴西的海陆位置:
位于南美洲,东临大西洋,西部与委内瑞拉,秘鲁,巴拉圭等国家接壤。
3巴西的纬度位置;大部分位于赤道和南北回归线之间。
3.巴西是拉丁美洲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和面积均居世界第五位4.巴西首都是巴西利亚。
5.巴西有世界上最大的平原---亚马逊平原,有世界上最大的高原----巴西高原,有世界上最大的河流---亚马逊河,有地球上最大的热带雨林。
6.巴西大部分位于热带,以热带雨林气候和热带草原气候为主。
7.巴西铁矿储量大,质地优良,产量和出口量都居世界前列。
主要分布在东南部,伊塔比露天铁矿是巴西最大的铁矿山。
8.伊泰普水电站位于巴拉那河上,是目前世界上已建成的水电站中规模较大的一座。
9.巴西发展经济的有利条件;国土面积大,人均占有土地多,水热条件好,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矿产资源丰富,森林,草场,水力资源丰富,目前是拉丁美洲经济最发达的国家。
10.农业是巴西重要的国民经济基础部门。
巴西是热带经济作物的重要出口国,咖啡,甘蔗,柑橘的产量居世界第一位,是世界上最大的咖啡生产国,被称为咖啡王国。
11.二战后,巴西的工业发展迅速,钢铁,造船,汽车,飞机制造等跃居世界重要生产国家行列。
12.农作物集中分布在东部沿海一带。
原因是沿海平原,气候湿热,土壤肥沃。
13.巴西的重工业主要分布在东南部的圣保罗,里约热内卢。
因为这里有便利的交通,优质的铁矿,丰富的水力,人口密集,市场广阔。
14.热带雨林的巨大环境效益:
提供木材,调节全球气候,为全球提供新鲜空气,涵养水源,保护淡水资源,保护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
15.热带雨林的危机:
巴西广阔的热带雨林正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任意砍伐和掠夺式的迁移农业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影响了巴西,甚至全球的生态环境。
16.目前,巴西政府正在改变以往以环境为代价的开发方式,转向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方式。
1992年六月,联合国大会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通过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21世纪议程,这标志这可持续的观念被世人接受并开始付诸实践。
17.巴西的城市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而且大城市十分集中。
18.主要城市:
巴西利亚,圣保罗,里约热内卢,贝罗奥利藏特。
19.圣保罗是巴西最大的城市和工业中心,也是世界特大城市之一。
20.城市化问题:
巴西城市人口占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三,人口过度集中,在城市化过城中出现了许多城市病,如,资源紧缺,交通拥挤,住房困难,污染严重,巴西政府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采取了措施,如分散城市职能。
21.巴西人种复杂,是一个民族大熔炉。
在巴西白种人占一半多,黑白混血种约占百分之四十,黑种人占百分之六,印第安人不到百分之一,还有少数日本人和华人,拉丁美洲是一个有大量混血人种的大洲。
22.巴西土著居民印第安人创造了灿烂辉煌的古代文明---玛雅文明。
23.巴西具有特色的拉丁美洲文化:
热情奔放的桑巴舞,盛大的狂欢节,巴西足球。
澳大利亚1.澳大利亚的海陆位置:
位于赤道以南,是一个南半球的国家,周围被大西洋,印度洋包围,南回归线从中间穿过。
2.澳大利亚被称为世界活化石博物馆。
由于澳大利亚长期孤立于南半球的海洋上,自然条件单一,动物演化缓慢,又没有大型食肉的侵扰,许多珍奇的原始动物生生不息,一直繁衍至今,所以生物独特性非常突出,特有的动物有袋鼠,鸸鹋,鸭嘴兽,考拉。
3.澳大利亚是世界上唯一独占一个大陆的国家,领土包括澳大利亚大陆,塔斯马尼亚岛及附近的一些小岛。
4.澳大利亚的首都是堪培拉。
5.澳大利亚的地形:
东部是山地,有自北向南纵贯的分水岭,中部以平原为主,地势最低处有北艾尔湖。
平原上河流少,但地下水丰富,在平原中部地势低的地方凿井,地下水可以自动流出地面,成为自流井,因此把那里叫做大自流盆地,西部以高原为主,占全国面积的一半。
6全国最大的河流墨累河,注入印度洋。
东北部沿海有世界著名的大堡礁。
6.澳大利亚的气候,南回归线横穿澳大利亚中部,澳大利亚位于热带和南温带,气候具有半环状分布的特点,热带草原和热带沙漠分布最广.7.澳大利亚被称为坐在矿车上的国家,是因为它是一个矿藏资源丰富的国家,具有埋藏浅,质量优,储量大的特点。
澳大利亚开采的矿石一半以上用于出口,是世界上矿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之一。
铁矿主要分布在西北部,煤矿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铜矿主要分布在东北部。
8.澳大利亚为什们被称为骑在羊背上的国家,澳大利亚农牧业占重要地位,澳大利亚利用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发展农业,形成四个不同的农牧业区。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绵羊数和出口羊毛最多的国家,出口产品中,除出羊毛之外,还是世界上重要的牛肉,小麦出口国。
9农牧业与地形气候的关系:
地形适宜发展养羊,西部是海拔不足1000米的广阔的高原,中部是大面积的平原,地下水丰富,牧草优良,没有大型食肉动物,适合露天围栏放牧。
10气候分布特点适宜发展养羊,澳大利亚中部,西部和北部为广大的热带沙漠气候和热带草原气候区,较为干燥,适宜牲畜过冬和繁殖。
东南部夏季高温多雨,冬季温和湿润,西南部冬季温和湿润,夏季高温干燥,这样的气候特点既适宜畜牧业,也同样适宜耕作业,因此这些地区发展了混合农业。
澳大利亚百分之70以上的羊只集中在混合经营地带,其他广大地区放养的养只相对较少,因为东南部和西南部地区地形较为平坦,西南部地区气候适宜,降水相对于其它地区较为丰富,东南部地区引水灌溉可以满足其小麦种植和畜牧业的利用,因此这个地区发展混合农业比较有利。
11.澳大利亚地广人稀,农牧业生产机械化程度高,并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耗用劳动力较少。
12.在丰富矿产资源的基础上,澳大利亚的采矿业,冶金和机械制造业在二战后迅速发展,现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目前,服务业已大大超过农牧业和工矿业,成为澳大利亚的主导产业。
14.悉尼是全国最大的工业中心和港口城市,墨尔本世全国最大城市,人口和城市分布比较集中,主要在东南沿海。
中国地理上册复习内容1.我国的纬度位置;大部分位于中纬度,属于北温带,南部少数地区属于低纬度,属于热带,由于没有高纬度所以没有寒带。
2我国的海陆位置特点:
位于亚欧大陆东部,东临世界上最大的洋太平洋是一个海陆兼备的国家。
海陆位置的优越性:
我国东部广大地区受夏季风的影响,雨量充沛,有利于农业生产,我国沿海有许多优良港湾,便于发展海洋事业,同海外各国交往,我国深入亚欧大陆内部,我国陆上能与中亚,西亚等直接往来。
3我国的领土面积是960万平方千米。
陆上国界线20000多千米,大陆海岸线18000多千米,我国领土最北端在黑龙江省漠河以北的黑龙江的主航道中心线,领土最南端在南海南沙群岛中的曾母暗沙,领土最东端在黑龙江与乌苏里江航道中心线的交汇处,领土最西端在帕米尔高原。
4与我国陆上接壤的国家:
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
5与我国隔海相望的国家:
韩国,日本,菲力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
6我国最大的盐场长芦盐场,我国最大的渔场舟山渔场。
7我国经度差异大,东西时间差异,南北纬度差异大,所以南北气候差异大。
8我国濒临的海:
渤海,东海,黄海,南海,台湾岛东岸直接濒临太平洋。
9.我国三十四各省级行政区,北京市简称京,行政中心是北京,天津市简称津,行政中心是天津,上海简称沪,行政中心是上海,重庆市简称渝,行政中心是重庆。
内蒙古自治区简称内蒙古,行政中心是呼和浩特,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桂,行政中心是南宁。
西藏自治区简称藏,行政中心是拉萨,宁夏回族自治区简称宁,行政中心是银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行政中心是乌鲁木齐,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港,行政中心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行政中心是澳门,吉林省简称吉,行政中心是长春,黑龙江省简称黑,行政中心是哈尔滨,辽宁简称辽,行政中心是沈阳,河北省简称冀,行政中心是石家庄,河河南省简称豫,行政中心是郑州,山西省简称晋,行政中心是太原,湖北省简称鄂,行政中心是武汉,湖南简称湘,行政中心是长沙,江西省简称赣,行政中心是南昌,安徽简称皖,行政中心是合肥,浙江省简称浙,行政中心是杭州,江苏省简称苏,行政中心是南京,广东省简称粤,行政中心是广州,福建省简称闽,行政中心是福州。
海南省简称琼,行政中心是海口。
台湾省简称台,行政中心是台北,陕西省简称陕或秦,行政中心是西安,甘肃简称甘或陇,行政中心是兰州。
,青海省简称青,行政中心是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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