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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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
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
关于修订《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
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情况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更好地适应时代需求,促进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省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相继实施了城镇面貌大变样、城镇建设上水平、城市环境“脏乱”整治、城市容貌“燕赵杯”竞赛、污水处理管理年、垃圾处理场等级评定、城市执法水平专项提升等多项活动,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得到较大改善,环境质量日益提升。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显。
为解决上述问题,自2006年开始,我厅设立了“河北省人居环境奖”,其指标体系按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执行,采用申报制。
2010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暂行办法》,设立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和范例奖,并确定为检查评比制,将我省人居环境奖评选提到了更高层次。
2011年,我省的人居环境奖评选与三年上水平考核一并进行,没有制定单独的《评价指标体系》,而是在《三年上水平考核指标》内加了部分内容作为《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考核评价指标》。
由于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作为阶段性工作,今年已不再进行考核,因此,对以上水平考核内容为主的原《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考核评价指标》进行修订,增加改善人居环境的内容,剔除与改善人居环境联系不紧密的指标,很有必要。
二、修订依据和过程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0〕34号】精神和厅领导关于修订《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的指示,在我省原来《城市容貌“燕赵杯”竞赛检查评比标准》及2011年《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考核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参考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及相关指标体系,组织人员于7月份完成了《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初稿,8月份与山东、江苏、江西等省份进行了专门沟通,借鉴了他们先进工作经验,随后又征求了各设区市、18个省直相关部门和厅相关处室意见,经处务会研究,进行了数轮修改完善,形成本《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共三部分。
(一)基本指标体系
该部分共分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24项、三级指标77项,加分项和否决项,满分为200分。
其中三级指标作为基本指标进行考核,是《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的核心内容。
1、居住环境。
该指标主要从住房与社区、市政基础施设、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
涵盖了住房与社区保障、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的投入、建设,交通出行,学校、医院、文体设施配备、污水及垃圾处理、城市排水等方面。
2、生态环境。
该指标主要从生态保护、环境协调、园林绿化等方面进行考核。
涵盖了城市环境整治、规划、建设和管理,生物普查、保护和环境修复,城市街道、广告牌匾、沿街建筑、日常维护,媒体宣传、创新管理、群众参与,城市绿化、绿地、公园、林荫路、绿道绿廊建设,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声污染等方面。
3、公共管理。
该指标主要从城市管理、市政投入、设施维护、人员培训及数字城管平台建设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涵盖了精细化管理、城管执法、示范街道评选、基础设施安全、道路养护等方面。
4、资源节约。
该指标主要从节水节电、绿色建筑、能源再生、回收利用等方面进行考核。
涵盖了供热计量、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照明节能、节约土地等方面。
5、社会和谐与安全。
该指标主要从社会保障、老龄事业、残疾人事业、外来人员保障、社会风气、历史文化与城市特色、古树名木保护、社会安全、预防灾害、城市应急等方面进行考核。
6、加分项。
共三项。
获得“国家(省)园林城市(县城)”荣誉称号的加2分;获得“国家(省)卫生城市(县城)”荣誉称号的加2分;城市环境容貌“脏、乱”整治年底评估按实得成绩加分(以满分为10分进行折合)。
7、否决项。
共五项。
2年内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事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公共供水出厂水水质经权威机构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06)检测不合格的;城市环境容貌“脏、乱”整治年底评估分数折合后,达不到5分(不含)的;环境卫生管理示范街道数量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填埋场Ⅱ级、焚烧厂B级以下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不授予“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荣誉称号。
(二)进步奖指标
该指标以《河北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中的基本指标为基础,同时考核各市县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取得的进步。
(三)基本指标体系说明
此项指标说明主要是对《河北省人居环境奖(进步奖)评价指标与标准》中的部分指标和计算方法进行诠释。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设立人居环境奖与人居环境进步奖两个奖项
人居环境奖和人居环境进步奖都是反映市县解决人类住区发展和提高人居质量的两个奖项。
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市县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人居环境进步奖除反映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取得的总体成就外,同时侧重于与以前相比在人居环境改善方面取得的进步。
设立上述两奖项有利于调动我省经济发达、基础条件好市县及经济欠发达、基础条件较差市县改善人居环境工作的积极性。
(二)关于所提意见及吸收情况
《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初稿形成后,在征求了我厅10相关处室和园林办、燃热办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各设区市及18个省直相关部门意见,所提意见基本采纳。
厅内相关处室、园林办、燃热办所提意见及吸收情况见附表一
各设区市及相关省直部门所提意见及吸收情况见附表二。
附表一
厅内相关处室、园林办、燃热办所提意见及吸收情况一览表
城市名称
所提意见
吸收情况
备注
人事教育处
无意见
综合财务处
无意见
城镇化处
一、“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建议采用公交车覆盖线路,百人拥有公交卡数量、公交换乘率等指标来衡量,以促进公交出行;
二、“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完好”项建议增加“文化”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存完好”。
第二个建议项已吸收
第一个建议已改为用“万人拥有公交车标台数(标台/万人)”考核,与建议吻合。
法规处
“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完好”项“无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街区的新城如何计分?
”
已吸收
增加了“城市文化广场、文化街区”等考核指标。
质安处
无意见
规划处
一、建议增加“制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
”;
二、“校园安全”项增加“校园入口设置一定规模的公共空间,供家长等候。
”
已吸收
房产处
无意见
住房保障处
“住房保障覆盖率(%)”考核指标建议用“≥本年度应达到覆盖率(X)”考核,评分标准修改为“满足≥X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X-1%)~X要求的,计1分;<(X-1%),计0分。
”指标解释相应为“指标解释:
指累计的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量占当地常住居民户数的百分比。
本年度应达到覆盖率(X):
以各地‘十一五’末住房保障覆盖率(%)和‘十二五’末覆盖率(%)为基本数据,计算出十二五期间覆盖率增加值(%),将增加值在各年度平均分配,得到‘本年度应达到覆盖率(X)’。
”
已吸收
科技处
一、“节能建筑比例(%)”考核指标建议修改为“≥40”;
二、“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考核指标建议修改为“≥6”。
已吸收
村镇处
无意见
燃热办
一、“城市燃气普及率(%)”建议修改为“设市城市≥98,县城≥85”;
二、“开展热计量工作”建议修改为“设区市住宅计量收费面积≥25%,县级市或县住宅计量收费面积≥15%”。
已吸收
园林办
建议增加“古树名木保护”考核项,考核指标为“建成区内古树名木均已普查鉴定、挂牌登记、实施分级保护和常态化管理等措施。
”
已吸收
附表二
各设区市及所属市、县意见吸收情况一览表
城市名称
所提意见
吸收情况
备注
石家庄
鉴于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指标体系中,已明确到2013年底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建议:
将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6,改为5.5。
吸收
承德
无意见
张家口
无意见
秦皇岛
一、A3交通出行指标中“万人拥有公交车标台数设区市≥15”,应考虑到各地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制定统一的标准操作性不强,建议制定灵活性、带有差别化的弹性标准。
二、B5环境质量指标中“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IV类以下水体”偏高,建议改为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V类以下水体。
部分
吸收
“市区内无V类以下水体”指标与国家要求不符,没吸收。
唐山
无意见
廊坊
由于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是堆肥综合处理工艺,不适用于垃圾填埋(焚烧)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
建议取消此项第2条标准。
沟通
一致
保定
无意见
沧州
一、园林绿化部分是否适当增加分值;
二、是否增加新旧城区园林绿化分布是否均衡的考核内容;
三是否增加街头游园面积与数量的考核内容。
四、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与运行项“已成并运行,结案率≥90%以上,并逐年递增”部分,结案率修改为≥80%。
吸收
衡水
无意见
邢台
一、城市公共供水覆盖率(%)项建议修改为:
“≥80%”;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建议修改为:
“垃圾填埋(焚烧)设施达到无害化等级评定Ⅱ级(B级)”。
部分
吸收
≥80%指标太低,没吸收。
邯郸
一、城市燃气普及率(%)项建议修改为:
“县城≥70相应的满足≥70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70-65要求的,计1分;<65指标的,计0分”;二、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项建议修改为“≥70%”;
三、城市林荫路推广率(%)项建议修改为“≥60%”;
四、照明节能项建议修改为“城市照明节能,以上一年度总用电量为基数(不含当年新增),今年完成城市照明节电率达到5%以上”;
五、文明礼让与见义勇为项“1、制定《城市公约》、《市民行为道德规范》”建议修改为:
“1、要有城市精神、《市民文明公约》”。
吸收
人居环境奖评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和相关省直部门意见吸收情况一览表
部门名称
所提意见
吸收情况
备注
宣传部
无意见
发改委
一、建议本指标体系的各项具体指标,要与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相衔接;
二、在“A、居住环境”增加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指标。
相关内容为:
指标解释:
已实行集中供热的供热面积占需要供热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指标计算方法:
集中供热普及率=已实行集中供热的供热面积/需要供热建筑面积×100%;评分标准:
满足≥85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85-80要求的,计1分;<80指标的,计0分。
吸收
环保厅
一、城市空气质量(%)与PM2.5两项合并为:
2013年起开展PM2.5、臭氧在内的全因子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信息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监测结果全面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的得2分,否则视情况扣分。
2012年的考核可使用API标准,不考核PM2.5;2013年起,使用以上标准。
二、“城市区域噪声平均值”修改为:
满足城市2类环境噪声标准,即昼间≤60db、夜间≤50db的得2分,否则视情况扣分。
三、B5环境质量增加考核项“城市集中式饮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考核指标为“100%”。
吸收
国土厅
无意见
工信厅
无意见
财政厅
无意见
水利厅
无意见
民政厅
一、户外标识、牌匾广告项增加“地方标志牌”;
二、百名老人拥有社会福利床位数(张)项修改为“≥3”;
三、建议增加:
城市街道和社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床位12张以上。
吸收
省交通厅
无意见
科技厅
无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无意见
文化厅
无意见
卫生厅
一、万人拥有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个)≥1。
满足≥1指标要求的,计2分。
否则,视情况扣分;二、万人拥有医院床位数(个)≥58。
满足≥58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35要求的,计1分;<35指标要求的,计0分;
三、户外标识、牌匾广告项增加“无烟草广告”;政府经常性环境改善项增加“政府组织开展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
吸收
教育厅
无意见
工商局
无意见
公安交管局
一、实施畅通工程:
考核标准达到三等以上管理水平,一等水平得3分,二等水平得2分,三等水平得1分;
二、交通综合管理:
考核标准有实体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和完善的工作机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科学完善,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工作机制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全面有效落实,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配建停车泊位达到规定比例,公共停车泊位满足停车需求,公共停车场设置及收费管理规范。
评分办法:
不能满足上述标准要求的,每项扣0.6分。
已吸收
公安消防总队
“城市公共消防施设完好率”建议修改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率”,指标解释建议修改为“完成当地城乡消防专项规划制定的年度建设任务,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设施器材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已吸收
体育局
无意见
河北人居环境奖(进步奖)指标体系
与评分标准
(送审稿)
第一部分基本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基本指标
评分标准
分项计分
A、居住环境
A1住房与社区
住房保障覆盖率(%)
≥本年度应达到覆盖率(X)
满足≥X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X-1%)~X要求的,计1分;<(X-1%),计0分。
2
(X-1%)-X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100
满足≥100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100-90要求的,计1分;<90指标的,计0分。
2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1、建成区内消除棚户区;2、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3、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满足1、2项指标要求的,计1.2分;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计0.8分。
2
A2市政基础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覆盖率(%)
≥95
满足≥95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95-93要求的,计1分;<93指标的,计0分。
2
城市出厂水水质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06)出具的检测报告,符合标准。
出厂水水质合格的,计2分。
否则,计0分。
2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85
满足≥85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85-80要求的,计1分;<80指标的,计0分。
2
城市燃气普及率(%)
设市城市≥98
满足≥98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98-96要求的,计1分;<96指标的,计0分。
2
县城≥85
满足≥85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85-80要求的,计1.2分;达到80-65要求的,计0.6分;<65指标的,计0分。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1、集中处理率高于全省平均值;2、污水收集管网配套;3、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4、污泥得到有效处置。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的,计2分。
否则,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
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高于全省平均值;2、垃圾填埋(焚烧)设施达到无害化等级评定Ⅱ级(B级);3、运行安全;4、试行垃圾分类。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的,计2分。
否则,一项不满足扣0.5分,扣完为止。
2
城市排水
1、制订城市排水设施专项规划,并按规划建设;2、建成区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雨水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标准高限建设;3、排水设施有专门管理机构;4、专项财政资金维护。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的,计3分。
否则,一项不满足扣0.7分,扣完为止。
3
A3交通出行
万人拥有公交车标台数(标台/万人)
设区市≥15
满足≥15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15-13要求的,计1.5分;达到13-11要求的,计1分;<11指标的,计0分。
2
县级市、县城≥6
满足≥6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6-5要求的,计1.5分;达到5-3要求的,计1份;<3指标的,计0分。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1、制订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2、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系统。
满足指标要求的,计2分。
否则,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2
道路畅通工程
1、实施畅通工程,达到三等以上管理水平;2、交通综合管理:
有完善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管理工作机制,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落实,城市智能交通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配建停车泊位达标,公共停车场设置及收费管理规范。
满足指标要求的,计2分。
否则视情况扣分。
2
A4公共服务
规划编制
制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依法批准公布实施。
满足指标要求的,计2分。
否则,计0分。
2
幼儿园、小学布局合理
分布合理,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
满足指标要求的,计2分。
否则,视情况扣0.5-1分。
2
校园安全
1、幼儿园、中小学校舍、校园符合安全要求,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良好;2、设置完善的警示、限速、禁止鸣笛等交通标志;3、校园周边无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网吧,无集贸市场、摊点等;4、校园入口设置一定规模的公共空间供家长等候;5、学校周边无不良广告。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的,计5分。
1、2、4每项0.5分,一项不满足扣0.5分;第3、5项为3.5分,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3分,扣完为止。
5
人均拥有公共体育设施用地面积(㎡)
≥0.15
满足≥0.15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0.15-0.13要求的,计1分;<0.13指标的,计0分。
2
万人拥有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个)
≥1
满足≥1指标要求的,计2分。
否则,视情况扣分。
2
万人拥有医院床位数(个)
≥58
满足≥58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58-50要求的,计1分;<50指标要求的,计0分。
2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标准
1、制订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要求。
2、居住用地公厕设置密度3-5座/k㎡,设置间距500-800m;3、
主干路、次干路、有铺道的快速路:
公厕设置密度500-800m;4、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
公厕设置密度800-1000m。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的,计3分。
否则,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3
人均拥有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用地面积(㎡)
人均拥有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青少年宫等设施用地面积(指设施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用地)≥0.8平方米。
满足≥0.8平方米指标要求的,计2分。
否则,视情况扣分。
2
B、生态环境
B1城市生态
生态环境保护
市区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得到有效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河道无大规模硬质护坡和衬砌。
满足指标要求的,计2分。
否则,视情况扣分。
2
城市生物多样性
1、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2、完成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的,计2分。
否则,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2
B2城市整体环境
城市市容和整体感观
1、城市环境干净整洁;2、城市家具设置合理,功能齐全;3、广告规范、美观;4、建筑设计合理,整体协调;5、环境优美。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的,计3分。
否则,一项不满足扣0.6分,扣完为止。
3
城市街道
1、街道容貌良好,城市秩序稳定;2、主次干道两侧按规定设置果皮箱,无积存垃圾,路面干净;3、路灯亮灯率达到98%以上,满足功能要求。
4、街道两旁绿化合理、品种一致,枝叶繁茂,叶面洁净,无明显病虫害,无缺株、死株现象。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的,计5分。
否则,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扣完为止。
5
户外标识、牌匾广告
户外广告、标语牌、地方标志牌、橱窗设置布局合理,造型美观,内容健康,无烟草广告,用字规范,无缺笔少划等现象。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的,计3分。
否则,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扣完为止。
3
沿街建筑外立面
1、标志性建筑设计新颖,气魄宏伟,特色显明,周围环境和外观整洁。
2、整体色泽协调,整齐美观。
3、沿街建筑无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搭建雨棚、防盗栅栏等现象,其阳台、走廊内堆放物品低于护栏高度。
4、沿街建筑安装空调、排气扇等,位置整齐划一,底部高于路面2米。
5、沿街建筑应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吊。
其附属设施色彩与主体相协调。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的,计8分。
1、2每项1分,共计2分。
一项不满足扣1分;3、4、5项为6分,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2分,扣完为止。
8
B3环境整治
政府经常性环境改善
1、政府调度并制定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做到媒体宣传、报纸刊登,电视传播等;2、着力环境质量改善,创新管理、群众参与各项环境卫生整治活动;3、政府组织开展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4、城市环境卫生整治效果明显。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计2分。
否则,一项不符合扣0.6分。
2
环境“脏、乱”整治
1、重视环境“脏乱”整治活动,方案完备并实施;2、媒体发挥作用明显,宣传力度大;3、全年发现问题整改率高于95%,效果明显;4、能够及时总结阶段性整治工作,并印发通报;5、城市环境整洁,整体秩序良好,无脏乱现象。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计4分。
否则,一项不符合扣0.8分。
4
B4园林绿化
城市绿化覆盖率(%)
≥40
满足≥40指标要求的,计3分。
达到36-40要求的,计2分;<36指标的,计0分。
3
城市绿地率(%)
≥35
满足≥35指标要求的,计3分。
达到35-30要求的,计1分;<30指标的,计0分。
3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10
满足≥10指标要求的,计3分。
达到10-8要求的,计1分,<30指标的,计0分。
3
城市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80
满足≥80指标要求的,计2分。
达到80-70要求的,计1分;不满足要求,计0分。
2
城市林荫路推广率(%)
≥70
满足≥70指标要求的,计3分。
达到70-65要求的,计2分;达到65-60要求的,计1分;<60指标的,计0分。
3
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的值(㎡)
≥6
满足≥6指标要求的,计3分。
达到6-5.5要求的,计2分;达到5.5-5要求的,计1分;<5指标的,计0分。
3
绿道绿廊
驿站设置合理,服务设施健全、标识统一规范,建成体系网络比较完整的绿道绿廊。
满足全部指标要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计3分。
否则,视情况扣分。
3
B5环境质量
城市空气质量(%)
与PM2.5
2013年起开展PM2.5、臭氧在内的全因子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信息;监测结果全面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
(2012年的考核可使用API标准,不考核PM2.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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