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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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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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
许可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行政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
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二)出资人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3)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3、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组建工作要点
1、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
5、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7、出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8、市、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融资性担保行业布局的统筹规划,对担保公司筹建和设立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采用胶装的方式,按以下顺序排列(正文编排页码),格式参考附件。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担保公司诚信承诺书。
5、设立申请书。
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至少包括:
公司筹建和各项决议情况、出资人关联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合规性。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验资报告(提供一份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帐单,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从本单位帐户转帐。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10、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近两年经营状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其中,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需提供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一份原件)。
财务审计报告应内容完整,含会计报表附注。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个人财产清单、权利证书、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持股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11、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12、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
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13、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14、可行性研究报告。
15、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6、公司章程草案,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
17、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担保公司,需提交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18、其他证明材料。
1-2项、4-8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二、设立分支机构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
3、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
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设立申请书。
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5、总公司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拟设地省辖市监管部门的同意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意函。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9、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总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一份原件),财务报表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
11、拟任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2项、4-7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省经信委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
(七)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股东。
(九)分立或者合并。
(十)修改章程。
(十一)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需具备的条件
1、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申请前6个月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的,应达到3倍以上。
3、不低于净资产60%的自有货币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4、各类变更事项申请,原则上应距上一次行政许可批准之日起6个月以上。
5、担保公司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的,增资的原股东或新进入股东的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6、担保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则上6个月内的股权转让比例不得高于30%,新设立担保公司1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4、变更申请书。
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6、上年度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编制。
7、近6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担保业务明细(提供一份原件)。
8、近6个月资金使用情况(所有帐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帐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9、变更具体事项材料。
变更名称需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变更公司住所需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其中跨市迁址还需提供拟迁入地省辖市监管部门的同意函。
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验资报告、拟出资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内容)。
减少注册资本需提供有关媒体上刊登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告。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相关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变更股东需提供新任股东的简历和资信证明材料(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说明中相关内容)。
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本省辖市范围内变更公司住所、无其他变更事项的章程修改和分公司的变更事项可简化申请材料,提供1-5项和第9项的材料。
1、2、4、7-9项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其中原始文件提供JPG格式(单页500K以下),7、8项提供EXCEL表格。
变更事项涉及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缴回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终止申请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
3、市、县(市)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终止申请书。
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终止原因等。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清算组出具的债务清偿证明。
7、依法实施破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
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应同时缴回。
四、申请程序
(一)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经所在地县(市)监管部门辅导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市)监管部门,县(市)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辖市监管部门。
省辖市的市区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省辖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二)省辖市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受理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
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意见书,对审核通过的,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在每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的,按规定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自省经信委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设立外资担保公司3个月)内,担保公司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省辖市监管部门和省经信委。
五、其他事项
(一)公司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业务范围的核定。
成立不满一年或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担保机构,业务范围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八条
(一)—(五)和第十九条(三)、(四)。
其他担保机构业务范围为《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八条
(一)—(五)和第十九条的
(一)—(四)。
增加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且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增加其他业务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担保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工商营业执照中增加任何经营业务。
(三)验资报告、担保公司和法人股东的审计报告应由各省辖市监管部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或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四)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由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参考格式
申请事项类别:
设立(变更)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样本)
申请单位(拟成立公司名称):
地址:
邮编: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手机:
邮箱: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申请单位
报送时间
经办人
推荐意见(供参考):
经认真审核和调查,我们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和涉及事项属实并符合(基本符合)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建议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现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报送××市监管部门,请予以审核。
主审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协审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公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全体股东承诺书
本公司全体股东已认真学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明确了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承诺本次及今后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真实可靠,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二、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保证验资后不抽走入股资金,并愿意根据担保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自身投资能力,持续增加资金投入。
三、开业经营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及时准确报送报表,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四、承诺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从事监管部门禁止的业务活动;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失和风险,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并盖指模
年月日
关于设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市监管部门:
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拟作为主发起人,与××等股东共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一、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
二、股东基本情况
股权结构(全部股东)
股东名称
法人股东成立时间和注册资本
自然人股东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资金额
出资
比例
三、拟开展业务区域、拟经营业务范围
四、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拟任职务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方式
五、筹建工作情况
六、联系方式
包括联系人姓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号码,E-mail,详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等。
可以确定1-2名联系人。
特此申请,请予批复。
**融资性担保公司(筹)
(以主发起人(出资人)印章代,由主发起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公章)
年月日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市监管部门:
现有省市(县区)路(街巷)营业用房平方米,产权归所有(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是由租赁使用(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特此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或出租人盖章签字
年月日
××法人股东近两年经营状况
单位:
(公章)单位:
万元
指标
年
年
一、总资产
其中: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
二、净资产
三、营业收入
四、净利润
五、实缴税金
六、净资产收益率(%)
七、资产负债率(%)
企业概况(经营历史、主要业务及产品、信用、奖惩等)
自然人股东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身份证
号码
职称
工作单位
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经历
本人承诺上述资料真实。
(签名并盖指模)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身份证号码
职称
工作单位
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简历
(从高中
学习阶段
填写)
工作业绩:
本人承诺上述资料真实。
(签名并盖指模)
年月日
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身份证号码
职称
拟任
职务
经济工作年限
金融从业
年限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经历
公司对拟任人的任职意见
本人承诺上述资料真实。
(签名并盖指模)
年月日
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书
一、个人陈述
(一)拟任人无犯罪记录,在履行职业相关的工作职责时无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三)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
二、守法尽责承诺
(一)拟任人提交的个人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拟任人在履职后,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尽责履职。
三、未来履职计划
(一)拟任职务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上任后如何履行相关职责。
(签名并盖指模)
年月日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公司住所:
(三)经营范围:
(四)注册资本:
(五)法定代表人:
二、投资人简介
(一)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合计
(二)投资人情况简介
1、法人股东载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近两年经营情况。
2、自然人股东载明出生年月、籍贯、学历、从业经历等。
3、投资人之间的关联情况。
三、市场分析
包括宏观经济分析;当地经济与金融的运行情况;担保行业的整体运行趋势;当地担保行业的运营情况及前景分析等。
四、拟开展的业务情况
包括业务范围、目标市场定位、业务开展模式及市场需求状况和前景等。
五、公司组织形式
(一)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情况。
(二)部门设置情况(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各部门专业人员配置情况。
六、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价
包括未来财务预测,今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代偿率、损失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和风险评价等。
七、综合结论
关于批准设立(变更)××融资性
担保公司的请示
省经信委:
××年×月×日我单位受理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家单位的设立(变更)申请材料。
经认真审核和调查,我们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和涉及事项属实并符合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建议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
现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等2家单位的设立(变更)申请材料报送你委,请予以审查批准。
附件:
××市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市监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附件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
申请材料的审核意见书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县监管部门报送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中的内容和涉及到的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核和调查,具体审查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审核调查内容
(一)股权设置情况
股东数量,其中法人股东数量,自然人股东数量。
股东规范全称及持股比例等情况。
(二)股东资格条件
法人股东规范全称、持股比例、净资产数额、资产负债率、利润等。
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有股东的由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信息报告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情况。
(三)机构条件情况
拟设立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数额、住所、注册机关等情况;拟开展业务的区划、拟经营业务范围情况;公司章程、主要管理制度情况;公司治理架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方案情况。
(四)人员资格情况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情况,是否符合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申请材料情况
设立申请材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齐全性评价。
设立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属实,复印件材料是否查看原件,表述是否准确。
设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
二、审核意见
提出审查时发现的问题和应当给予关注的事项。
经认真审核和调查,我们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组递交的设立申请材料中的内容和涉及事项属实并符合(基本符合)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建议同意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我们将在该公司获准设立后做好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我们对本审核意见书的内容负责。
审核人姓名:
要求两名以上(含两名)审核人员同时审查并签字,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市监管部门公章
年月日
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单位:
万元
类别
银行账号
金额
银行
账号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年月
帐户
资金
小计
存出保证金
小计
定期
存单
小计
总计
自有资金投资
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其他投资
应收款项
应付款项
存入保证金
特别说明
注:
特别说明项填写需对资金使用情况特别加以说明的内容。
担保业务明细表
序号
协作银行名称
被担保人
新增担保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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