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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放充权益条款显失公平
购房合同放充权益条款显失公平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应对机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应对机制
张瑾迪尔集团
摘要
当前,在建设工程施工行业中,由于当事人合同地位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限制,以及签订合同时外部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的制约,承包方往往在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上承受不合理的损失。
如何建立一个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有效应对机制,成为了施工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应思考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从显失公平的内涵出发,从合同签订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探讨建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失公平制约机制
1.何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的涵义及法律特征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
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予以撤销,这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有效落实。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合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出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利益受损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理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
等合同法基本原则,以实现合同正义。
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使得一方当事人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享受更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恰恰相反,他们获得了当前经济条件下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超额利益,严重干扰了建工市场的秩序,让合同公平原则成为一纸空谈。
显失公平条款的认定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本条款指明了显失公平条款的认定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综合衡量;考察合同订立时,一方是否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具体看利益受损一方是否无经验,或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认识的能力,或者因为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自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如合同中设定了某些明显对一方不利的条款①。
2.显失公平条款签订的事前规制措施
切实提高企业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障。
实力强大的企业往往能够掌握更多的谈判筹码,利用市场竞争优势为项目争取最大利益。
协议书签订之前,实力强盛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我方市场”的话语霸权,承包方如果拥①显失公平合同条款认定要件田勇长沙律师20XX-5-13.
有突出的市场竞争力,则会相应地改变其合同签订中的弱势地位,从而针对不公平条款进行有效的磋商。
谨慎对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于格式条款在拟定的过程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参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由发包方拟定——不存在协商的余地的,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公平条款的产生,因此承包方需要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做详细了解,谨慎分析该条款对我方可能造成的损失,继而决定是否接受该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合同生效之后受制于人,丧失诉讼中的主动权。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做出了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加强项目成本预算控制
项目成本预算是承包方签订合同时的重要依据,它直接决定了我
方能否预期该项目的获益。
如果某个条款的公平性无法得到保证,在磋商不能的情况下,我方需要详细核算该条款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并根据其对合同整体利益的影响程度来决定是否接受该条款。
一旦项目成本预算工作不到位,则合同签订时我方很可能会由于对条款影响程度的误判而接受了严重不公平的条款。
上述三点事前应对措施当中,项目成本预算是重中之重。
可以说,系统、详尽、完备的项目成本预算在合同运行乃至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作用都是无可替代的。
3.显失公平条款签订的事中规制措施
积极的协商谈判
有些合同条款并不存在明显的违法或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而我方若接受该条款又会带来一定的损失。
这种情况司法和行政手段很难介入,只能依靠我方以积极的态度同对方协商谈判,以争取更大的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
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为防范合同纠纷,保护我方合法权益,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要点:
详细了解发包方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及履约能力(即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合同价款要有明确的协议,结算时应以实际完工的部分计算价款;补充条款是承包方体现自身利益的良好平台,需要尽量细化和完善。
积极有效的磋商对于不公平条款的规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尽量避免不合理“黑合同”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
“白合同”是指承发人在中标之后。
发承包双方按照正常程序和相关的规定、规范签订的、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正式合同;而“黑合同”则是在签订“白合同”后,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
“黑合同”的产生有时是由于发包人的绝对优势地位决定的,其约定的计价、结算、付款方式等内容会与“白合同”相去甚远,明显不利于承包方。
此种情况在诉讼中,承包人往往难以举证“黑合同”是在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量避免不合理“黑合同”的出现,能够保护我方自由意志,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避相关诉讼成本的产生。
4.显失公平条款签订的事后规制措施
灵活运用法律维权
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不接受某些显失公平的条款,合同签订后,若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就需要灵活运用法律条款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对显失公平条款进行规制的法条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基本原则部分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五十四条: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我方完全可以在事后通过诉讼途径请求司法机关变更或撤销显失公平的条款,而无需承担该条款
篇二:
购房合同常见的十处不公平、不合理
由于消费者与开发商在市场交易中强烈的地位差距,面对通称的购房霸王合同,大部分消费者都是忍气吞声,任其宰割,小部分消费者即使知道其霸王,又说不出个理由,往往被口如舌簧的售楼小姐或楼盘按揭律师三两句就抵回去了。
其实,归根到底,是没有弄清霸王合同霸在何处?
以及缺乏对购房合同所涉及的法律知识的基本了解。
现总结购房合同常见的十处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供消费者购房时参考:
一霸:
签约安排在付完首付后
目前签约的基本程序是:
交定金--签认购书--交首付--签购房合同,所以很多消费者在交完首付款以后,正式签约时才发现合同条款不公平、不合理,如果对方坚持不改合同,只能是憋一肚子闷气。
所以消费者要占据主动权,最好是缴纳定金时就要求查阅合同范本。
现在的楼盘一般比较规范,会按照建设局及房管局的要求在大厅展示范本,消费者可别省这么点时间,最好先去留意一下,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时指出,并在此时就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变更相关条款。
二霸:
合同内容单方拟定
目前购买商品房,由于受到房管部门的备案管制,都要求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GB/执行,且,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证时又必须要房管部门提交合同范本,一是政府为了监管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基本没什么作用),二是为了方便在络上签订合同。
所以开发商一般都打着“合同范本已备案,不能更改”为幌子来忽悠消费者,其实,细心的消费者可以发现,购房合同里有许多是有下划线的地方,本律师告诉你:
划线的地方是可以协商的、更改的!
那是开发商单方制定的条款,非政府制定的范本内容。
本律师在接受业主陪购时,通过与开发商的积极沟通,大都打破了“合同不能更改”的霸王定律。
三霸:
面积稀里糊涂
消费者买的是建筑面积,结果发现分摊了近30%,真正能享有的套内建筑面积一下就“缩水”了。
据前段时间的媒体报道,某楼盘共同分摊面积达到70%多!
可谓全国之最,本律师没眼福亲临该楼盘参观,是否是电梯大过主卧,过道大过客厅,而居住在火柴盒?
其实,业主完全享有对房屋的知情权,分摊面积是如何构成的,每栋楼的分摊面积在哪?
都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设计图纸或测绘报告,这样心里也就有个数,不会买的稀里糊涂了。
至于赠送的绿地、天台、入户花园、阁楼更要详细写进合同。
并约定好面积差异如何解决(详见本律师的文章《东莞购房法律问答
(二)》)。
四霸:
签合同时不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可能很少有消费者能仔细关注这个问题,继而被开发商及物业公司钻了空子,买房时说好物业费一块八,收楼却发现变成了两块二。
其实在购房合同中,早就有对物业管理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三条第五款: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者其
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本款的“应”在法律上即“应当”,法律意义上“应当”与日常说的“必须”是一个意思。
这就是说,在签购房合同时,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
消费者应在此引起注意,此时签了物业合同,收楼时任凭他怎么提高都有了保障了。
五霸:
房款不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房款必须入预售款专用账户,近段时间被热议,我还以为是新规定呢,其实东莞建设局及房管局早几年就有了这样的规定,只是执行力度不够,很少有房款能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现在国家政策出台后,相信执行力度会大的多了。
这是对消费者很有力的保护措施,能有效防范开发商“空手套白狼”及烂尾楼的发生。
故消费者发现开发商提供的账号不是预售款专用账户时,可要求其提供,否则可向建设局及房管局投诉。
六霸:
延迟交楼违约金过低
本律师见过最低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零点一,以一套50万的房子为例,逾期交付的,一天仅5元!
弄的消费者怨声载道,有不服气的业主,打起了官司,提出该条款显失公平,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但判决结果并不理想,因为法院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显失公平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法院也是比较慎用的。
这就要求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力争提高违约金。
七霸:
规划设计变更不经过业主同意
这条霸王之处很让业主受伤。
看房时窗外红花绿草,收楼时却多了个垃圾站?
看房时地下室是车库,收楼时变成了配电房?
如果发现规划设计变更,这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如果购房时设计图纸有的内容,则不属于规划设计变更,业主主张权利比较困难,这要购房时要求开发商提供设计图纸,特别是一楼、楼顶的业主。
二、如果购房时没有的而收房时增加或变更的,则属于规划设计变更。
消费者可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条的约定来主张权利: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
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
”
八霸:
不按收楼通知收楼视为交接
开发商一般都会在购房合同第十一条单方制定诸如“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日即视为该商品房已经交付”的条款。
这里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业主没按期收楼,超过时间收时发现房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开发商却以此为由拒绝维修或拒付延迟收楼违约金,怎么办呢?
本律师在此提醒消费者:
消费者应当按通知如期去验房,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书面要求其维修整改,这样才能追要延迟交楼的违约金或退房,详见本律师的文章《东莞购房法律问答(三)》。
九霸:
办不到房产证不退房
房产证是买受人享有房屋不动产的物权凭证。
对于租赁、抵押、转让、入户等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办不到房产证的房子就像没有户口的黑小孩,很多事都受到限制。
房产证条款具体体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第十五条,“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2、买受人不退房...3、。
”如上,第3项是开发商单方制定的,选择第几项也帮业主填好了,服务可真谓周到啊!
本律师见过的开发商合同,基本没有选择第1项的。
政府范本辛辛苦苦写的第一条,直接被开发商咔嚓了。
消费者对这条要特别引起注意,否则办不到房产证吃哑巴亏!
一定要同时选择第1项退房条款或在第3项中约定退房,以及办理房产证的期限。
十霸:
贷不到款需一次性支付
国家家屡次进行调控,银行贷款政策更是变化多端,半夜出新闻调息是常事,这就苦了按揭业主,本来省吃省喝穷其祖辈三代凑好首付款,资料一提交到银行,坏了!
政策变了,要多付一成首付!
还需要提供1年以上社保证明...面对变化无常的政策,开发商早就在购房合同中制定了对策:
因出卖人贷款不能的,需一次性付款!
这种官司打到法院,大部分业主败诉,究其原因:
合同已对付款方式做了约定,不能按揭贷款,要一次性付!
这对业主是多么的不公平啊!
很多人因此不得不选择违约。
这就要求消费者对这些条款进行慎重审查,不合理的、显示公平的一定要据理力争,必要时搬出法律予以对抗。
篇三:
论显失公平规则
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
毕业论文
论显失公平规则
专业
学生姓名陈洪
学号
指导教师
20XX年3月5日星期三
目录
一显示公平规则概述
二两大法系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三完善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构想
引言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在实践中,有许多显失公平的现象,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显失公平的规则。
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呢?
我将进一步探讨我国的显示公平规则和两大法系的显示公平规则,以及对我国未来的显失公平规则的构想。
论显失公平规则
论文摘要:
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
合同法;显失公平;权利义务
一、显失公平规则概述
显失公平规则滥觞于罗马法。
早期的罗马法信奉“契约必须严守”的观念,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公平的前提,法律仅保障订约过程的程序正义,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在所不问。
在罗马法后期,戴克里先皇帝创制了“非常损失规则”,亦称短少逾半规则,成为显失公平的思想萌芽。
该规则规定,在不动产买卖中当买卖价金低于市价一半时,出售人有权以遭受“非常损失”为由撤销合同,除非买主补偿差价。
这一规则推定买卖价金短少逾半时,出售人实际上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结果明显不公平,可以撤销。
“非常损失规则”自创立之日起,在各个时期和地域得到了广泛的承袭,发展为了法国的“合同损害规则”,德国的“暴利条款”和英美的“显失公平”等制度,其目的都在于矫正因契约自由造成的合同不公,保障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公正。
根据古典契约理论,法律仅仅能够关注缔约程序公正,而不关心结果或实质公正。
法律仅能保证缔约过程是在没有错误、欺诈或者胁迫的影响下订立的,如果缔约过程受到这些影响,那么法律的救济是当然的。
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志是自由的,则结果公平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把握。
因此,在古典契约理论中,拒绝对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进行救济。
随着社会的发展,古典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基础发生了动摇,各国立法、学理以及判例都逐步承认显失公平,都有条件的给予救济。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秩序中,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各种制度在一个公正的水平状态,并维持这种状态。
如果法律对存在不公正的合同同样也赋予效力,就会破坏法律的价值。
因此,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进行救济是必要的。
原则上,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同时,他也可以承认该合同的效力,继续履行合同。
二、两大法系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一)大陆法系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精神,以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原则,强调“契约即公正”的理念,对合同公平则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使用“合同损害”这一用语替代了显失公平的概念,由拿破仑亲自裁定产生了第1647条款:
“如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有权请求取消买卖,即出卖人在契约中有放弃取消买卖的请求权的明白表示,且已声明赠此项超过价金的价值者,亦同。
”豍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法国通过规定具体的交易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的比例来判断是否造成显失公平,采取了单一客观要件说。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显失公平规则于衡平法。
传统的普通法认为“一粒胡椒籽也可以作为对价”,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对价并不必然对等,法律的职能仅仅是保障程序上的公平,合同的内容应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购者自慎。
然而,合同内容的“显失公
平”(unconscionable)违背了衡平法公平正义的存续根本,如果一个合同如此地不公以至于“触动了法院的良知”,该合同就不能得到强制执行。
事实上,衡平法院通常不会仅因对价悬殊就否认合同效力,而要考虑当事人是否缺乏平等的议价能力。
在乌尔卢姆斯诉霍尔斯利案中豎,被告同意以每英亩40美分的价格出售其在肯塔基山农场的200英亩土地采矿权,而在价格涨至每英亩15美元后拒绝履行合同,原告向法院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
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被告是一个年满60岁,未受过教育,因患病不能再工作的人,对商业行情知之甚少,原告则是已经购买了几千英亩土地采矿权的商人,商业经验丰富,对市场价格的变动显然很熟悉,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衡平法不应帮助执行如此刻薄的交易。
”由此可见,法院判决显示公平时不仅关注合同的内容不公,而且更注重当事人交易能力的不平等。
(三)我国法律对显失公平的有关规定通过对两大法系中显失公平规则的考察,可以看到他们的共性在于以公平原则作为界定基础,极大关注订立合同的过程。
我国虽属于大陆法系,但显失公平规则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相符。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行为。
”《合同法》第54条规定: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些规定相结合,确立了我国的显失公平规则。
我国法律对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中也并未具体说明,致使学界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客观说和主客观统一说两种观点。
客观说认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不均衡,而不考虑造成不公的主观原因,客
篇四:
显失公平案例
1、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
显失公平,是指缔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急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这类合同客观上表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在此案中被告人利用原告急于为安葬亲属的心态,匆忙的达成协议,对原先来说本协议显然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但是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2月8日,杨夜驾驶一辆别克轿车与周其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其昌腰椎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周其昌与杨夜负同等责任。
2月11日,周其昌与杨夜在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夜支付周其昌各项赔偿款共计25000元,双方已按照赔偿协议履行完毕。
周其昌受伤后在医院治疗23天,实际产生医疗费114369元,伤残评定为九级。
5月10日,周其昌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判决杨夜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医院治疗才4天,急需获得赔偿款进行治疗,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及法定权利并不清楚。
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太远,如果以此协议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受害人极不公平。
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失,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是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故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同时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金84151元。
案情:
某山区农民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是张某的外祖母留给张某的。
赵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便上门购买。
张某不知道这个铜盆的价值,于是赵某用8000元买下。
随后,赵某将该铜盆送至某正在拍卖无机预涂板拍卖行进行拍卖,拍的价款12万元。
张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赵某欺骗了自己,于是通过多方渠道要求赵某退回铜盆。
但是赵某以双方自愿买卖铜盆、不存在欺骗为理由,拒绝张某的请求。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赵某返还铜盆。
试问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解析: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民事行为。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张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并且显失公平系张某缺乏交易经验所致。
因此,张某可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而买卖合同一经撤
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张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财产。
可见,福州seo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篇五:
签购房合同八大注意事项
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
一定要看原件。
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
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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