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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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
北京市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办法
来源: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 日期:
2006-03-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
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和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委托的职责,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指导区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相关工作。
第二章市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强制性标准,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有关措施。
第七条制定、完善下列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三)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四)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五)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六)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七)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八)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第八条建立下列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并按季度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市建委在各区、县建委及部分集团、总公司(含中央、外地在京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每月召开联络员会议。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四)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五)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制度。
市建委对区县建委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相关区县建委对跨区县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对区县建委监督工程进行抽查,并对重要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重点检查。
(六)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
市建委负责人要与重特大事故发生地区县建委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
(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八)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
市建委每年组织一次评查,检查区县建委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的情况。
(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市建委完善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制定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
第十条组织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与区县建委的联合检查。
第十一条组织全市的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每年进行文明安全工地检查验收,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负责三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工作,建立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抢险队伍,编制应急抢险工作预案,完善应急抢险工作程序,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
第十四条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十五条依法受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访事项,对区县建委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并办理对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复议。
第三章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及市建委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按照市建委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结合本区县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有关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建立下列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按季度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并抄报市建委。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严格落实市建委联络员制度的有关工作,并可在辖区施工项目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建立与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会议制度。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四)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五)建筑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约谈制度。
区县建委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制度。
按照市建委要求,及时将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上报市建委。
第十九条根据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制定本区县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加强施工安全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需要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时上报市建委。
第二十一条按照市建委部署,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参加文明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负责辖区内四级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市建委。
协助市建委调查处理三级重大事故。
第二十三条当按照市建委要求,完善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通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上报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十五条及时受理有关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及事故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受理安全生产信访事项。
第四章市建委对区县建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二)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三)建立和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四)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六)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三)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四)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五)对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五章对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四)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五)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八)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九)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十一)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十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
(一)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三)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四)抽查施工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五)检查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整改情况;
(六)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三十条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三)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五)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情况;
(六)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向施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五)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六)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二)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三十四条对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一)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二)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对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安全生产监管:
(一)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二)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本办法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三)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二)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三)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暂时停工,立即改正。
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监督检查后,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五)工程竣工后,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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