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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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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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汇编
机构设置
一、管理机构
1、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赵云柱
组员:
伦绪兴刘宝江齐满红黄志坤
领导小组职责:
1、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3、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健康监测站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
5、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6、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负责新入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9、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0、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
(一)公司董事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2.组织制定和审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保证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所需的资金等资源的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4.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赋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汇报。
督促、检查本公司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事故隐患。
5.督促本企业的安监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6.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7.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病防治安全管理人员。
8.督促分管职业病防治的本企业安监部做好职业危害项目的网上等申报工作。
9.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二)副总经理职责(分管职业病防治)
⒈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组织落实公司职业病防治方针,掌握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⒉领导和支持职业健康分管的安监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⒊拟定设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时按规定拟定设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的部门。
4.参加管理评审,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出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
5.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6.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7.完善本企业职业档案建立与登记工作
(三)安保科长的职责
⒈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所管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⒉组织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出台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
⒊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
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6督促员工做好个体劳保用品的使用工作。
(四)职业病防治管理员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关于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⒉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对职业病防治的安全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⒋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组织对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⒎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⒏负责落实本安监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
(五)车间主任的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车间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⒉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车间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车间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车间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⒋经常检查本车间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⒌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⒍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⒎领导并支持车间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车间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⒏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⒈模范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提出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协助车间主任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接受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⒉协助车间主任组织开展好班组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车间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的要求。
⒊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⒋有权制止制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
⒌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源,本人或车间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生产工人的职责
⒈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⒉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⒊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⒋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⒌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⒍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
一、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劳资科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劳资科、安保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安保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公司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证职工的切实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外委单位。
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制度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各部门、项目部和外围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保科,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公司领导。
5.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7.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保科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8.发生危害源泄漏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保科说明情况。
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9.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10.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11.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三、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各自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三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使用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
用品。
第五条对职业危害防治应从人、设备、环境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从以下措施依次入手:
首先,治本的对策是使生产过程不产生危害因素,根本的途径是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并禁用剧毒原料。
其次,控制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空气污染是当前主要的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包括对有害物质产生源的封闭、阻断、屏蔽、通风,局部通风与全部通风。
最后是采取个体防护性措施。
第六条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危害,对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同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七条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该工作应纳入“监控法”实施过程中,统一与“危险源监控点”挂牌监控。
第八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留有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九条对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条不得安排未经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事故单位或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安保科、劳资科及产生职业病的相关部门应当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本企业或安保科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行政领导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四、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安监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
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
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保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
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对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部门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后勤部门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4.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六、班组职业病防治班前教育制度
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是搞好职业健康安全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必须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为了切实开展好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特订如下制度:
1.班组长必须认真开展班组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每天上班前在交待当天生产任务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交待职业健康安全,宣讲当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险源,并拟订预案,并作好记录备查(作为考核的依据)班组班前活动原则上是每天进行,但每周至少应记录三次。
2.对不开展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班组,应加强教育加深他们对开展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认识和理解其重要性。
3.班前活动开展得不认真,而是抱着走过场即了事的班组。
且无作记录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处以罚款。
4.对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展得好的班组,利用黑板专栏等多种形式予以表扬,树立典型,同时可按照《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奖罚制度》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对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展得不好的班组,利用工地黑板专栏给予暴光,同时可按照《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奖罚制度》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的关键设备,对保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行特建立以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
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
2.操作人员对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培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3.操作人员,必须作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手持“三件宝”(扳手、听诊器、抹布)。
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
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即“十字作业法”)。
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4)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画,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记。
(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
4.搞好设备润滑。
坚持“五定”“三级过滤”(五定:
五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桶,岗位储油桶到油壶,油壶到加油点)。
同时对润滑部位和邮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
5.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并做好交接记录。
6.设备检修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7.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八、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腐蚀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安保科。
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
公司各部门。
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1)公司以安保科、行政办公室为单位,成立职业病防治管理领导小组,配置专职职业病管理人员。
组长:
伦绪兴(安保科长)
副组长:
刘宝江(职业病专职管理)
组员:
齐满红黄志坤
①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②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③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安保科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④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⑤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⑥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2)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①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②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③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④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⑤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7)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8)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9)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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