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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
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实际,依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17年9月修订)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四部分,四部分比例分别为10%、66%、12%、12%。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合计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年9月份进行,凡在本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全班同学推选出5名学生代表,与班级导师、当学年度团支书、班长、学习委员共同组成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小组人数一般为单数。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测评中所有加减分依据均限当学年(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获得有效,水平类证书长期有效。
基本素质由测评小组统一评议计分;课程学习成绩由学院统一下达;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由学生本人进行填报,经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实施。
学生工作部对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八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二)个人品德修养。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状况。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
2.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3.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暴力恐怖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任务。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测评小组根据学院、班级的日常管理记录,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
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的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A1):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在公开场合发布、发表不当言论的,经查实,减2分/次;因个人原因影响集体荣誉的,经查实,减2分/次;应当支持集体工作而未支持的,经查实,减2分/次;被发现进行宗教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方面(A2):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人际关系紧张矛盾严重的,经查实,当事人减2分/次;超出个人能力的消费的,经查实,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方面(A3):
无故旷课减2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通过学院非规定渠道找老师修改成绩的,经查实,减2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A4):
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暴力恐怖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查实,减2分/次;在校内饲养、携带动物的,经查实,减2分/次;因玩游戏影响宿舍同学学习、休息的,经查实,减2分/次;夜不归宿、失联超过5小时的,经查实,减2分/次;寝室无人未锁门的,经查实,减2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A5):
体育不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减8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6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未完成应修体育学分的,经查实,减2分/次。
第十一条此项在第十条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分。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20分/次;记过处分减15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10分/次;警告处分减5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直至基本素质评议分减完为止,以上记为A6。
受到学院通报表扬的加3分/次,直至基本素质评议分加满,记为A7。
第十二条基本素质评议基础分A减去五个方面评分,减去处分和通报批评方面的评分,加上通报表扬的得分,累计最终分值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得分值。
第三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学籍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B1)以及公共选修课程(B2)所取得的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四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其中,n表示课程的类型,Xn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课程的成绩,Yn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课程总门数。
即课程成绩为:
学年所有课程成绩与课程学分乘积之和除以该学年总学分之和。
第十四条测评课程科目以学生参加测评时所在专业上一学年度培养方案建议的课程进行认定,因重考、重修等原因出现的成绩均不算在内,未参与学习或考试的课程以0分计算(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除外),在计算总学分时,该课程学分要计入总学分。
第十五条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
F2=B1×98%+B2×2%。
第四章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指学生在专业相关领域内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专业相关领域内的科技发明、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等方面获得的成果,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0分。
第十七条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学习、科技竞赛获奖(C1)。
学科竞赛获奖的,按表1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队、集体获奖严格以奖状或证书上所署姓名排名位置值为准,按表1相应分值除以申报者排名位置值计分,证书标明排名不分先后者,按表1相应分值除以署名总人数计分。
表1学科竞赛获奖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部(市)、级竞
赛(行业、公司)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特、一
20
18
15
12
6
2—4
二
17
15
12
9
3
5—8
三
14
12
9
6
1
优秀奖
7
6
4.5
3
0.5
(二)发表学术专著或论文(C2)。
公开出版学术著作的须经学院认定,按表2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合著(参编)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发表学术论文须经学院认定,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为教师、第二作者为学生的,视作学生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及其后的不计分),按表3中相应分值计分。
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同一论文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
表2出版学术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万字
3至10万字
1至3万字
≥10万字
5至10万字
1至5万字
<1万字
30(15)
每万字2
(1)分
6(3)
20(10)
14(7)
8(4)
6(3)
表3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
EI/CPCI-S
国家
权威期刊
国家
核心期刊
公开发行的
学术刊物
出版的
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
学术刊物
20
15
10
5
3
1
(三)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C3)。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已立项、结题或经评定的,按表4加分。
不同发明或不同科研项目可累计加分。
团队发明专利或科研项目集体获奖的,严格以证书或奖状上所署姓名排名位置值为准,按表4相应分值除以申报者排名位置值计分,证书标明排名不分先后者,按表4相应分值除以署名总人数计分。
表4科技发明和大学生科研评分
国家发明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限3项)
学生参与科研项目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限3项)
国家级、省部级
校级
结题
立项
结题
立项
20
5
5
15
7
10
3
(四)外语与计算机水平(C4)。
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者,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者,按表5加分。
取得英语以外其它外语语种国家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本评分标准酌情加分。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合格证书者,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6加分。
表5外语水平评分
CET-4级通过
CET-6级通过
CET-4级口语通过
CET-6级口语通过
1
3
2
4
表6计算机水平评分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
(NCRE)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1
2
3
4
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初级
中级
高级
3
4
5
第十八条学术与科研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测评
第十九条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综合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文化文艺体育素质、社会活动及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方面获得的成果。
(一)文体竞赛获奖(D1)。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
参加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7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队、集体获奖成员按表格所列相应级别加分的50%计算加分,企业、行业举办的相同级别的比赛低一档加分。
表7文体竞赛获奖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部(市)
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特、一
18
16
13
10
4
2—4
二
15
13
10
7
2
5—8
三
12
10
7
4
1
优秀奖
6
5
3
2
0.5
(二)实践活动与创新创业获奖(D2)。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1.社会实践获奖(D21)
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获奖并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按照表8加分。
同一事迹获得表彰按最高级别表彰加分,不累加计分。
表8社会实践获奖评分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院级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12
8
4
2
社会实践团队及成果获奖
负责人
10
6
2
1
成员
5
3
1
0.5
2.创新创业获奖(D22)
创新创业获奖的个人或集体,按照表9进行认定计分。
同一事迹获得表彰按最高级别表彰加分,不累加计分。
表9创新创业获奖评分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12
8
4
创新创业团队及成果获奖
负责人
10
6
2
成员
5
3
1
(三)社会活动获奖与担任社会工作(D3)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5分。
1.社会活动获奖(D31)。
对于在公益活动、社会活动获奖的,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受到学院及以上表彰的,按表10加分;受到学院及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其中,表10所指先进集体包括:
先进党总支、共青团工作先进单位(红旗团委)、优秀学生会、优秀(先进)党支部、红旗(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标兵)、优秀(文明)寝室等;表10所指先进个人和积极分子包括:
优秀共产党员(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理论学习先进个人、心理健康教育先进个人等。
荣誉称号明确标明“标兵”的按标兵级计分,其余的按照普通级计分。
表10参加社会活动评分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院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标兵级
普通级
先进集体
负责人
20
15
15
9
9
6
3
成员
10
7.5
7.5
4.5
4.5
3
1.5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15
12
12
8
6
4
2
2.担任社会工作(D32)。
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并认真履职的按表11加分。
学生干部的得分由其所在学生组织的上级组织根据年度工作履职情况出具。
校级学生干部和社团干部以校团委等学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为主要参考;院级学生干部和社团干部以学院学工办审核下达的评分为准;党(团)支部干部以院本科生党总支、院团委下达的评分为准;班委成员、寝室长、课代表以院学生会下达的评分为准。
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不累计加分。
表11担任社会工作评分
组织类别
社会工作岗位
校级
学生组织
主席级
副主席级
部长级
副部长级
其他成员
院级
学生组织
本科生党总支第一副书记、团委学生第一副书记、学生会主席
本科生党总支副书记、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副主席
本科生党总支各办公室主任、团委各部长、学生会各部长
本科生党总支各办公室副主任、团委各副部长、学生会各副部长
本科生党总支、团委、学生会各位干事
校、院
学生社团
主席级
副主席级
部门干部
党(团)
支部
书记
支部委员
班委会
班长
班级委员
寝室长、
课代表
评分区间
20-0
18-0
15-0
12-0
9-0
(四)其他突出表现(D4)。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武汉大学青年五四奖章、十大杰出青年学生、十大风云学子、武汉大学自强之星、三好学生标兵、十大遥感新星、十佳遥感星座及相应级别奖项经学院审核认定单独加分,个人获奖按10分/项计,集体获奖时,其成员按照每人5分计算加分;获提名奖同学,个人按5分/项计,获提名奖的集体,其成员按照每人2.5分计算加分。
第二十条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总评分(记作F4),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其中,D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六章测评操作步骤、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一条测评应严格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学院发布学年度素质综合测评通知及办法。
(三)班级召开会议,公布测评程序及办法,民主推选测评小组的学生代表,并报学院审核备案,学院公布班级测评小组名单;
(四)学生填报基本素质测评、课外学习能力与科研能力测评、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测评相关内容及自评分,并将所涉及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证明材料一并交给班级测评小组以便核查;
(五)测评小组根据学院和班级的日常管理记录进行扣分,计算每名学生的基本素质测评相应分值;
(六)测评小组核查每名学生的课外学习能力与科研能力测评、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测评相应自评分,并确定每个同学的课外学习能力与科研能力测评、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测评最终分值;
(七)测评小组计算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并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
测评小组计算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F1、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F2、课外学习与科研能力总评得分F3、社会实践与社会活动能力总评得分F4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0%+F2×66%+F3×12%+F4×12%;
(八)班级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测评小组填写并打印《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汇总表》,学生确认无误签字。
(九)测评小组将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学生签字的《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汇总表》的纸质档和电子档,上交学院以备核查。
第二十二条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向全院公示。
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二十三条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考察依据之一;
(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遥感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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