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太阳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案.docx
- 文档编号:29696276
- 上传时间:2023-07-26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7.83KB
肖太阳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案.docx
《肖太阳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肖太阳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案.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肖太阳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案
肖太阳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案
肖太阳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赣中刑一终字第92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肖太阳,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务农,家住(略)。
因本案于20XX年4月1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珍徽,男,194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农民,住(略)。
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太阳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XX年9月19日作出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肖太阳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对上诉理由进行了认真评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故意伤害
20XX年4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肖太阳看见村民肖珍徽帮助肖刘生的责任田犁田,便叫肖珍徽不要犁,并用锄头挖损肖刘生的责任田田坎,肖珍徽见状去阻拦,双方引发口角,此时,肖太阳的妻子宋员秀听到肖太阳与肖珍徽吵口,就走到肖珍徽犁田的责任田里用镰刀把肖珍徽家的牛绳割断,肖珍徽即上前夺宋员秀的镰刀,两人在争夺镰刀时,肖太阳举起手中的锄头柄朝肖珍徽右手臂击打一下,致使肖珍徽右尺骨横形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乙级。
宁都县正道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
宁都县人民医院住院10天,用去4897元、误工费4547元[元/天×89天]、护理费511元、车旅费348元、住院伙食费及营养费100元、残疾赔偿金8398元。
原判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肖珍徽的陈述,陈述了20XX年4月3日下午14时许,帮助肖刘生犁田时,发生纠纷并且被打伤后到县医院治疗住院的情况及用去医疗费等费用。
2、证人宋员秀的证词,证明了当时吵口的地点及割断牛绳,并用石头砸肖珍徽,和肖珍徽抓住双手的过程;
3、证人肖刘生的证词证明了20XX年4月3日雇请肖珍徽帮犁田,肖太阳和肖珍徽打起来了,当时在场。
4、证人江六秀证词证明了20XX年4月3日下午,听到外面有人吵口,出来一看,看见肖太阳、还有肖太阳的老婆,肖太阳的老婆用镰刀割断肖珍徽的牛的牛绳,双方抓住双方,之后,肖太阳看到后就拿了一把“脚头”柄,举起“脚头”柄向肖珍徽打过去,情况就是这样。
5、证人肖根长的证词证明了20XX年4月3日下午,路过店背,看到本组的肖太阳与肖珍徽打架,后被旁人救开,这时宋员秀拿镰刀割断肖珍徽的牛绳,此时肖太阳举起“脚头”过来往肖珍徽的头部砸去,肖珍徽一偏躲了过去没被打到,紧接着肖太阳又举起“脚头”柄砸肖珍徽的右手臂,后被肖刘生等几人救开了。
6、证人黄才秀证词,证明了20XX年4月3日下午肖太阳与肖珍徽打架一事,当时在家,听到处面有人吵口,后看到肖太阳为肖珍徽吵口并打了起来,肖太阳用“脚头”柄打与肖珍徽的手臂,后没有打了。
7、证人刘招秀的证词证明了看到肖太阳与肖珍徽、肖太阳的老婆“园女”之间相打,并由肖太阳老婆割断牛绳,后肖太阳用“脚头”柄向肖珍徽跺了一下,后被人救开了。
8、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了锄头一把被扣押。
9、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
10、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作案现场。
11、现场提取笔录证明了作案时的作案工具;
12、法医活体检验报告证明了被害人肖珍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13、民事判决书证明了责任田是肖刘生的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证据有:
1、医药发票证明,证明了被害人肖珍徽去医院住院期间及门诊所治疗药费及鉴定费的情况;
2、出院证明证明了出院的小结情况;
3、费用明细汇总单证明证明了住院时所用的费用。
4、门诊病历证明证明了到县医院进行治疗记录的情况。
5、车票证明证明坐车到宁都看病、检查回赖村的情况。
6、伤残等级鉴定书,证明了损伤等级的情况。
妨害公务
20XX年4月17日上午,赖村派出所民警胡循标、罗正芳及协警赖传龙在赖村镇石街村村委会治保干部肖福建协助下,前往石街村塘下组肖太阳家抓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网上逃犯肖太阳。
民警胡循标出示警官证及传唤证给肖太阳,要求肖太阳去赖村派出所接受调查,肖太阳拒绝配合,胡循标、罗正芳强行将其带往警车停放处,行走至肖珍徽家新房门口时,肖太阳反抗挣扎过程中摔倒仰躺在地,胡循标、罗正芳将肖太阳按住准备帮肖太阳右手上手铐时,肖太阳左手捡起地上一块半截砖头朝胡循标后脑勺砸了一下,致使胡循标受伤。
经法医鉴定:
胡循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原判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肖太阳的供述,供述了当时派出所和村干部来其家抓捕的情况;
2、受害人胡循标的陈述,陈述了当时去肖太阳家抓捕经过及损伤的情况;
3、证人肖福建的证词,证明了一起同赖村派出所民警去抓捕肖太阳及抓捕时发生的情况;
4、证人罗正芳的证词,证明了20XX年4月17日上午8时许,接到群众举报,称“派出所要找的肖太阳在家里”,接报后,黄所长指派胡循标和我及协管员前往肖太阳家抓捕,9时许,我们找到村干部肖福建一起前往,走到肖太阳家时,出示警官证及传唤证,叫肖太阳去派出所接受调查,肖太阳不肯配合,强行带走,在带走路上时,被告人肖太阳想挣扎逃跑,此时,一起将肖太阳的双腿抱住,将肖太阳按倒在地上,准备从肖太阳右手中夺过手铐,随后,看到肖太阳左手拿了半块砖头朝胡循标后脑勺砸了一下,胡循标后脑勺流血,后将肖太阳带到派出所;
5、证人赖传龙证词,证明了一起参与抓捕肖太阳经过的情况,并看到肖太阳拿砖头砸胡循标的经过;
6、扣押物品证明了半块砖头的物品;
7、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8、现场提取笔录证明了半块砖头长、宽、厚情况;
9、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
10、被害人胡循达损伤照片证明了受伤的部位;
11、传唤通知书证明了合法传唤肖太阳的手续;
12、检验报告证明,证明了被害人胡循标的损伤程序为轻微伤乙级;
13、警官证证明了警官的身份;
14、被告人肖太阳的故意伤害的供述及被告人肖太阳户籍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肖太阳无视法律,用锄头柄打击他人造成伤害的后果,造成轻伤乙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肖太阳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方法击打工作人员,造成执行人员受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肖珍徽要求被告人肖太阳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原告人肖珍徽造成的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当由被告人肖太阳负全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太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肖太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肖太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珍徽医药费、鉴定费计币4897元、误工费4547元、护理费511元、车旅费3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100元,残疾赔偿金8398元,共计人民币18801元。
。
上诉人肖太阳上诉称,其没有伤害肖珍徽,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要求二审法院宣判其无罪,并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肖太阳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宁都县人民法院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民事赔偿事实均是正确的,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肖太阳上诉称,其没有伤害肖珍徽。
经查,证人江六秀、肖根长、黄才秀、刘招秀的证言,均证明上诉人肖太阳持锄头柄击打被害人肖珍徽手臂;且被害人肖珍徽的陈述证明上诉人肖太阳持锄头击伤他的右手臂,根据以上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肖太阳持锄头柄击伤被害人肖珍徽的右手臂。
上诉人肖太阳上诉称,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
经查,传唤通知书,证明公安干警传唤上诉人肖太阳办理了合法手续;被害人胡循标、证人罗正芳、肖福建、赖伟龙的证言,证明公安干警穿警服并持传唤通知书,要求上诉人肖太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肖太阳予以反抗并持砖头将被害人胡循标头部砸伤;且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亦供认警察持手铐并出示了有关证件,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出示了合法证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太阳用锄头柄打击他人,造成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肖太阳以暴力方法打伤国家工作人员,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
上诉人同时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珍徽因上诉人肖太阳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上诉人肖太阳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肖太阳的上诉理由与事实、法律不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曾晓兰
审 判 员 尹钟华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琼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太阳 故意伤害 妨害 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