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操作规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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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操作规程模板
附件1
**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核准依据】为做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管理工作,规范审批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结建定义】本规程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修建的防空工程和轨道交通人防工程。
本规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是指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区城市更新局批准,以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为主体,出地面的建构筑物仅为疏散楼梯、电梯间、设备房、入口门厅和风井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核准原则】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遵循应建尽建、以建为主原则,做到布局均衡、功能齐全、平战结合。
第四条【核准部门职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统筹制定全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标准、核准程序,并履行相应监督职责,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段、停车场等房屋建筑项目以及规划批复为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除外)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工作;负责跨区建设项目的应建人防工程审批。
各区住建(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其他所有建设项目的应建人防工程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建设要求】新建民用建筑(详见附件1)和建筑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均应结合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地下防空工程,地下轨道交通项目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第六条【申请主体】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地下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
第七条【申请材料】
(一)**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二)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含《人防工程应建面积计算表》);
第八条【不予受理情形】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标准
第九条【应建面积核准标准】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
(一)新建十层及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
(二)新建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
(三)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
轨道交通等地下交通干线应当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属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经核准不需要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2)。
第十条【战时功能核准标准】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配置按标准审核(详见附件3)。
新建医疗卫生项目应根据建设规模先行修建医疗救护工程,再配套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后修建人员掩蔽工程、药品库等;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队组建部门和单位在新建项目时,应先行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并根据规模适当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站。
第十一条【防护等级和抗力级别核准标准】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人防工程按照甲类设防,即:
防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袭击,抗力等级为防常规武器抗力5级、防核武器抗力5级(即甲5级)和防常规武器抗力6级、防核武器抗力6级(即甲6级)。
各类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统筹建设项目核准标准】原则上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复函批复的建设项目,按一个人防工程报建项目申报,规划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申报人防工程建设。
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复函批复的建设项目,申请统筹或合并建设人防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复函载明的用地单位,且申请单位(用地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二)申请统筹或合并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地块红线最近距离应不大于200米。
(三)建设单位(申请单位)应明确承诺申请合并或统筹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同步开工建设或结合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地块先行建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统筹或合并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地下室之间应相互连通(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除外)。
经批准同意统筹或合并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按统筹或合并后的人防建设规模确定其战时功能和防护级别等指标。
第十三条【规划保留项目核准原则】对于已经规划部门批复同意的规划保留项目,人防部门应核实项目是否建设人防工程,已建人防工程的应主动对接住房建设等部门确认项目人防工程质量情况,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后予以补办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地铁人防工程核准原则】地下轨道交通人防工程按一站一区间设防,需设防站点的20%按重点站标准设防,其他需设防站点按一般站设防,抗力等级为6级,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储备场所以及疏散干道。
地铁建设形成的地铁车站和区间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原则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开展人防设防的审批工作。
如部分车站和区间自然形成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区或预留物业开发和市政配套区域等)规划批复为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则应按照人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人防工程,由项目所在区住建(人防)部门核准;如批复为地铁车站和区间的组成部分,则该部分地下空间采用地铁人防设计标准,同属地铁车站人防设防单元,以保证其所属地铁车站加相邻区间防护单元的完整性。
第四章核准
第十五条【核准原则】应严格按照规定核定人防工程建设规模、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严格核准免建项目。
第十六条【核准程序】人防部门应建立至少包括审核、复核、批准等3个环节的审批流程。
(一)审核。
审核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二)复核。
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应根据申报材料和规定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报请审批部门领导批准。
(三)批准。
由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发《**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意见》。
第十七条【核准意见内容】《**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指标文件编号、用地性质、用地面积、规定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等;建筑设计方案明确的建筑栋数、层数、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含核增)及其建筑功能、地面以下建筑面积及其建筑功能。
(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内容。
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防化等级。
(三)防空警报间建设要求。
设置位置、配建面积和基本设施要求。
(四)告知提醒。
告知申请人取得核准文件之后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核准时限】人防工程的核准工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监督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人防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核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违规情形】人防工程审批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均属于违规情形:
(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不按核准条件和标准进行核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审批超时。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各区人防部门应对审查、核对、批准等环节进行内控监督,每年度抽取不少于10%的人防工程建设核准项目,对核准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防部门每年按人防工程建设核准项目总数的5%,对建设核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条文解释】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期限】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筑形式
居住建筑
别墅、公寓、普通住宅、宿舍等
办公建筑
行政楼、办公楼等
旅馆酒店建筑
旅游饭店、普通旅馆、招待所等
商业建筑
百货商场、综合商厦、购物中心、会展中心、超市、菜市场、专业商店等
居民服务建筑
餐饮用房屋,银行营业和证券营业用房屋,电信及计算机服务用房屋,邮政用房屋,居住小区的会所,以及洗染店、洗浴室、理发美容店、家电维修、殡仪馆等
文化建筑
文艺演出用房、艺术展览用房、图书馆、纪念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宫、游乐场馆、电影院(含影城)、宗教寺院以及舞厅、歌厅、游艺厅等
教育建筑
各类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
体育建筑
体育场馆、游泳馆、跳水馆等
卫生建筑
各类医疗机构的病房、医技楼、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等
科研建筑
科研楼、实验楼等
交通建筑
机场航站楼,机场指挥塔,交通枢纽,停车楼,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房,汽车、港口码头建筑等
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站)、地球站、监测台(站)、广播电视节目监管建筑、有线电视网络中心等
备注:
1.此分类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确定。
附件2
免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一、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不包括研发厂房、新型产业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研发产业用房)。
二、物流项目(指开展物品的收发、存储、装卸、搬运、物流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物流活动的项目)中的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公共加油站”“消防站及执勤点”等。
三、变电站,污水、淤泥处理设施,地铁车辆段或地铁停车场中车辆停放、维修用房;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用设施用房。
四、所有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独立钢构车库、独立车棚等;单独修建、没有人员日常进出通道且不直接在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用于临时使用目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中的行政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展示交易建筑、培训建筑等非生产性用房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当同一建筑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免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一览表
类别
典型形式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验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
物流项目
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中的“公共加油站”“消防站及执勤点”
单独修建的公用设施
1.单独修建的变电站,污水、淤泥处理设施,地铁车辆段或地铁停车场中车辆停放、维修用房等;
2.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开闭所、配电站、区域机房等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用设施用房。
临时建筑
规划部门明确为临时建筑的建筑物
所有构筑物
电视塔、纪念碑、独立钢构车库、独立车棚等
地下机械停式立体停车设施
单独修建、没有人员日常进出通道且不直接在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备注:
上述建筑物定性依据以规划部门批复的《**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为准,并结合建筑设计图纸对建筑的实际用途进行界定。
附件3
人防工程战时功能核准原则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建设项目性质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新建医疗卫生项目,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含)3000平方米的,应先行结合修建一个常5核5级中心医院;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含)200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应先行结合修建一个常5核5级急救医院;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含)100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的,应先行结合修建一个常5核5级救护站。
此外,新建医疗卫生项目应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药品库等其他类型人防工程。
分期建设或改扩建医疗卫生项目,如已结合修建中心医院的,后期建设项目可不再配建医疗救护工程;如已结合修建急救医院的,后期建设项目可不再配建急救医院和救护站工程,中心医院按新建医疗卫生项目标准结合修建;如已结合修建救护站的,后期建设项目可不再配建救护站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按新建医疗卫生项目标准结合修建。
二、区级(含)以上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电信、供水、供电、供气、食品等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按规定修建人员掩蔽工程应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在满足该项目战时工作人员掩蔽需求后,方可修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等其他战时防护功能的工程。
其中,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城管、建设、环保、民政、交通、工信、通信、供电等部门等负有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义务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其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应优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防空专业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
三、其他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根据规模适当配建防空专业队、救护站和配套工程。
(一)应建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含)6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至少应配套建设1个常5核5级二等人员隐蔽所防护单元。
(二)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不配套建设物资库和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含)1万平方米且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1个常6核6级物资库;
(四)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且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1个常6核6级物资库和1个常5核5级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防空专业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
(五)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且小于4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2个常6核6级物资库、1个常5核5级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防空专业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和1个常5核5级的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为主);
(六)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含)4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至少配套建设2个常5核5级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防空专业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和1个常5核5级的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为主),按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每2万平方米配套建设1个常6核6级物资库;各区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所属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相关规范,结合实际设置其他类型人防工程,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四、下列人防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区域柴油电站:
(一)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二)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平方米的。
五、区域供水站、食品站、生产车间、核生化检测中心、药品库、粮食库等其他配套工程的抗力级别为常5、核5。
附件4
人防工程应建建筑面积核准技术要点
一、九层及以下多层建筑基础埋置深度
九层及以下多层建筑物基础埋深为建筑物首层地坪(±0.000米)到桩基承台或独立基础顶面的深度。
在同一栋建筑中,若主体承重结构范围内(雨篷等除外)存在竖向承重构件(柱、剪力墙等)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情况,则按其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核定该栋建筑的应建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
九层及以下多层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否超3米的界定标准如下:
1.多层建筑基础埋置深度的界定以栋为基准,对于设计方案中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栋,建设单位和个人须提供该栋的桩基础设计文件作为依据。
2.在同一栋建筑中,若所有基础埋置深度都超3米或等于3米,按其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核定其应建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若有部分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但仍有部分基础埋置深度超3米或等于3米,按其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核定其应建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
二、半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及层数认定标准
1.有关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及层数认定标准,应符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现行建筑设计规则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规定。
2.平地建筑的半地下室,当其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大于1.5米时,该半地下层应计为该建筑的地面首层(一层),其建筑面积计为该建筑地面首层(一层)建筑面积。
3.对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均超过3米的九层以下(含九层)坡地建筑半地下室,鉴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半地下室中每层用于商业、办公等用途的规定建筑面积最大值与地面首层(一层)总建筑面积进行比校,其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上述两者中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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