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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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
厦门市文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依据及规定内容
违法行为
违法
情节
违法程度
裁量标准
条款
规定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一般
擅自在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经修缮后基本可恢复文物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经修缮后仍无法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擅自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经修缮后基本可恢复文物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经修缮后仍无法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特别
严重
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经修缮后基本可恢复文物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保护范围内文物或环境破坏,经修缮后仍无法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十至五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一般
在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已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环境破坏,但经改正后文物环境得到恢复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环境破坏,经改正后文物环境无法得到恢复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已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环境破坏,但经改正后文物环境得到恢复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文物环境破坏,经改正后文物环境无法得到恢复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已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环境破坏,但经改正后文物环境得到恢复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款。
已造成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环境破坏,但经改正后文物环境得到恢复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四十至五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轻微
擅自迁移、拆除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
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至十万元罚款。
一般
擅自迁移、拆除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严重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
擅自迁移、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特别
严重
擅自迁移、拆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十至五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轻微
擅自修缮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经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般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擅自修缮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经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至十万万元罚款。
严重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
擅自修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经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特别
严重
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经改正后基本可以恢复原状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经改正后文物原状受到破坏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十至五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轻微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经改正仍能保持原址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般
造成原址失去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
经改正仍能保持原址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至十万万元罚款。
严重
造成原址失去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至二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
经改正仍能保持原址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款。
造成原址失去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
经改正仍能保持原址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原址失去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十至五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轻微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按原状修缮及迁移、重建,未改变文物原状及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造成文物破坏经改正后仍无法完全恢复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至十万万元罚款。
一般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按原状修缮及迁移、重建,未改变文物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至二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
造成文物破坏经改正后仍无法完全恢复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按原状修缮及迁移、重建,未改变文物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至三十万元罚款。
造成文物破坏经改正后仍无法完全恢复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特别
严重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的
按原状修缮及迁移、重建,未改变文物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至四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文物破坏经改正后仍无法完全恢复原有价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四十至五十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轻微
转让或者抵押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一般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罚款。
严重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罚款。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至二万元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罚款。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轻微
将非国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轻微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一般
将非国有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一般
将非国有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罚款。
严重
将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至二万元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罚款。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轻微
擅自改变国有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罚款。
严重
擅自改变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至二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般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一般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下罚款。
严重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三级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三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二至三倍罚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二级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二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三至四倍罚款。
特别
严重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一级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一级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至二万元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四至五倍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轻微
发现一般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一般
发现三级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二至三万元罚款。
严重
发现二级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三至四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发现一级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四至五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轻微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一般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三级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一至二万元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二级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并处二至三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的一级文物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处四至五万元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一般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般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已造成文物损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已造成文物损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一至四万元罚款
严重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二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已造成文物损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四至八万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已造成文物损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八至十万元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般文物的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已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至五千元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已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级文物的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已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
未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已造成文物破坏的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至二万元罚款。
7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文物损坏的,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或变更其使用权的
轻微
擅自占用已公布为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或变更其使用权的
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至4000元罚款
一般
擅自占用已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或变更其使用权的
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至80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占用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或变更其使用权的
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000至10000元罚款
(二)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所有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文物用途的
轻微
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所有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文物用途的
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至4000罚款
一般
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所有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文物用途的
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至8000元罚款
一般
属于集体或私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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