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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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
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办案责任制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案件的办理中,施行谁办案谁负责的一个制度。
如果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办了错案、违法办案,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司法办案责任制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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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
为更好地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就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1.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
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2.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坚持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
3.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
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
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
4.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官办案组可以相对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6.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简单案件也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
决定初查、立案、侦查终结等事项,由主任检察官或独任检察官提出意见,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7.诉讼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案件,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承办,也可以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
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或提出(提请)抗诉的,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8.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参加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承办案件的,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9.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签发。
10.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对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进行审核。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或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要求复核的意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归入案件卷宗。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不改变该决定,或要求立即执行的,检察官应当执行,执行的后果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负责,检察官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三、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
11.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功能。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主要是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案件,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
12.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员组成。
13.检察官可以就承办的案件提出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请求,依程序报检察长决定。
14.检察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15.完善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
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研究小组等检察委员会决策辅助机构。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到场发表咨询意见。
四、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
16.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决定是否起诉;
(三)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或提请抗诉,决定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
(四)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以及复议、复核、复查;
(五)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重要侦查措施;
(六)决定将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
(七)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八)主持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进行考评;
(九)组织研究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受检察长委托,可以履行前款规定的相关职责。
17.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
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
下列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
(一)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
(三)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
(四)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
(五)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
(六)出席法庭;
(七)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18.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
(二)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19.业务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涉及本部门业务的法律政策问题;
(二)组织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办案工作的指导;
(三)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四)负责本部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五)应当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20.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三)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四)收集、调取、核实证据;
(五)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
(六)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七)完成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21.省级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可以将检察长的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权力清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五、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
22.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或依法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异地管辖;可以在辖区内人民检察院之间调配检察官异地履行职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指令,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作出。
23.下级人民检察院就本院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处理或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在请示中应当载明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包括各种意见及其理由以及检察长意见。
24.司法办案工作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办案工作审核、审批,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
25.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司法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记录办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26.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由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承办。
27.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有迹象表明检察官违法办案的,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
检察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28.建立以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技能、外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
评价结果作为检察官任职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29.建立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
评价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0.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建立健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法律文书公开平台、辩护与代理预约平台,推进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
3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进一步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六、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
32.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司法责任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检察人员与司法办案活动无关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33.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34.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四)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五)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七)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八)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九)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十)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5.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三)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四)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六)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
(七)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八)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6.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37.独任检察官承办并作出决定的案件,由独任检察官承担责任。
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由其负责人和其他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
办案组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决定事项负责。
38.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检察官有审核把关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9.检察长(副检察长)除承担监督管理的司法责任外,对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办案事项决定承担完全责任。
对于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的事项,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因签发法律文书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官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要求进行复核并改变原处理意见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与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
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检察官决定的,对改变部分承担责任。
40.检察官向检察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情节,导致检察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检察官承担责任;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错误决定形成的具体原因和主观过错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41.上级人民检察院不采纳或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正确意见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情节,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命令、决定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2.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
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应当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43.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检察官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重大过失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辩解、申请复议。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章程另行制定。
44.对经调查属实应当承担司法责任的人员,根据《检察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按照下列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一)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调离司法办案工作岗位以及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5.检察人员不服处理决定的,有权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46.检察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官对法定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有权拒绝执行。
七、其他
47.本意见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确定的试点检察院,其他检察院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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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中对检察院司法办案责任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检察官的职责、检察官办案组的人数组成等。
检察官应对其负责的案件承担司法责任,对案件的办理质量负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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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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