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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解读_经济法论文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胡明远
《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因为涉及作为主要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类型的企业的直接利益,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即受到极大关注。
本文从立法背景、立法原则、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新税制的变化及影响等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作粗浅的解读,以方便关注企业所得税的人士了解和运用该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在《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以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伴随着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的重大调整而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规定,分别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企业所得税制度改变了区分所有制的模式,改以区分内外资企业立法,分别统一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
这两部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这种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税制不统一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也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发展不平衡。
二是税收优惠漏洞造成税款流失:
“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现象等“假外资”真避税情况较多。
三是企业所得税制度散乱,法规阶位低,不适应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
由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形势的发展,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高涨。
2001年财政部着手起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4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向国务院提交草案。
但是,因为涉及各利益主体的直接利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进程却是一波三折。
2005年54家在华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延长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期。
商务部和沿海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也表达了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影响外资引进的担忧。
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立法进程。
毕竟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大势,2006年9月,国务院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及区域差别待遇问题,统一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
体现了“四个统一”:
内外资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保,强调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比如第二十八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规定,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征或免征规定,第三十条对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第三十四条对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税额抵免,等等。
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从立法层面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
比如第二十八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的规定。
其他各项税收优惠的规定也无不体现税收的调空引导作用。
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国际上税制发展的最新经验。
比如第二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充分发挥税收作为财富再分配手段的作用,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确定税负。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比如第五十条关于法人汇总纳税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概要
《企业所得税法》共8章,60条:
第1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纳税人、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主要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允许和不得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亏损结转等方面的规定。
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规定了应纳税额的概念、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抵免和间接抵免等。
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情形、优惠措施等作了规定。
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及扣缴人义务、扣缴办法等作了规定。
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强化反避税手段,对企业的关联交易、成本分摊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核定程序和反避税地避税、资本弱化条款、一般反避税规则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对企业纳税地点、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
第8章“附则”共4条,对过渡性优惠安排、与税收协定的关系、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
四、新税制的主要变化
(一)关于纳税人的变化
1、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为纳税义务人,新税法规定实行的是法人税制。
同时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划分标准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其就境内外所得纳税;依外国(或地区)法律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就境内所得或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二)关于税率的变化
1、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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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所得税法》在征收管理方面的特别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但也有其特殊要求。
主要是:
1、纳税地点:
①居民企业为企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在境外的在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②非居民企业为机构场所所在地,未设机构场所或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纳税方式:
现行规定为:
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过渡性安排
《企业所得税法》为缓解对原来享受法定优惠的企业和地区的影响,在附则部分规定了过渡性措施。
1、在外资企业方面:
①对《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在税率的适用方面,规定了5年过渡期,逐步提高至25%的统一税率水平;在定期减免税方面,规定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算。
②《企业所得税法》通过(2007年3月16日)之后、实施(2008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企业,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现行税法执行,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法》执行,没有过渡期。
2、在区域优惠方面:
五、《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特定区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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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建《机电工程》备考练习题:
静置设备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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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置设备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欢迎阅读参考,更多有关内容请继续关注本网站二级建造师栏目。
2018年二建《机电工程》备考练习题:
静置设备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技术
一、单选题
1、静置设备按设计压力分类,属于高压设备的是(
)。
A.0.1MPa≤P<1.6MPa
B.1.6MPa
C.1.6MPa≤P<10MPa
D.10MPa
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正确的连接要求是(
)。
A.螺栓不能自由穿入螺栓孔时用气割扩孔
B.螺栓必须一次达到拧紧力矩要求
C.施拧顺序有螺栓群外围向中心施拧
D.螺栓连接副可采用转角法施拧
3、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
)试验和复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A.扭矩系数
B.紧固轴力
C.弯矩系数
D.抗滑移系数
二、多选题
4、关于压力容器焊接试板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试板应采用与施焊压力容器相同的条件和工艺在试验场完成操作
B.试板应由该压力容器的施焊焊工进行焊接
C.试板检测不合格,允许返修
D.不得刻意避开试板焊缝外观不合格的部分截取试样
E.焊接试板应同炉、同工艺随容器进行热处理
5、下列项目中,不属于钢制储罐罐体几何尺寸检查内容的是(
)。
A.罐壁垂直度偏差
B.底圈壁板内表面半径偏差
C.两极及赤道截面内直径偏差
D.罐底焊后凹凸变形
E.支柱垂直度偏差
6、钢制储罐建造完毕进行充水试验检查的项目有(
)。
A.罐底严密性
B.罐壁强度及严密性
C.固定顶稳定性
D.浮顶升降试验
E.罐壁的局部凹凸变形
参考答案:
1、【答案】C
【解析】按设备的设计压力(P)分类。
真空设备:
P<0;常压设备:
P<0.1MPa;低压设备:
0.1MPa≤P<1.6MPa;
中压设备:
1.6MPa≤P<10MPa;高压设备:
10MPa≤P<100MPa;超高压设备:
P≥100MPa
2、【答案】D
【解析】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相关要求。
1.紧固高强度螺栓的扭矩扳手使用前应进行校正,其扭矩相对误差不得大于±5%。
2.高强度螺栓安装应能自由穿入螺栓孔,不得强行穿入。
不得采用气割扩孔。
3.高强度螺栓应按照一定顺序施拧,宜由螺栓群中央顺序向外拧紧。
4.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拧分别为初拧和终拧。
大型节点在初拧和终拧间增加复拧。
初拧、复拧扭矩值各为终拧扭矩
值的
50%。
高强度螺栓的拧紧应在
24h
内完成。
5.终拧以拧掉尾部梅花卡头为准。
断裂位置只允许在梅花卡头与螺纹连接的最小截面处。
6.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施拧可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
3、【答案】D
【解析】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
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答案】BCE
【解析】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要求。
(1)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应制作产品焊接试件,制取试样,进行拉力、弯曲和规定的冲
击试验。
(2)产品焊接试件的材料、焊接和热处理工艺,应在其所代表的受压元件焊接接头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
范围内。
(3)产品焊接试件由焊接产品的焊工焊接,并于焊接后打上焊工和检验员代号钢印。
(4)圆筒形压力
容器的产品焊接试件,应当在筒节纵向焊缝的延长部分,采用与施焊压力容器相同的条件和焊接工艺同时焊接。
(5)现场组焊的每台球形储罐应制作立焊、横焊、平焊加仰焊位置的产品焊接试件各一块。
(6)球罐的产品焊
接试件应由施焊该球形储罐的焊工在与球形储罐焊接相同的条件和焊接工艺情况下焊接。
(7)产品焊接试件经外
观检查和射线(或超声)检测,如不合格,允许返修,如不返修,可避开缺陷部位截取试样。
(8)需进行热处理
以达到恢复材料力学性能或耐腐蚀性能的压力容器,其焊接试件应同炉、同工艺随容器一起进行热处理。
5、【答案】ABCE
【解析】
(1)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规则所称压力容器,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范围内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
安装是指压力容器整体就位、整体移位安装的活动。
(2)需在安装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需
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例如,分段分片运至施工现场的焊接塔器、球罐等。
从事
上述组焊工作,应由具有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承担。
(3)压力容器在安装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应当向压
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或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书面告知。
(4)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当取得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1
级(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5)取得压力容器
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
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
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例如,取得
A1
级制造许可的单位,可安装超高压容器、高压
容器;取得
A2
级许可的单位,可安装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3
级可进行球形储罐现场组焊。
(6)取得
GC1
级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取得二级(含二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
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6、【答案】ABCD
【解析】充水试验项目、方法及合格标准:
1.罐底严密性
2.罐壁强度及严密性
3.固定顶强度、稳定性及严密性
4.浮顶及内浮顶的升降试验及严密性
5.浮顶排水管的严密性
6.基础的沉降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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