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2189.docx
- 文档编号:29689839
- 上传时间:2023-07-26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26.01KB
刑事诉讼2189.docx
《刑事诉讼2189.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2189.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事诉讼2189
1、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X刑事诉讼的法律。
是国家制定的规X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3、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X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与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4、刑事代理制度:
是法律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代理人的X围、代理的种类与方式、代理人职责、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法律规X的总称。
5、证据1566、证明:
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与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与其辩护人、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7、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8、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9、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0、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11、拘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势措施。
12、逮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13、附带民事诉讼:
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4、送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15、刑事诉讼中止: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16、刑事诉讼终止: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诉讼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
17、立案: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与自诉人起诉等材料,以与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X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8、侦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9、询问证人:
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证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20、询问被害人:
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向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21、勘验、检查:
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等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 。
22、侦查实验:
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时间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时间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23、搜查:
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与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24、扣押物证、书证:
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25、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察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侦察活动。
26、鉴定:
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27、辨认:
是指在侦察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28、通缉:
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29、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
是指在侦察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活动。
30、侦查终结:
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31、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继续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3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33、起诉:
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
34、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一宗起诉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以与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35、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
36、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37、审判:
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主X的刑事案件进行深里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38、审查: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庭前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39、第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守的程序。
其内容主要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延期和中止审理、评议和宣判等诉讼环节。
40、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41、第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42、上诉不加刑: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43、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44、死刑核准权:
是指对死刑(含死缓)判决、裁定由哪一审判机关进行复核与批准的权限。
45、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46、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与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47、判决: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48、裁定: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49、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50、两审终审制:
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1、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早期的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
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诉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
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试事实和作出判决。
4在弹劾式诉讼中,利害相对的诉讼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官遂求助于神,期冀神灵给予一定的其实来甄别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和双方主X的曲直。
3、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特征
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
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4采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的判决,被告人这种供诉的效果与名师诉讼中的承认并无不同
5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4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有哪些
(1)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3)公安机关;(4)国家安全部门;(5)军队保卫部门;(6)监狱;(7)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5、人民法院的职权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见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与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6、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与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7公安机关的职权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8诉讼参与人种类X围(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性权利
1、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4、对于人民检察院一招《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开始;
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等等。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的法律义务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等等。
11被害人地位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2、被害人基于实现氏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解决的愿望。
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一样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4、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也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12被害人的主要义务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的义务;
3、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的义务;
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等等。
13、依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4、证据种类:
①物证、书证②证人证言③被害人陈述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⑤鉴定结论⑥勘验、检查笔录⑦视听资料
15、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①只有单个证据不能认定有罪,即“孤证不能顶罪”
②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要十分谨慎
③在某些“一对一”的案件中,收集到的基本上是言词证据
④把案内所有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予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在整体上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链条
⑤贯彻疑案从无原则
16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1)证据主体不同;
(2)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不同;
(3)证据夸大程度不同;(4)故意作伪证陈述的法律后果不同
17、强制措施的特点:
①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严重的构成犯罪
②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③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④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⑤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等问题
⑥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18强制措施的构成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9、强制措施的意义:
①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②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行妨害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
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④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以与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⑤可以震慑犯罪分子,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⑥可以严格规X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使他们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的自由进行处分,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
20、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
①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②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④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⑤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⑦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2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取保期间应遵守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与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应遵守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与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23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XX、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4拘留的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一)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
(二)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四)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五)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5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二)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三)犯罪人的自首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五)其他途径:
(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2)群众的扭送;
(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
(4)其他行政执行机关移送的案件。
26侦查的内容:
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27审查的步骤和方法:
1、审阅案卷材料
2、讯问犯罪嫌疑人
3、听取被害人意见
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5、补充侦查
28法庭调查(程序)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询问证人、鉴定人
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6、调取新的证据
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29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什么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与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30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2、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
3、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即它不同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4、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而不是所有的人民法院均有核准权。
1、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一下14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依靠群众;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审判公开;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与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3、侦查监督的内容: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与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4、酌定不起诉的内容
依据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
也即是说,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与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5、不得担任辩护人的X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被宣告缓刑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5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6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8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33条规定,以上4、5、7、8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学术界普遍认为,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宜同时担任本案的辩护人,因为这些人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诉讼以为是互相矛盾的。
6、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
辩护人有权限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进行辩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限制和干涉。
2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