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易混淆的概念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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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混淆的概念对比
01、任免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4)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02、改变或撤销法规、地方性法规、决定、命令、决议等的规定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国务院:
1)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2)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03涉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的条目: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九条准予行政许可,颁发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二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会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当在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赋予公民特点资格……国家考试……,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行为。
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七条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行政诉讼法: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七条对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七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务员法: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享有下列权力: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04所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条目:
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行政复议法
2、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5有关时间期限的题目:
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会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当在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四十八条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耽搁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公务员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适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十八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于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条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6几个法律的时间问题
1、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
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修正。
2、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行政诉讼法: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5、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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