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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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安徽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是按照国家标准GB50500-2003的要求,适应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一、消耗量定额的适用范围
本消耗量定额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消耗量定额的作用
1.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
2.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或控制价的依据;
3.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4.是审核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5.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拨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参考依据。
三、消耗量定额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上、下册)(GJD-101-95);
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Z-101-95);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1998年版);
5.《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2000年版);
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LD/T72-94(De)]和《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LD/T73-94(De)];
7.现行施工工期定额;
8.省内近期补充定额和其它资料;
四、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原则
1.本消耗量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依据目前本省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
2.本消耗量定额贯彻了工程实体消耗和施工措施消耗的分离,以适应按单项工程成本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造价和价格的动态调整;
3.本消耗量定额是依据现行的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编制的;
4.定额中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
五、消耗量定额的工作内容
本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完成该项目过程的全部工程,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
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工、料、机”等消耗与定额有差别而改变定额用量。
定额中有规定的可以调整。
六、檐高
本消耗量定额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的高度。
檐口高度按以下情况确定:
1.坡(瓦)屋面按檐墙中心线处屋面板面或椽子上表面的高度计算;
2.平屋面以檐墙中心线处平屋面板的板面高度计算;
3.屋面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等高度不计入。
七、消耗量的确定
1.人工工日消耗量:
本消耗量定额中人工工日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不分工种、技术等级。
其内容包括基本用工、材料场内运输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的人工工日数,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
2.材料消耗量:
本消耗量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
其损耗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难以计量的材料以“其他材料费占材料费百分比”表示。
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入一次性使用量或摊销量。
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列入消耗量定额中。
其强度、水泥品种不同可以换算,但配合比用量不可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是按常用机械类型、规格确定的。
机械土石方、打桩、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都分别列出机械名称、规格型号及工作对象,单机或主机及与之配合的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中小型机械一般随工人班组配备,其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的子目中。
难以计量的机械台班以“其他机械费占机械费百分比”表示。
八、消耗量定额的计量单位
消耗量定额中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规范规定的标准计量单位,部分计量单位为自然计量单位。
九、钢材理论质量与实际质量不符时,钢材数量可以调整;调整系数由施工单位提出资料后,再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十、本消耗量定额,除脚手架、构筑物、垂直运输定额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其余章节均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设计标高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
超过20m时,另按本消耗量定额第十二章规定计算。
十一、工程用木材未包括烘干费及烘干损耗,如因设计或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烘干时,每“m3”木材(成材不分材种)的烘干费和烘干损耗由各市定额站进行测试确定。
十二、预制混凝土构件未考虑蒸汽养护,如设计或建设单位要求,其蒸养费按实计算。
十三、本消耗量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全省各市统一执行本消耗量定额后,如发生定额缺项须作补充的,由各市定额站做出补充,并报省定额总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五、本消耗量定额授权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管理。
十六、本消耗量定额中文字、数据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用于软件开发,违者追究责任。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1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第2条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3条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5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6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门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7条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8条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9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乘以层数计策建筑面积。
第10条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11条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12条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3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4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5条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第16条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17条突出外围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第18条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第19条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第20条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第21条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第22条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第23条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有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它
第24条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一、二规定计算。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及岩石的分类见附表。
2.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系数1.18。
干湿土的划分,应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如无资料时,以地下常水位为界,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3.土方工程未包括在地下水位以下施工排水费用,如发生需要排水时,排水费的计算按第十三章的相应子目计算。
排除地表的雨水,其费用已包括在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中,不另增加。
4.人工挖沟槽、地坑定额深度最深为4m。
超过4m在6m以内时,按4m以内的相应项目人工乘系数1.1;6m以上乘系数1.3。
5.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6.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占用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
7.场地竖向布置挖填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8.支挡土板不论密撑、疏撑,均执行本定额。
实际施工中材料不同均不调整。
9.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如实际采用闷炮爆破的,其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10.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
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11.石方爆破中已综合了不同开挖深度,坡面开挖、放炮、找平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人工,材料和机械应另行计算。
二、机械土、石方
1.机械土方定额是按三类土编制的,如土壤不同时,机械台班量按表1-1中系数调整。
表1-1机械台班用量调整系数
项目
一二类土壤
四类土壤
推土机推土
铲运机铲运土方
自行铲运机铲运土方
挖掘机挖土方
0.84
0.84
0.86
0.84
1.18
1.26
1.09
1.14
2.机械挖土方工程,人工完成的修边坡、整平的工程内容施工时应同时考虑,不另增加费用。
3.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73。
4.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表1-2系数计算。
表1-2运距系数
坡度(%)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1.75
2.0
2.25
2.5
5.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c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6.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7.机械土方均以天然含水率为准。
如含水率达到或超过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含水率超过40%时,另行计算。
8.装载机装原状土,需由推土机破土时,另增加推土机推土项目。
9.场地填土碾压是按三遍计算的,如设计规定或实际碾压遍数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10.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定额未计算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11.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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