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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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总18页)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一、安全生产目标
1、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未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未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3、未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4、未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未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未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规模较大的企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4、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未能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5、未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7、未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8、未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9、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新安法》7条职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4条)
三、安全投入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未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4、未缴纳全员足额的工伤保险费。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未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未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3、企业未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4、未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5、未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6、未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7、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8、未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9、未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未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11、编制的安全规程应完善、适用,员工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12、未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每年至少一次)。
13、未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1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和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15、未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16、未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与事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与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五、教育培训
1、未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2、未明确安全教育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3、未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4、未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应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5、未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6、未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7、未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8、未对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段时间后,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9、未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10、未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11、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经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生产设备设施
1、新改扩工程未建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2、安全设备设施未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厂址选择未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4、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休息室、浴室、更衣室未设在安全区域。
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5、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未设有安全通道。
6、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未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7、厂区内的建构筑物,未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8、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未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9、未对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除尘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10、供上料系统原、燃料装备及运输的扬尘点,未设有良好的通风除尘设施(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11、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
12、所有高温作业场所,未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13、主控室、电气间、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未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设施与消防通道(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14、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未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的规定。
15、通道、走梯的出入口,位于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16、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未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17、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8、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19、厂房的照明,未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20、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未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2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未设置照明。
22、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超过12V。
23、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中控室等。
24、未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25、未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26、未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修。
27、未对检修、清理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清理完毕应及时恢复。
28、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应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29、所有设备设施的检修,未遵守下列规定:
(1)检修作业区域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
(2)检修作业区上空有高压线路时,应架设防护网;
(3)检修期间,相关的铁道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有关道岔锁闭并设置路挡。
30、涉及高压场所的维护检修,未配备并使用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高压验电器、安全接地用具等。
31、设备检修、清理工作,未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安全确认制度、挂牌制、监护制、锁具制,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的安全交底。
32、厂区各类横穿道路的架空管道及通廊,未标明其种类及下部标高;当管道下方有高温物质运输经过的,必须有隔热措施。
33、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未有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还应有声光信号。
34、通讯、信号和仪表:
(1)水、水蒸汽及煤气、氮气、氧气等的计量,应通过变送器,才能引入值班室。
(2)经常检查和定期校验各仪表信号和联锁信号装置,并做好记录。
35、计算机房未安装正压通风设施;大、中型计算机房,未设准确可靠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
小型计算机房,未配备灭火装置。
36、各机组的机、电、操控设备未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
37、使用表压超过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未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标明各种阀门处于开或闭的状态;各类能源介质管道阀门的末端应挂牌标明介质名称。
38、不同介质的管线,未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39、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内部的动作程序,未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
40、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未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
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等。
41、起重机同一时刻只未一人指挥,指挥信号未符合要求。
吊运重罐,起吊时未进行试重,人员未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42、起重吊物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吊物上有人,应用起重设备载人。
4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
44、吊车的滑线未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
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超负荷作业。
46、吊具未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
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未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有关规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47、带式输送机未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未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
48、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未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未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49、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大于4Ω。
50、未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51、未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52、未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七、作业安全
1、未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能源介质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交叉作业;
(7)其他危险作业。
2、生产现场未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区域划分科学合理。
3、现场有“跑、冒、滴、漏”现象,无大面积积水、积料。
4、作业现场未环境整洁;物品、物料、工具、防护器具等应定点存放。
5、未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6、架空电线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7、未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具体的危险场所,设置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并严格管理其区域内的作业(开具此项隐患专家需慎重)。
8、未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
9、表面高温设备未设置相应的外部保温层或防护隔离设施,防止造成人员烫伤事故。
10、高噪声的设备未设置警告标识,附近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11、空气压缩机及储气罐内的高压气体、锅炉中的高温高压水蒸气部位,未设置警告标识,避免当容器、管道缺陷或人员操作失误时有可能引发物理爆炸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12、未建立“三违”行为检查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13、未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执行工作票制。
14、未对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15、未对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6、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未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5)不应带电作业。
特殊情况下不能停电作业时,应按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
(6)对现场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并定期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
(7)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到动火区进行。
(8)人员不应乘、钻和跨越皮带。
(9)铁道运输车辆进入卸料作业区域和厂房时,应有灯光信号及警示标志,车速不应超过5km/h。
17、未应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18、未对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19、未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20、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未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21、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未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22、未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和《安全色》(GB2893)的规定,对不同介质的管线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23、吊装孔未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未设警示标志。
24、设备检修、清理应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现场未设有明显的警示牌、标识或围栏,用料及设备、工器具有序堆放,夜间照明要良好;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2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26、未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27、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8、使用酸、碱的场所,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未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
29、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标志;跨越道路管线未设置限高标志。
30、未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31、未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32、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未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33、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34、未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35、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未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八、隐患排查
1、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2、未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3、未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4、未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5、隐患排查的范围未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6、未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7、未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
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8、未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9、未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10、企业未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九、危险源监控
1、未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2、未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3、未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4、未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指符合GB18218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向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5、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6、未对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7、未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8、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十、职业健康
1、未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2、未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4、未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5、未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未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7、未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8、未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未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0、未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11、未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12、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十一、应急救援
1、未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未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未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4、未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5、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重点作业岗位有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6、未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7、未定期评审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9、未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10、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11、未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12、发生事故后,企业未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13、应急救援结束后未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未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2、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未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4、未对事故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5、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6、未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7、未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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