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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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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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东莞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总则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或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保洁: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道路绿地:
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绿化的用地。
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化带(包括分车绿化带、行道树绿化带、路侧绿化带)、渠化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交绿岛)、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道路人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机动车流量:
单位时间内通过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一、道路的清扫和保洁
1.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和等级:
1.1.1道路保洁范围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高架路、快速路、商业步行街、桥梁、立交桥、靠近人行道的敞开场地及其他设施等公共场所、梯道、便道、城市道路边坡。
1.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道路等级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二
级
1、临街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少于30%的城市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
2、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3、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4、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
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小区内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4、社区、村(居)委会内街小巷。
一
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
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临街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少于30%的城市
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
3、主要旅游点、车站、港口的主干道及其所在地路段。
4、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地路段。
5、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6、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1.2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1.2.1清扫保洁应达到路面整洁;无残留污水,排水口清洁、无沙土残积,路沿石、防蚊设施、废物箱、广告、路灯等公共设施无明显污迹,行道树圈无垃圾杂物、陈旧落叶等要求。
1.2.2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
等级
果皮、纸屑、塑膜(件/1000㎡)
烟蒂(个/1000㎡)
痰迹(处/1000㎡)
乱张贴、乱涂鸦(张/100㎡)
污水(平方米/1000㎡)
其它(处/1000㎡)
一级
≤4
≤4
≤4
无
无
≤4
二级
≤6
≤6
≤6
无
无
≤6
三级
≤8
≤8
≤8
≤1
0.5
≤8
四级
≤10
≤10
≤10
≤2
1
≤10
注:
果皮、纸屑、塑膜的面积以火柴盒大小为标准。
1.2.3人行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车行隧道的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相连接的道路相同。
栏杆、阶梯、扶手、墙面、地面、路面等应整洁、无乱张贴、乱画、垃圾和积存污水。
1.2.4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道路应全天巡回保洁,每天洒水不少于3次,达到路见本色,无积沙、余泥,无积存污水、侧角石无污迹的要求。
1.2.5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道路应定时巡回保洁,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达到基本路见本色、无积沙、余泥,无积存污水、侧角石无污迹的要求。
1.2.6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道路应定时巡回保洁,部分道路每天洒水不少于1次以上,达到无垃圾、无积沙、余泥,无积存污水的要求。
1.2.7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道路应定时巡回保洁,达到无垃圾、无积存污水的要求。
1.3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
1.3.1清扫保洁范围内每日至少1次普扫,具体次数根据需要而定。
1.3.2每日首次普扫在7时前完成。
1.3.3保洁时间:
一级道路实行全天巡回保洁,二级道路从早上7时至晚上23时,三级、四级道路从早上7时至晚上15-19时;保洁时间内,有保洁人员采用机械(人工)的办法进行巡回保洁,维持道路清洁。
1.3.4道路冲洗:
一级道路冲洗每日不少于1次,二级道路冲洗每周不少于3次,三、四级道路冲洗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道路冲洗应在每日24时至次日6时之间进行。
1.4文明作业要求:
1.4.1清扫保洁人员应小心执扫,控制扬尘,避免妨碍行人。
1.4.2非普扫时间不使用大扫把。
1.4.3清扫保洁工具应摆放整齐,保洁范围内有工具房的应存放在工具房内,保洁垃圾车、手推车等不得横向占道。
1.4.4保洁垃圾车、手推车装载垃圾时,应覆盖密闭。
1.4.5清扫保洁人员应穿着统一制作的行业工作服,保持衣冠整齐,有明显所属单位标志,夜间作业应佩带反光安全标志。
1.4.6洒水车作业应发送警示信号提醒路人,并应控制适当的水压和行速,避免妨碍路人。
1.5其他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洁:
1.5.1废物箱、应无残缺破损、无掉漆、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5.2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渠化岛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1.5.3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残墙断壁、无乱贴、乱挂的“六乱现象”,过时破损的标语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1.5.4闲置地应围闭,无残墙断壁、无卫生死角、无乱贴、乱挂的“六乱现象”。
1.5.5道路两侧的公交候车站、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管线等设施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无乱张贴、无残久破损。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垃圾转运站的管理
2.1生活垃圾收集
2.1.1生活垃圾的排放和收集
2.1.1.1居民排放生活垃圾应使用垃圾袋包装后投入垃圾收集容器内,或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排放,环卫工人实行上门收集垃圾。
2.1.1.2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逐步推行分类收集。
2.1.1.3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居民应将垃圾进行初步分类排放。
2.1.1.4企、事业单位定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2.1.1.5上门收集垃圾每日至少二次,如遇突发性大量垃圾排放(农历新年、清明节等),应及时清理。
2.1.1.6上门收集垃圾应按时进行,工作人员应身着统一规定的服装,佩带工号牌或统一制作的标志,摇铃提示。
2.1.1.7收集搬运过程中应无遗漏、无洒漏、无渗滤液滴漏。
使用小型垃圾车、手推车等工具向垃圾转运站转运的过程中,应覆盖密闭,不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2.1.1.8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无积压;家用电器、沙发等大件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2.1.1.9每天22:
00至24:
00为清扫保洁单位收运垃圾时间,所有的门店在此时间将塑料袋的垃圾交给保洁员运走,不得在门前使用垃圾桶和箩筐装垃圾。
2.1.2垃圾收集容器的维护及保洁
2.1.2.1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距离居民住地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防护围栏和污水排放渠道。
容器要摆放整齐,应做到无残缺破损、无乱张贴、无掉漆,封闭性好、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1.2.2容器放置点及周围2至3米内应整洁、无蝇、无臭、无存留垃圾和污水。
2.1.2.3保洁车、工具房外壁无明显破损,每日洗刷一次,无污迹和积尘以保持外观洁净;保洁车、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垃圾不外溢,及时清空,保证距垃圾分类收集容器0.5m外无臭。
2.2生活垃圾的运输:
2.2.1垃圾转运站的规范及质量要求:
2.2.1.1垃圾转运站应在显眼方位设置标志牌,标志牌须采用防水材料制作,内容包括作业规章、管理制度,站名、编号、作业时间及投诉电话等。
2.2.1.2站内及周围不得堆放非必须的物品,不准在站内分拣垃圾和居住。
2.2.1.3夜间作业时,工作人员不得大声喧哗;应尽量减低工具撞击产生的噪声;应避免压缩设备超负荷运转产生高分贝噪声。
2.2.1.4车厢装满后,应在30分钟之内运离转运站;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2.2.1.5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2.2.1.6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2.2.1.7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2.2.1.8转运站应尽量围蔽,有用地、空间条件的,应在周围进行植绿。
2.2.1.9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
2.2.2.0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
作业场地应有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有条件的,应把污水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2.2.2.1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
2.2.2.2应定期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2.3车辆运输及管理。
2.3.1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污垢,标志应清晰。
2.3.2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2.3.3垃圾装运量应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
超高和超载运输。
2.3.4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乱抛垃圾。
2.3.5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洁干净。
三、粪便收集、运输及公厕的管理
3.1居民、企、事业单位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1.1在规定时间内,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
3.1.2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
沟、管不应堵塞。
3.1.3地下贮粪池应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3.1.4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
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3.1.5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
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
3.1.6收集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3.2公厕卫生质量要求:
3.2.1水冲式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和水沟。
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他处理设施。
3.2.2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3.2.3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一类公厕内无臭味,二、三类公厕及流动公厕无明显臭味。
3.2.4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板及设施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画,公厕外墙应整洁。
3.2.5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大便槽(盆)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3.2.6公厕内照明灯具、选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3.2.7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乱凉晒衣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
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3.2.8应定期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3.2.9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项目
一类公厕
二类公厕
三类公厕
流动公厕
纸片(块)
无
无
无
无
烟蒂(个)
无
无
无
无
粪迹(处)
无
无
无
无
痰迹(处)
无
无
无
无
窗格积灰
无
无
无
无
臭味(级)
≤0
≤0
≤2
≤2
苍蝇(只)
无
无
无
无
蛛网
无
无
无
无
乱涂画(处)
无
无
≤3
无
3.3公厕粪便清除作业要求:
3.3.1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内的粪便或粪渣,粪水不溢出。
3.3.2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
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
3.3.3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
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理场地和清掏工具。
3.4公厕设施的维护:
3.4.1公厕的通风、冲水、洗手、照明等设施及门板、隔断、便器完好,正常提供使用。
3.4.2公厕的内外墙、天花板保持完好、无剥落,地面应无破损。
3.5公厕文明服务要求:
3.5.1在适当的位置设置规范、完整无损的公厕标志牌。
3.5.2在显眼的位置公布公厕的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及投诉电话。
3.5.3公厕管理人员应穿着整齐,文明作业、礼貌服务,按标准收费。
3.5.4保洁工具使用完毕后应整齐存放不显眼的位置或存放在工具房内,不得将保洁工具放在便器、选手盆或楼梯。
3.5.5供洗手用的水龙头不得占用于保洁作业。
3.5.6公厕管理人员工作室、收费台应保持整洁美观。
3.5.7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残疾人厕位,或在残疾人厕位内堆放杂物给残疾人入厕带来不便。
3.6水域船舶粪污水收集质量要求:
3.6.1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的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
3.6.2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
3.6.3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3.7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7.1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
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于贮粪池内。
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3.7.2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
3.7.3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
3.7.4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
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3.7.5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
3.7.6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
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
3.7.7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
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
3.8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8.1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3.8.2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
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3.8.3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容器内。
3.8.4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
3.8.5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3.9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9.1船舶应完好、整洁。
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3.9.2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
3.9.3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
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
3.9.4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泄。
3.9.5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
四、粪便处理
4.1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4.1.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
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4.1.2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4.1.3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1.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1.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4.1.6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4.2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1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
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4.2.2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
4.2.4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4.2.5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4.3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1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4.3.2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
以12—24小时为宜。
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
4.3.3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
4.3.4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4.4处理粪便的贮粪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
4.4.2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4.4.3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五、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5.1公共卫生设施:
5.1.1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
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广场等;
游览活动场所:
公园、景区、景点等;
公共交通集散场所:
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
体育活动场所:
体育场、体育馆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购物、贸易活动场所:
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5.1.2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5.1.3公共场所垃圾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2节有关规定。
5.1.4文化娱乐场所、主要景区、景点、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商场的公厕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二类标准以上;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公厕标志要清晰。
5.1.5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3节有关规定。
5.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5.2.1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
5.2.2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
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
5.2.3在饲养、展出、销售动物时,各种动物的粪便、饲料残渣应及时清除。
动物尸体和其他特种垃圾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2.4公共场所的垃圾应按规定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5.3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3节、第4节有关规定。
5.4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
5.4.1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4.1.1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
5.4.1.2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按三级道路的清扫保洁标准保洁。
5.4.1.3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
经营饮食、果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并实行袋装。
摊点及周围2米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它污物污迹,摊位应整洁。
5.4.1.4公共场所周围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5.4.1.5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
5.4.1.6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5.4.1.7要做好排水设施,排水口无明显污迹及淤塞,且按规定安装防蚊设施。
5.5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5.1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5.5.2夏季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
5.5.3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广场类型
瓜果皮壳、纸片塑膜及其它杂物(处/100平方米)
烟蒂(个/100平方米)
痰迹(处/100平方米)
文化娱乐场所
≤1
无
无
火车站、码头
≤1
≤1
≤1
体育场馆
≤1
≤1
≤1
长途车馆
≤2
≤2
≤2
大型公共场所
≤2
≤2
≤2
5.5.4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
5.6公共场所的室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6.1室内地面应清洁,候车(船)室、文化娱乐场馆和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公共场所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区域
瓜果皮壳、纸片塑膜及其它杂物(处/100平方米)
烟蒂(个/100平方米)
痰迹(处/100平方米)
文化活动室
≤1
无
无
候车(船)室
≤3
无
无
5.6.2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
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5.6.3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
5.6.4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
六、商业步行街的清扫保洁
6.1每日的普扫作业应在7点前结束完成,路面、边沟、下水口(防蚊设施)、树穴等应整洁。
6.2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商业步行街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纸屑、塑膜其他杂物(件/500平方米)
烟蒂(个/500平方米)
痰迹(处/500平方米)
污水(平方米/500平方米)
≤2
≤2
≤2
无
6.3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无污渍,道牙边无泥沙、尘土。
6.4按商业阶50-100米间距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6.5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2节有关规定。
6.6道路每天冲洗一次,达到基本见本色,如果达不到此要求,要增加冲洗次数。
人行道上的香口胶渣要及时组织清理。
6.7店铺应无超线摆卖、占道经营、占道堆放杂物,路面设施及门店无乱张贴广告、无乱涂画。
七、沿街门店(单位)卫生
7.1责任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明确“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容,并与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书须悬挂在门前显眼的地方。
7.2沿街门店(单位)应自备卫生清洁工具,在店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或待环卫工人清扫门前道路时将垃圾投放到手推车上,不得随意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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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 环境卫生 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