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doc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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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doc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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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doc10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446号令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2、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管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安全员必须按照安全检查制度规定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3、采区根据安全生产现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按时排除隐患。
4、班组每天进入工作面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率、安全防护装置完好率、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5、安全员做好经常性的巡回,重点检查工作面现场,以及作业人员是否有违章行为,设备、车辆、输送电线路安全运行情况、边坡的稳定性,发现隐患要及时作出处理,排除隐患。
6、特殊设备和要害部位逐个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安全生产检查要查制度、查纪律、查安全隐患,切实做好事故预防。
8、经常性的检查各作业区的事故隐患,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制定专人限期整改排除,对无法及时排除的,要制定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同时上报集团公司。
9、分管安全的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工作面巡回检查,对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亲自组织力量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排除。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446号令抓好职工的安全培训。
2、结合本矿实际利用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对进矿的新工人,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生产岗位。
4、特殊工种必须经专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熟练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师傅的带领指导下操作。
熟练期不满一个月者不准独自在重要岗位操作。
6、使用新设备、变换工种的特殊工种,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规程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操作
7、矿每月组织职工培训学习一次,班组每周组织员工集中学习一次,是每位员工的操作技能均达到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备定期保养、检测、维修制度
1、机械、电器、工具等设备和各种仪器,购进是要有质量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投入使用后每班要随时擦拭,
做到无油垢,无泥垢,无黄泡,保持漆见本色,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2、为确保设备安全正常的运行,精心保养管理设备、工具仪器、要配备齐全专用工具与工具箱,工具箱要内外整洁,工具完好分类排放。
3、电器设备,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标准操作,每班保养维护,做到定时巡回检查,监视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情况,如发现运行异常,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定期检测的电器设备、仪器仪表等必须规定的时间检测,不得超期使用。
4、机械设备,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要求操作,每班保养维护,不得超时运行和带故障。
传动带、明齿轮、暗齿轮、接近地面的边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位,必须安设防护装置。
防护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完好无损。
5、各种机械设备新配用的离合器必须结合平稳、分离彻底、不打滑、无颤抖、无异常声响、操作灵活可靠,不得在运转状态下修理、调整离合器。
6、对辊等破碎设备、机架、机壳应坚固可靠,进料斗防护罩必须齐全、牢固、不得在对辊运转状态下,掏或毳杂物。
7、带式输送设备或装置的输送带,应无裂纹和老化现象,应有跑偏调节保护装置,不得在输送带引辊上塞泥砂或引辊运转过程中铲泥砂。
8、正常生产期,每月要对各类设备检修一次。
检修计划由车间负责人提出检修设备的台数、检修的部位、所需的检修时间、人员、检修作业规程,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按检修计划实施。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1、主管生产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标准监督执行。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破碎系统和凿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两双手套和绝缘靴;高处作业人员增加配备安全带和安全绳。
主管领导可根据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强度,按规定增发防护用品数量。
3、各级领导及安全员应经常监督、检查职工使用防护用品情况,对不使用防护用品的个人,有权指令他们穿好戴好防护用品后上岗,如劝阻不听者给予罚款或停止作业。
4、安全员有权对防护用品发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协助宣传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职工调换工种时,所领的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一律收回,到新的工作岗位后,按岗位规定另行配发。
6、职工本人应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下班后妥善保管好防护用品,不得任意损毁。
7、职工丢失劳动防护用品,可按使用年限折扣,(折扣办法如雨衣使用年限六年,用一年丢失者赔偿六分之五,二年丢失赔偿六分之四,三年丢失才或三年以上丢失者按半价赔偿,但最少赔偿不能低于半价)。
8、手套、口罩、肥皂不论病事假或出勤天数达不到10天者不发。
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在确定岗位之日起,既按标准发放。
10、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必须建立登记卡和职工个人工具使用,防止发放中的混乱现象。
11、眼镜因工损伤必须有可靠证明,方可持环境领新镜,非因工损坏或丢失者按价赔偿。
12、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支出应列入安全专项经费,发放一律免费供应个人,不得以现金、不料、半成品代替。
13、采购人员购回的防护用品,交库管员按质量标准严格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不得验收入库和发放使用。
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和出具《安全质量认可证》、《产品安全检验证》,由专人验收入库分类记帐,妥善保管,严防潮湿和鼠害咬坏。
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禁止使用铁器装药或者将铵类炸药粉与硫化矿直接接触。
2、使用导火索起爆,应当由两全爆破工人进行爆破作业,并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采用单人点火的,必须使用计时导火索点火,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点火最短导火索长度三分之一。
3、一人一次点炮个数不得超过十根(组)。
在任何情况下,导火索长度不短于1.2米。
峒室、深孔、深孔药壶和蛇穴爆破应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
4、工作面遇有瞎炮时,必须立即处理,处理时禁止掏出或者拉出起爆药包,禁止打残眼、禁止在雷雨天、雾天、黄昏、夜间进行爆破作业。
5、爆破地点与居民区、工业区、重要建筑物、输电、交通干线和重要通信线路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复杂地形条件下不得小于400米的沿山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加50%。
6、作业人员和爆破地点间的最小安全距离;裸露爆破不得小于400米,浅眼爆破、浅眼药壶爆破、深孔药壶爆破、蛇穴爆破和峒室爆破不得小于300米,深孔爆破不得小于200米,浅眼浅底扩壶和深孔孔底扩壶不得小于50米。
7、爆破时应当在危险区边界和通道上设立岗哨和醒目的标志,爆破前应当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使在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信号应当分预告、爆破和解除警戒信号。
爆破结束30分钟后才能进入工作面检查,经检查确认安全之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采石场边坡定期观测安全管理制度
1、搞好采石工作面边坡定期观测安全管理,杜绝滑坡和浮石滚落造成事故,确保采石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各级领导及业务主管,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
2、采石场子安全员在爆破前、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采场子前、作业中、作业结束,要定时对采场子边坡进行巡回检查,以便及时掌握边坡变化动态,随时发现滑坡和危石滚落的征兆,讯速通知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并立即向矿长报告,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排除隐患。
3、采石场子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落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阶段分层正规开采。
禁止跟部掏采形成伞檐、跟底和空洞。
4、开采台阶高度不得超过10米、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70度。
5、采剥工作面有松动浮石时,必须立即处理或者设置安全警戒标志,不得在松动浮石危险区从事任何作业,作业人员不得在边坡部休息和停留。
6、采场专兼职安全员负责采场边坡安全管理,发现边坡有裂隙、滑坡征兆时,有权责令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和设备,并立即向矿长报告。
7、进入采场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在距地面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
安全绳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尾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
安全绳应拴在牢固地点。
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8、采石场安全员是该工作区域的直接安全负责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勒令停止作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仓库
1、爆炸物品由矿统一管理、使用并指定专人保管,矿长负责监督检查。
2、仓库必须设在距建筑设施居民住宅较远而且安全的地带,做到坚固、干燥、通风、严密,并符合防火检查手册中的“爆炸物品仓库”中的安全要求。
3、仓库配专人昼夜看守。
。
第才条爆炸物品的购买与运输
1、由矿长指定专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按指定的行驶路线、时间、押送入库。
2、运输时严禁使用铁槽机动车,不准和其它物品混装,不准将炸药、雷管、导火索混装同运。
第三条贮存
购买回的爆炸物品必须及时贮存入库,分库分类存放,使用单位不准私设小库,应按照实际需用量领取。
严防丢矢、被盗、私藏、倒卖、私自转借送人或滞留过夜,做到当日领、当日用、当日余,当日退。
第四条库房的管理
爆炸物品应根据公安机关批复规定,不得超过贮存量,更不得有意乱堆乱放;不准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库工不准与无关人员谈论库管事宜,切实做到昼夜有人守候值班,节假日更要加强管理,为确保库房的安全,库地不准留宿他人,警戒区不准饲养家禽、修建房屋及建造其它违章建筑。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销毁
对失效需要销毁的爆炸物品,由矿长向公安机关报告,制定安全可行的销毁方案和实施措施,经批准同意后,由两个基本点单位共同清查销毁,不得而知自行其是销毁,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第六条库工、爆炸人员的管理
库工、爆炸人员有矿长制定专人,经安全领导小组同意,报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并经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
需要调换工种时,必须经矿长同意否则不得擅自调动,库工和爆炸人员因病\因事或请假等需要临时顶换时,要报主观机构备案,经批准允许后他人方可临时顶替.
第七条库工岗位责任制
1、负责爆炸物品的发放和库房警戒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贮存、发放必须建立收发登记帐目,做到三清:
发出数量清、库存清、帐面清。
其收发消耗报表,报公安机关备案。
3、严禁把火种、易燃物和铁石器等引爆物品带入库内。
4、发料前,检查校对帐目;出库时;检查运行安全规定,做到四不发;手续不全不发;没有领导审批不发,超量不发领料人和领料单手续不符不发。
5\做到三勤:
勤检查;勤了望;勤巡逻;当班期间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不得撤离职守;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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