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技术贸易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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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临时性保护原则
保护的独立性原则
最低标准原则
强制许可原则
【真题】(2006年卷一第43题-单选)
【真题】(2009年卷一第42题-单选)
(二)伯尔尼公约
基本原则
客体范围
权利内容
保护期
伯尔尼
公约
双国民待遇、
自动保护、
独立性
宽:
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外观设计
2项精神权利
8项经济权利
严格的权利限制
一般为50年
摄影和实用艺术品25年
作者国籍标准:
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作品国籍标准:
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真题】(2003年卷一第674题-多选)
【真题】(2004年卷一第46题-单选)
(三)★★★TRIPs主要内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
注意:
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著作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享有国民待遇的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2.TRIPS协议的特点:
(1)首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3)首次规定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具体:
1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首次)、最低保护原则、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
2.知识产权保护的七种客体:
(1)版权:
客体包括计算机程序、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内容包括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2)商标:
首次下定义、7年可续展、对驰名商标绝对保护且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3)专利:
可强制许可、(动植物新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外科手术的方法)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物品],期限10年]
(5)地理标志;
(6)工业品外观设计;
(7)未披露信息。
3.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
(1)民事和行政措施:
程序公平公正
(2)刑事措施:
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
(3)临时措施:
侵权发生之初制止侵权继续及防止销毁证据,有权责令请求保全者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保全者合理期限内未发起案件程序,可应被申请人的要求应撤销临时措施
(4)边境措施:
海关中止放行有证据被怀疑的侵权商品
4.中国的边境措施:
①收货人或发货人可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备案,备案10年有效可续展;权利人充分举证并提供担保,可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也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海关认定侵权可以没收
【真题】(2002年卷一第100题-不定选)
【真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2006年卷一第85题—多选)
A.独创性数据汇编 B.动植物新品种
C.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D.疾病的诊断方法
【真题】(2007年卷一第45题-单选)
【真题】(2010年卷一第41题)B
(四)技术转让法
国际许可证协议的主要种类:
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证协议
【真题】
单选----
(2010)41.关于版权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
( )
A.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
B.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C.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
D.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B
【考点】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
【解析】选项A错误。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25年。
该项内容已经在《伯尔尼公约》中明确了,不属于补充内容。
选项B正确。
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
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选项C错误。
《伯尔尼公约》对作者精神权利给予了保护,不属于补充内容。
选项D错误。
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TRIPs第3条,依该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TRIPs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的国民待遇仍然是有例外的。
(2009)42.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B.所有的工业产权均享有相同期间的优先权
C.“在先申请”撤回,“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地位随之丧失
D.“在先申请”被驳回,“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地位随之丧失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选项A正确。
优先权的获得并不是自动的,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选项B错误。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选项C、D错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如果后来提出申请时,在先的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而没有提供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如果在先的申请尚未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则应按照本款第
(2)项规定在本同盟同一个国家内就在先的申请的同样主题所提出的后来申请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限的开始日。
此后,在先的申请就不得作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据此可知,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一定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
(2008年)43.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B.可以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C.不能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
D.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形式转让
答案:
B
解析: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1条规定,各成员可对商标的许可和转让确定条件,与此相关的理解是,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且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将商标与该商标所属业务同时或不同时转让。
因此,正确答案是B.
(2008年·四川)4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若该公约某成员国国民的发明在其本国获得了专利保护,关于该发明在其他成员国的待遇,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发明在其他成员国也获得专利保护
B.该发明在其他成员国也获得版权保护
C.该发明应按其他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获得专利保护
D.其他成员国对该发明应给予发明者本国所给予的相同水平的保护
答案:
C
解析: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保护国按本国法律对外国国民提供保护,即根据成员国自己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对外国国民提供保护。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007)45.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
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
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
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
答案:
A
解析:
根据伯尔尼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公民在我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A正确。
根据巴黎公约确定的独立原则,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成员国法律确定。
所以,美国人在美国注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不能当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所以B项错误。
巴黎公约确定了专利权的优先权原则。
已在巴黎公约联盟一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
但是并不是在一国申请取得专利之后,在其他成员国就当然取得专利权。
因为巴黎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
法律
教育网所以C错误。
TRIPS协议要求成员应在国内法中规定对权利人的救济程序,救济程序包括民事和行政程序。
(2006)43.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
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
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
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
答案:
D.
解析: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并不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
故A错误;《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故B错误;《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缔约国国民和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
故C错误;《巴黎公约》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境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故D正确。
所以本题答案为D.
(2004)4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
下列关于该公约的说法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B.该公约不保护演绎作品
C.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成员国首次发表可以受到公约的保护
D.该公约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
答案:
B.
解析:
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b项规定,非为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出版或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和一非本联盟成员国内同时出版的,应受到保护。
据此,C项符合该规定,故应当排除。
根据第5条规定,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享受和行使国民待遇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
据此,A项符合规定,故应排除。
第2条之一第3款规定,翻译作品、改变作品、改变乐曲以及某件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坏原著作者的权利。
据此,0042项说法是不正确的额骨应选B.根据第6条第2款规定,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在其死后至少应保留到财产权期满为止,并由向之提出保护的国家本国法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
据此,D项符合该规定,故应排除。
多选---
(2009) 86.中国甲公司发现有假冒“麒麟”商标的货物通过海关进口。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
A.甲公司可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备案申请
B.甲公司可要求海关将涉嫌侵犯“麒麟”商标权的标记移除后再进口
C.甲公司可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的申请
D.甲公司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涉嫌侵权货物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核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权利人采取的措施:
(1)申请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2)备案期限: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在上述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3)申请法院措施:
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依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4)申请海关措施:
权利人发现侵犯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海关应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情况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发货人。
(2006) 85.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A.独创性数据汇编
B.动植物新品种
C.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D.疾病的诊断方法
答案:
AC
解析: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
协议在保护版权与相关权利时,将独创性数据汇编作为版权的客体加以保护,故A正确;将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作为版权的内容加以保护,故C正确;协议在对专利保护时,排除了对动植物新品种和疾病的诊断方法的保护。
故B、D错误。
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2003)67.假设甲国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乙国为非成员国。
依该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作品可以享有国民待遇?
A.甲国公民在甲国和乙国同时出版的文学作品
B.乙国公民首先在甲国出版的文学作品
C.在甲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的文学作品
D.乙国公民在乙国发表的文学作品
答案:
ABC
解析: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又称为“双国籍国民待遇”,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包括:
①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称为“作者国籍标准”或者“人身标准”。
故选A、C项。
②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称为“作品国籍标准”或者“地理标准”。
故选B项。
(2002) 73.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
下列哪些内容属于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
A.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
B.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
C.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D.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1)要求受让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2)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3)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4)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5)双方交换改进的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6)不合理的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7)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8)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价格。
(9)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不定项-------
(2011) 100.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
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 )。
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
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
【答案】BCD
【考点】卖方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
【解析】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该义务规定了例外情况。
选项A错误。
本题卖方应当保证货物不侵犯货物使用地乙国法律。
选项B、C正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选项D正确。
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第
(1)项规定,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2002年) 100.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
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答案:
ABD.
解析: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必须遵守《尼泊尔公约》的规定。
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在专利方面对任何动植物可不授予专利,然而成员方应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无论以专利形式或是以一种特殊有效的体系,还是以综合形式保护均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面,协议规定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一成员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因此答案选ABD。
案例分析-------
国际技术贸易法
1《伯尔尼公约》
【案情介绍】《一本关于善良的书》、《一本关于助人的书》和《一本关于勇敢的书》于1987年11月30日在美国办理了版权登记,米奇老鼠形象于1987年9月2日在美国办理了版权登记手续,版权属于迪斯尼公司。
1987年8月19日,迪斯尼公司与英国麦克斯威尔公司签订协议,约定:
“迪斯尼公司仅授权麦克斯威尔公司出版汉语出版物的非独占性权利,只能在中国出售以迪斯尼乐园角色为体裁的故事书,本协议所给予的许可权利不得以被许可方的任何行为或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转让,被许可方不得再转让许可给他人,合同期限自1987年10月1日至1990年9月30日,自期满日后有180天的全部售完期限。
”
1991年3月20日,经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下称大世界公司)介绍,麦克斯威尔公司与北京出版社签订了《关于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简体本出版合同》(下称《出版合同》),约定:
“麦克斯威尔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麦克斯威尔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北京出版社。
”当天,北京出版社又与大世界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大世界公司将迪斯尼儿童读物文字进行定稿、发排、制版,大世界公司保证提供合格的中文简体字彩色版制成软件,并负责提供外方授予版权的版权合同书。
为此,大世界公司获利10437.6元,但一直未提供其所保证的外方的版权合同书。
1991年2月1日,北京出版社与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下称北京发行所)签订协议,约定:
“属于包销图书,出版社要在版权页上注明‘新华书店经销’字样。
”此外还约定:
“出版国外作品或图书,出版社要与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号后再交北京发行所征订和安排出版,否则出现出版、发行、经销的一切涉外版权纠纷一律由出版社负责。
”
1992年3月11日,北京出版社将《出版合同》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由于未出具迪斯尼公司的授权书,该局未予办理登记手续,后北京出版社也未补办登记手续。
1991年8月、1992年11月和1993年11月,北京出版社3次印刷出版《善良的灰姑娘》等9本书,书中的卡通形象与迪斯尼公司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且9本书的封面均有米奇老鼠的形象,并标有《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字样,每本定价人民币2元。
1994年,美国迪斯尼公司因与北京出版社、北京发行所侵犯版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北京出版社和北京发行所未经其许可,在出版、发行9本《丛书》的过程中复制了迪斯尼公司享有版权的卡通形象,侵犯其版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丛书》,书面保证不再侵犯其版权,并在中国出版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偿还其经济损失177余万人民币。
(本案例案情选自宿迟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
【问题】本案应当适用什么法律依据保护美国迪斯尼公司的版权?
北京出版社和北京发行所的行为是否侵犯迪斯尼公司的版权?
【评注】本案应当适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保护美国迪斯尼公司的版权。
因为《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于1992年3月17日生效,其作为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知识产权双边条约,对其生效后发生的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当然适用。
北京出版社和北京发行所的行为侵犯了迪斯尼公司的版权。
北京出版社的第一次出版行为发生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生效日之前,并且此时我国尚未加入任何版权国际公约,因此不构成侵权。
但第二次和第三次出版行为则发生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对我国生效以后,并且其出版行为未获有关版权人,即迪斯尼公司的许可,因而构成版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发行所参与了北京出版社第二次和第三次出版的《丛书》的销售,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销售属于发行的一种方式,应获得有关版权人的许可。
北京发行所与北京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中虽有“出版国外作品或图书,出版社要与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号后再交北京发行所征订和安排出版,否则出现出版、发行、经销的一切涉外版权纠纷一律由出版社负责”的约定,但事实上北京发行所对北京出版社是否获得了版权管理机关的登记号并未进行审查,所以对其侵权行为的发生,北京发行所主观是有过错的,因而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TRIPS协议中专利保护
【案情介绍】1996年7月2日,美国依据DSU第4条和TRIPS第64条要求与印度进行磋商,理由是印度没有给予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专利保护,违反了它根据TRIPS承担的义务。
1996年7月27日美、印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11月7日美国要求DSB成立专家小组以审查它所提交的事宜,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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