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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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第一部分总则
1总则2
第二部分城市用地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
3居住用地17
4公共设施23
5工业用地33
6仓储用地35
7城市绿地37
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42
9建筑物的退让控制47
10建筑物的间距控制50
1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54
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12交通设施58
13给水工程68
14污水工程74
15雨水工程77
16电力工程79
17通信工程85
18燃气工程89
19管线综合92
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20环境卫生97
21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101
第六部分附录
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111
附录B建筑高度的计算112
附录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14
附录D居住建筑面宽控制118
附录E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119
附录F居住建筑间距图示120
附录G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123
附录H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130
附录I名词解释131
附录J本标准用词说明135
第一部分
总则
1总则
1.1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4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5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规划局。
1.6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部分
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
居住用地3
公共设施4
工业用地5
仓储用地6
城市绿地7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2.1.3城市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共分为11大类、59中类、88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珠海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以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共同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街坊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一类住宅用地
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立式、并列式或联排式住宅的用地。
R12
一类幼托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13
一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14
一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并独立占地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15
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16
一类住宅区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为完整、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R21
二类住宅用地
指按套型设计建设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生活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二类幼托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
R23
二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24
二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保健设施、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25
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26
二类住宅区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R31
三类住宅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建筑用地。
R32
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33
三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34
三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35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6
三类住宅区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41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R42
四类幼托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独立占地的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
R43
四类社区体育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建、专供社区居民进行体育活动且独立占地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体育设施用地。
R44
四类社区其它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的用地。
R45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住宅区道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46
四类住宅区绿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游乐等各类服务业活动的用地。
C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或生产物资的用地。
C2
商业性办公用地
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游乐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C31
餐饮业用地
餐饮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32
休闲娱乐用地
各类室内休闲、娱乐、运动、保健、小型影院等服务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高尔夫球场的会所等配套设施用地。
C33
其它服务业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等营业网点以及除上述服务业以外的维修、代理及相关服务业的用地。
C4
旅馆业用地
旅馆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5
游乐设施用地
设置有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的用地。
C6
会展用地
各类商业会议展览、商品展销等场所和设施用地。
C7
总部经济用地
集群式地布置、跨行业和跨产业的公司总部办公设施,并配置功能齐全的商务设施、研发基地和专业协作服务设施的特殊性用地。
GIC
政府社团用地
政府行政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的办公用地以及各种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
GIC1
行政办公用地
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消防和海关等行政机关及各党派、团体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
文化设施用地
各类文化机构和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各类文化设施的用地。
GIC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IC22
文物保护用地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筑物及历史文化古迹的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GIC2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4
剧院用地
市、区级配建剧院和音乐厅等大型演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25
文化活动用地
为居住配套建设的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设施的用地。
GIC3
体育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用地。
GIC3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厂、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GIC3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GIC4
医疗卫生用地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GIC41
综合医院用地
科室齐全、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GIC42
专科医院用地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GIC43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GIC44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GIC45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除上述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其它医疗卫生设施的用地。
续表2.1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IC5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和中小学等各类教育设施以及各类科学研究、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GIC5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设施的用地。
GIC52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术学校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GIC53
中学用地
指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GIC54
小学用地
小学的学校用地。
GIC55
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涵盖初中3年和小学6年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GIC56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校、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GIC57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GIC58
科研用地
政府所属的科研、勘测及测试机构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的用地。
GIC6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7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GIC8
口岸设施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M4
工业研发及其他用地
工业研发、软件园等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W
仓储、物流用地
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物资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功能,同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仓库、堆场的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的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W4
物流用地
以物流配送为主要功能,同时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仓库、堆场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2
其它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4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的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管理维修设施的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U12
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施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2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用地;首末站等设施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所建设施的用地。
U22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
U23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4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6
教练场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7
洗车场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U28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施之外的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U4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
环境卫生设施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5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处理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U52
垃圾处理用地
进行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6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进行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7
消防用地
消防队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8
防洪设施用地
排洪渠、截洪沟等用地。
U9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10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施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G
绿地
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和居住区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G22
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的用地,后者归入休闲娱乐用地(C32)。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政府社团用地(GIC)。
续表2.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E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或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河流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2
湖泊水面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3
水库水面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E14
水工建筑用地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E15
湿地
沼泽地、泥碳地或水域地带,带有或静止或流动、或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者,包括退潮时不超过6m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21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E22
旱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E23
菜地
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E3
园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岸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E6
其他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E7
未利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砖瓦窑或盐田等用地。
E9
发展备用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展的用地,包括推平已征用的空闲地等。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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