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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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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
增值税常见问题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现在取得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还需要取得稽核比对结果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
不需要。
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除以上所列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抵扣凭证如:
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待交叉稽核比对通过才能抵扣进项。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对纳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到20000元了。
我想问的是:
除了个体工商户以外,像我们这样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销售额也达不到20000元,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
根据下列文件规定,现阶段只调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总局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范围并未进一步明确,因此现阶段该文件的适用范围还没有变化,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企业。
因此,企业还需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
3.我公司因经营地址变更准备从大连迁移到南京,相关的设备和存货也一并转运到南京新厂区投产,在大连所辖的税务局需要按照企业注销手续办理,是否要对我公司的设备和存货进行处理?
我公司的设备和存货转移到新厂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
(1)税法没有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必须要处理固定资产和存货。
但如果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1)纳税人将期末存货和固定资产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将期末存货和固定资产用于抵偿债务的,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2)根据您所述的情况,贵公司在注销前将设备和存货迁移到南京新厂区投产,如果属于下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围,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一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电脑花费35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
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5.一般纳税人企业通过空运货物取得的航空运输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航空运输业发票如果符合文件的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6.一般纳税人,销售2005年购买的一台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企业装修厂房,购买了一批电缆和一台中央空调。
同时取得购入电缆及空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不可以。
根据下列文件规定,电缆和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该贵公司购进的电缆和中央空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8.企业最近看到一个新文件:
财税[2011]115号文件,第三条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中的
(二)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包括利用上述资源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请问我企业是以玉米秸秆为原料生产的燃料,是否也属于这个文件规定的范围,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答:
企业以玉米秸秆生产的燃料,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范围,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六、本通知所述“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九、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其污水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且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已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已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本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初次申请时按照要求提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并在以后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要求提交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具体数据要求和提交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十三、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9.由于企业生产的产品有保质期,请问过了保质期报废的产品还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答:
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企业产品过了保质期无法对外销售,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中规定的霉烂变质的损失,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10.企业以折扣、折让的方式销售货物,还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吗?
为什么有的企业把折扣、折让的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而有的企业却需要专门去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回来再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呢?
这两种方式在税务上有什么区别?
答:
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双方事先约定好采取折扣方式交易货物,那么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应该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了,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货物已销售,销售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事后才约定打折(折扣)销售的话,且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那么销售方先在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持申请单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这两种情况如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填写增值税报表时都不需要体现折扣金额,直接将折扣后的金额填写在增值税报表中即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1.我公司不具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企业到养殖场采购淡干海带,养殖场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取得后是否可以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
注:
淡干海带为养殖场简单凉干,没有做深加工。
答:
根据下列文件规定,贵公司采购的淡干海带如果属于农产品的范围,那么对方给您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您企业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的规定: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1.生产单一饲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答:
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受理备案的当月起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1、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2、《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注: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纳税人可以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下载中心-表证单书-审批备案-增值税管理
2.我是中国储备粮总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现在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文件规定: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3.我是一家4S店,请问现在要销售一台货车给一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对方要求抵扣,请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是填写该企业的识别号,还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上面的号码?
答:
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4.专门从事盲文图书、期刊的出版社,在增值税方面还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
根据下列规定,贵公司如果符合要求,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文件规定: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听说有的饲料销售是免税的,比如符合要求的浓缩饲料,但我家生产的饲料其实是属于一种饲料添加剂,这种产品也属于免税饲料吗?
答:
根据下列规定,饲料添加剂暂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听说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那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都包括什么?
我购买的软件产品支付的价款是否属于这个范围?
答: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不包括软件,因此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软件产品不可以参与抵减政策。
7.我准备开一家专卖农产品的直营店,只针对店内的会员销售。
那么在交税方面也跟正常的企业一样吗?
听说现在有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
答:
您所述的情况在交税方面和正常商店销售商品是一样的,您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在国税主要涉及增值税;您如果是企业在国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销售外购货物的,不是自产的农产品没有优惠政策。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8.我公司因生产需要,购买了一台生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台生产设备既用于生产内销产品,也用于生产外销产品和免税产品,请问购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进项?
答:
根据下列规定,贵公司购买的既用于生产内销产品、也用于生产外销产品和免税产品的生产设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9.我听说从今年开始销售部分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请问:
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客户那里购入辣根片再销售,是否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答:
根据下列规定,贵公司购进的辣根片再销售,如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蔬菜目录规定范围内的话,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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