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人事劳动局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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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人事劳动局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
易门县人事劳动局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
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增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人事劳动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许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依照县政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人事劳动局属各股(室)、人材服务中心、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违背本细则的责任人,由局纪委查证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峻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符合问责情形的,坚决予以问责。
第二章行政问责办法
第四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良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刚愎自用、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沓、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鲁;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妥。
第六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昔时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职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办法能够单独利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组成违背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局纪委依照权限查处或移送上级纪检部门查处。
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条按照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
取消昔时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峻,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的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职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峻,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进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冲击、报复、陷害揭发人、控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合法行为,拉拢、拉拢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发觉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和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局纪委进行初步核实。
(一)县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指示和通报;
(二)县政府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揭发、控诉;
(六)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导;
(八)其它渠道反映的。
第十二条经局纪委初步核实,反映情形存在的,向局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三条由局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局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与调查工作的,调查组能够依照规定处置。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用,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四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务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形复杂的,经局务会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后,属本局权限范围内的,由局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问责决定;超出本局权限范围内的,上报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六条本局作出的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形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指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述,申述期间,问责决定不断止执行。
第十八条局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述,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大体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妥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必然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置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误差,致使局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犯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服务许诺制
第二十条依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各股(室)、中心要将服务内容、程序、标准、依据、监督办法等对社会进行公开许诺,并严格依照许诺办事,做到有诺必行,取信于民。
第二十一条全部干部职工实行许诺服务应做到:
(一)首问服务。
服务对象到本局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并负责帮其将拟办事项办理到底,确保服务对象拟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二)即时服务。
服务对象的咨询或办理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三)限时服务。
在规定的时刻内办结服务对象的咨询或办理事项,并告知当事人。
(四)全程服务。
各业务承办人对所办事项全程跟踪、服务到底。
(五)规范服务。
各业务承办人要严格依法办理各项业务,做到规范有序。
(六)高效服务。
各业务承办人要提高工作效率,踊跃主动为来访人员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七)文明服务。
全体干部职工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利用文明用语,杜绝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符合公事员行为规范要求。
(八)廉洁服务。
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全部干部职工应当认真履行八项工作许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存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过失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二十三条在主要办公地址夺目位置悬挂《在岗人员情形一览表》,将所属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职务、职位、办公电话、出勤等情形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服务监督。
对服务事项、服务人员、服务进程、服务结果进行监督,纠错查误,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同时,同意权利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第四章 首问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我局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对其职责范围内且所需资料、手续齐全的事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所需资料手续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约按时刻下次一次性办毕。
(二)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应向当事人耐心讲清所办事宜的承办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为当事人尽可能地提供诚信便捷的服务。
必要时电话联系或亲自引领其前去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三)对因紧急情形,于节假日或休息时刻来单位办事的当事人,单位值班人员或与当事人通信联系的工作人员问明情形后应尽可能帮忙其办理或联系有关事宜。
(四)对用电话等方式咨询相关事宜的,应按上述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回答;对于投诉或举报事宜,应认真做好投诉举报记录,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研究查处。
(五)首问责任人应按限时办结制规按时限及时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当事人、办理或引领办理相关事宜时,应当切实做到文明礼貌、主动热情、诚信为民,充分表现人事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良好道德风貌。
第二十八条实行首问责任制要求全部工作人员专门是业务主办人员必需明确各自的职位职责;增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仆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和依法行政水平,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
第二十九条各股(室)、中心负责人为本部门贯彻落实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负责人,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并负责组织好本部门落实首问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三十条各股(室)、中心在贯彻落实本制度进程中要增强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成立评议和服务对象回访制度,适时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查处服务对象的投诉和举报事项,以便不断改良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首问责任人未在规按时限内办结相关事宜的依限时办结制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限时办结制
第三十二条限时办结制是指依照规定的时刻、程序和要求处置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股(室)、中心处置行政事项要坚持勤政、高效的原则,要不断减化工作程序,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
第三十四条各股(室)、中心需要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主要为: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
(三)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
(四)县政府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
(五)局党委、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六)向社会公开许诺的服务事项;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述事项;
(八)其他按规定需要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事时限或向社会许诺办理时限的事项,依照相应时限办理,能够提前的要争取提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事务、事项的处置,其办理时限应按照事务、事项的轻重缓急依照时效性要求尽快办理。
第三十七条各股(室)、中心需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办理时限按如下情形肯定:
(一)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有明确规按时限的,依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依照局党委、行政会议决定或批办领导指示时限要求办理。
(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按时限的,依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三)县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明确规按时限的按规按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应在规按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办理的进展情形;
(四)局党委、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按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述事项(包括各类信访件,市县领导批转件、批评、意见、群众来信等)有明确时限的,依照时限尽快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在受理记录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形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能够延长15日。
(六)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应在60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回答;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形。
(七)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能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应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其他需要限时办理的事务、事项,由交办人提出,承办人按期办理。
如遇特殊情形不能按期办结的,须请示领导同意,并踊跃与交办事项的有关部门协调,说明情形,取得谅解。
第三十八条对办理时限彼此冲突的两件以上需办事项,应依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及时按期办理,不得顾此失彼。
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勤政高效的原则,特事特办,注重效果。
第三十九条对需要限时办结的事务、事项及其办理时限,应在本部门办公区域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示,以方便群众办事,自觉同意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局“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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