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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禁摩细则
篇一:
从深圳禁摩限电政策谈政府执法的科学性
从深圳禁摩限电政策谈政府执法的科学性
近段时间,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禁摩限电整治政策以及实施方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当地大众乃至电动车行业的极大关注和不同的反响。
对此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也及时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虽然在这政策制定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需要改进的地方,总体看来应该是符合程序以及顺应主要民意的!
1政策制定方面:
不能一刀切,应更加科学性与人性化!
因为现在整个网络媒体手段足以让政策制定者便利的与大众沟通,政策制定者也绝不能坐在办公室或委托有关机构来程序化的处理。
完全有必要就实际存在的主要不同状况给出不同的执行依据。
如食品外卖,物流快件的收发等专业用途所需要的两轮电动车以及三轮电动车。
同时就目前专业外送的电动车储运工具给予从安全便捷标识功能性以及涉及到整体城市形象的时尚性和后续追溯管理等来考虑。
2执法方面:
希望具体的执法人员不能简单粗暴的方式,应有专业的政策解释人员的现场配合,文明执法,让大家心服口服。
3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相关协会(如餐饮协会/物流协会/摩托车电动车协会以及设计协会等)配合,交通工具装备专业设计公司,电动车以及主要大型食品连锁机构/快递公司等具体实施,采用安全便捷具有明显标识(类似出租车/校车等)时尚型功能性较强的专用外送车储运设备工具等。
4为便于后续追溯,交管部门可采取必要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等
深圳江智交通工具装备市场研究小组
201X年4月4日
篇二:
201X深圳杯_禁摩限电
数学科学学院数学模型课程论文
深圳“禁摩限电”政策综合分析
姓名班级学号任课教师论文评分
201X年06月
目录
深圳“禁摩限电”政策综合分析..........................................................3
一、问题重述.........................................................................................4
1.1引言.............................................................................................4
1.2提出问题:
.................................................................................4
二、模型假设.........................................................................................5
三、问题分析.........................................................................................5
四、符号说明.........................................................................................6
五、模型建立和求解..............................................................................7
5.1问题一.........................................................................................7
5.2问题二.........................................................................................9
六、模型的评价与改进........................................................................12
6.1模型的评价...............................................................................12
6.2模型改进及求解........................................................................13
七、参考文献.......................................................................................18
附录I.....................................................................................................19
5.1.2模型Matlab编程...................................................................19
附件II....................................................................................................20
5.2.2模型Matlab编程...................................................................20
附件III...................................................................................................21
6.2.2模型Matlab编程...................................................................21
深圳“禁摩限电”政策综合分析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需求在不断增长,需求的多样化使得城市中道路交通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复杂的交通问题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重视这个问题。
深圳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政府也需要对其城市的交通资源,尤其是摩托车和电动车进行合理的管理,并为深圳市居民出行提供合理可行的方案,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政策是“禁摩限电”政策。
本文将通过线性回归分析、聚类分析、模糊分析研究深圳市实施“禁摩限电”的原因,并对深圳市居民的日常出行选择提供方案。
针对问题一,本文根据深圳市历年的交通工具肇事事故量分析深圳市交通安全现状。
根据深圳市201X至201X年的“涉摩、涉电交通事故量”,采用线型回归的方法,对每年的事故数据进行显著性分析,得出其交通事故量的近似函数,并预测在现有交通环境下未来的交通安全情况。
针对问题二,本文根据居民对日常的6种交通工具的性能评价,对这6种交通工具进行实用性分析,即对比6种交通工具的性能并进行排序。
根据收集到的交通工具指标评价数据,根据不同的指标只对其进行分类,再进行定性比较,得出居民出行的选择优先顺序。
最后,对上述问题所使用的模型进行客观的评价,并通过模糊矩阵分析法对问题二进行改进。
分析6种交通工具的综合指标评价,定量的比较这6种交通工具的综合性能,为深圳市居民出行提供优先方案。
关键词:
禁摩限电回归分析聚类分析模糊矩阵
一、问题重述
1.1引言
众所周知,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城市道路的交通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城市的道路交通资源的使用也是宝贵并有限的,其中道路的安全与通畅是十分重要的。
深圳市作为全国的一线城市,其交通必然需要合理地精细化管理,并对其交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解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稳固深圳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至于在交通问题上出现失误与危险。
在现实生活中,速度一直被人们视作是一种宝贵的资产,因为拥有更高速度的人可以使在单位时间内完成更高的生产,保持更高的效率。
在交通领域内,速度也同样具有其相当的价值。
包括高速公路的修建,高铁的提速,都体现了速度在交通领域内的价值。
另外,在众多交通工具之中,摩托车与电动车享有便捷高速等性能,所以摩托车与电动车的使用就受到了广大市民的喜爱。
然而,这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系列的交通问题,其中安全问题是最重要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科学地限制与禁止。
另外,是交通效率问题,因为摩托车、电动车方便快捷的优势,成为大多数居民出行的选择,从而放弃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出行,导致城市里的交通资源的被不合理的利用,也就出现了城市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频发等交通问题。
虽然电动车的效率比较好,但毕竟还是属于私人交通工具,而且它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冲击很大,不适合国家交通工具的发展趋势。
所以提供居民以科学合理的交通选择方式出行是有必要的。
故对于深证市现有的交通资源现状,政府有必要出台一项科学合理的政策来规划其城市内的交通资源,使道路更加安全、通畅。
而对于城市内的居民出行需求,政府也需要合理地为居民提供最优的出行方式,让居民合理、轻松出行。
而其中,首要的也正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对深圳市现有摩托、电动车资源的使用进行整改规划,使其有利于深圳市的可持续发展。
1.2提出问题:
一:
深圳市实施“禁摩限电”政策的原因。
二:
城市居民出行比较合理交通工具选择。
二、模型假设
假设1:
深圳市从未对城市交通安全采取任何措施,未施行任何“禁摩限电”等会影响交通工具使用频率和人们出行需求的相关政策。
并且深圳市交通事故总量与涉摩、涉电交通事故量有正相关关系。
假设2:
深圳市居民出行乘坐交通工具选择有且仅有六种:
公交车、自行车、摩托车(或电动车)、地铁、轻轨、小汽车(私家车或的士)。
三、问题分析
众所周知,城市道路交通资源是有限的。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道路的通行能力,人们对交通的需求量,道路交通安全都成为影响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成为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主要调控对象。
政府在实施任何政策措施时都需要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对于深圳市“禁摩限电”政策的出台,政府也需要考虑其对城市居民出行的需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
所以本文问题一中则主要从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中出发,对深圳市201X-201X年涉及摩托车、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数据进行分析与预测,证明深圳市有必要对城市交通实行“禁摩限电”的政策。
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出行的需求是不断增长的,出行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的,包括乘坐公交车、地铁、的士、摩托等。
而不同的交通工具对城市的交通安全、交通耗能、环境污染等的影响又是不同的,因此不加限制地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和愿望是不现实的,也是难以为继的,必须有所倡导、有所发展、有所限制。
所以本文问题二中则从不同交通工具的性能出发,将其进行分类并建立交通工具的综合评价,并对交通工具进行类别排列,将交通工具加以区分并筛选出最适合的交通工具选择方案,以提供深圳市居民出行选择。
篇三:
庞红兵律师:
深圳“禁摩限电”不是好主意
庞红兵律师:
我对深圳“禁摩限电”的几点思考
由于中国人所受的传统教育,思维僵化,对于任何事物的评判非黑即白,典型的二元论,我们的学者、新闻工作者也往往是用二元论来思考问题。
但现实世界是纷繁复杂的,很多事情受到人们的主观认知水平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简单、粗暴的用“对”或者“错”来评价。
此次深圳禁摩限电,恐怕也不好用对错来评价,应该客观分析、中肯评价,而不是要么唱赞歌、要么骂娘。
我认为,深圳此次禁摩限电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法》39条的理解
针对此次深圳限电令,深圳交警表示:
我们对于电动车并没有全面禁止,而是“堵疏结合,分类实施”,1)在公交覆盖度比较高、主干道道路资源非常紧缺的区域,采取禁止普通的电动自行车行使;2)对特殊行业纳入统一管理,准许在路段行使,比如快递业等。
对此,我认为应该客观评价深圳此次限电令,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进步。
尽管如此,我们感觉这样的措施,仍然有悖法律本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我们注意到,此次交通整治,查扣了1.7万辆电动自行车,深圳出现了电动车坟场,导致社会财富的闲置与浪费。
从立法本意上讲,禁行限行应该是一种临时性、有针对性的交通调控手段,对电动自行车整个车种“禁绝”,显然超出了立法本意。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深圳交警表示,查扣的车辆主要是严重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没发上牌照的非法拼装改造的电动车,这不是禁行。
问题在于:
由于电动自行车标准老化,电动自行车一出生就超标,就注定是非法的,但这个责任能否归到消费者头上呢?
肯定不能。
这个问题下面我要谈。
二、关于行政许可问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按照该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路制度,属于一种行政许可。
现在的问题在于:
上游的生产、销售都是经过合法许可的,下游的使用却不允许,这显然是有违《行政许可法》的,即使是许可变更了,也应该根据信赖保护原则,给予赔偿。
因此,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对生产、销售超标不管不问,而对消费者予以查扣,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此次深圳限电,被查扣了1.7万辆电动自行车,这里面涉及到公民财产权的问题,即便被认定为非法的,也是行政法上的一种评价,不能因此否则商品的价值,况且政府允许生产、销售,消费者正常的购买没有主观过错,怎么骑着骑着,有一天突然违法了,被查扣了。
这种不确定性是与法治社会相悖的,法治健全的国家,对任何事情公民都有预期和清醒的判断,不会生活在变幻莫测和恐惧之中,因为,法律确定了秩序,而这个秩序是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改变的。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警方表示:
因政府从未对电动自行车核发过牌昭,从未实施过行政许可,所以对禁行以后的财产损失不予任何补偿。
三、行政决策的比例原则
深圳此次限电,有人叫好(小车车主);有人愤怒(以电车为主的市民);有人无奈(快递外卖)、有人绝望(以电车拉客为生的),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态度。
公共政策的制定要考虑有多少人开车、多少人走路、又有多少人骑电动车,道路安全和环保是政府要考虑的事情,民生也是政府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是如何民主科学决策。
这里面涉及一个“比例原则”问题。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
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统计表明,目前全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超过一亿辆,年产量近600万辆,生产主要集中在上海、浙江、江苏和天津。
电动自行车由于自身超标的原因,确实导致了很多交通事故,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交通安全,但毋庸置疑,电动车方便环保,是外来工和普通市民主选交通出行工具,政府应该更多的从技术和经济手段对车速、车重、电池等进行有效管理。
现在的状况是:
其他的管理手段都没有用,就直接采取行政手段上的最后一招全面禁止。
这不是科学执法,不符合城市交通多元化的特点,正确的做法是疏而不是堵,“禁”或者“限”最省事,最容易,却最不容易做到,最无效,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四、交通安全与百姓需要
判断任何事情都有一个价值选择或者取向问题。
毋庸置疑,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是我们不可或缺的价值选择,而电动车、摩托车也是老百姓特别是底层打工族的现实需要,由于摩托车、电动车的机动性、灵活性、廉价性成为人们出现最便利的交通工具之一。
但由于电动车的生产、设计标准老化,按照99年国家标准,时速20公里内、重量40公斤内,这样的电动车根本不符合消费者需求。
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电动车不是个头大分量重就是时速快,而套用老标准的结果就是:
电动车一“出生”就不被国家标准认可,属于非法的。
因为非机动车不用上牌照,不用考驾照,不用买保险,抢占非机动车道,因此,电动车成了城市交通的毒瘤,事故频发的罪魁祸首。
在交通安全与百姓需求方面如何取舍成了摆在执政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换句话说,是交通安全重要还是百姓需求重要?
二者能否有个价值高低的选择?
问题的难度在于:
有电动车的说电动车是生活工作必需,坚决不能取缔;而没有电动车的会说安全最重要。
屁股坐在什么车上就决定了脑袋怎么思维。
此次深圳限电是以牺牲百姓需求而换取或者成全了交通安全,而不是在两个价值需求中间作出平衡,在兼顾交通安全的同时顾及底层百姓的需求。
在人的各项权利里面包含生命权、健康权、生育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
由权、迁徙权等、人的基本权利是为了保证生物学意义上人的吃喝住行,而路权属于人得以通行各地的基本权利。
与安全相比,通行权可能有更高的价值序位,如果这不让骑,娜不让骑,天天呆在家里很安全,但这样的安全对于一个公民或者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有何意义。
应该说明的是在台湾是不禁止摩托或者电动车的,此举的目的是为了惠及广大基层民众的生活,但在大陆政府似乎更重视安全而置民生与末端。
根本原因在于在大陆骑摩托车或者电动车的人手中无选票,政策出台与民意的关联度不大,当官的也不会因此丢了乌纱帽。
行政执法还存在一个公平问题。
我们注意到,在电动自行车发展得好的地方,不会出现禁止问题,因为是输出省份,而没有或者很少生产的地方,往往是限制比较多的地方,这里有个全国市场的统一问题。
同一国家、同一部法律,但行政执法的差别却很大,这不好。
交通安全应兼顾行业发展。
此次限电,对快递业的打击最大,而快递业与互联网产业密切相关,是经济增长的亮点。
交通安全固然重要,但经济的发展,民生问题也不容忽视。
篇四:
201X年3月时文精选禁摩限的
“禁摩限电”,别只整治末端使用者地方在对“超标”电动车加以整治时,不能只整治末端使用者,更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等前端环节加强监管。
据新京报报道,深圳市近日集中整治“禁摩限电”,对超标电动车进行查处。
由于现行快递公司多依托电动车投递包裹,有快递员在车辆遭查扣时与执法部门产生冲突。
据当地媒体报道,当地4家快递企业近800辆快递三轮车被扣押,近50名快递员被拘留;有快递公司表示,该公司已有上千名员工提出辞职,包裹配送也被延误。
基于电动车引发事故的急遽上升态势、较高死伤率,及其逆行、超速、无牌照等乱象受到的约束欠缺,目前很多城市都对电动车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
像广州,近期拟对电动车实施格禁勿论式的“五禁”。
相形之下,深圳对电动车止于“限”,且限的是超标电动车,这无疑更显宽容。
乍看起来,深圳治理超标电动车着眼于公共安全,合乎情理;其成果也挺显著,10天查扣电动车17000余辆、拘留800多人。
可就其舆情反响看,这引发不少争议,受影响最直接的,是处在政策自上而下传递链末梢上的、作为使用者的快递员群体和普通民众。
拿快递业来说,按当前的电动车国标,许多快递用的电动三轮车不合标准,但能穿街走巷的电动三轮车,恰恰是当前国内城村配送体系下最理想的末端交通方式。
对其扣押,其链式反应势必会延伸至整个物流体系,乃至影响民众生活。
这倒不是说限电本身有问题,而是指其操作上可能陷入末端治理,却未溯及更深层的问题——很多电动车“超标”,非使用者之过,问题出在其他环节。
应看到,当下我国虽有电动车国标,可沿用的仍是17年前的标准,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这也被认为跟现在的技术和路况不太匹配;还有,目前的国标在生产商、销售商那里,动辄沦为废纸,电动车行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普遍“失序”,大量电动车“带病上路”。
早前有媒体就称,国内电动自行车有90%都不合国标。
正因“供给端”的某些问题,才有了使用端的很多乱象。
在此情境下,国家层面显然有必要重新评估现有的电动车国标,如果经过专业讨论,确认其过时了,那宜尽早对其修订;若确认原标准没问题,那问题就主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等前端环节的“有标准不守”上,显然该在这些环节加强监管,不能满大街都是“超标”电动车在卖。
事实上,依照现有电动车国标,很难说深圳集中整治动作缺乏依据。
但整治“超标”电动车的成本,不宜只让末端使用者承受,更要在事先监管上着力,以免落得个养鱼执法之虞。
像深圳龙华新区出台文件,以查处普通三轮电动车每辆奖励100元、拘留一人奖励500元的“激励机制”,鼓励执法人员多扣车、多拘人,就广受诟病。
将电动车从设计、生产到使用都纳入严格监管范畴很重要,而对快递业来说,为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量身定做的权威标准当尽早明确。
去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将制定快递专用机动车辆系列标准,改进快递车辆管理。
这次大量快递三轮车被扣押,也说明制订其专用标准的重要性。
“禁摩限电”,从公共秩序保障层面来看,或许没大问题,但要拿捏好善治分寸,要治不能只治末端使用者,让快递员、普通民众等承受“限电”成本,也不能忽略电动车设计、生产和销售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乃至对电动车国标加以必要的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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