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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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锦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高锦界煤矿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切实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神东煤炭集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
煤尘、岩尘、水泥尘、焊接尘等;
化学物质: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
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振动等。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产生职业危害谁治理和源头控制的原则。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发病率为目标,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持续改善作业场所环境等为重点,以“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为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矿所属各部门、区队,驻矿供应站、财务科、后勤服务部,太科院专业化服务车队,承包商等单位。
请各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规定,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崔小荣兼任,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日常事务和工作指导、协调。
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办公室设立专职管理人员,生产办、机电办、经营办、党政办、智能控制指挥中心需明确专人负责业务范围内职业危害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2.负责审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责任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3.及时听取各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事件,确保职业危害防治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6.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7.依法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工作。
8.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需及时处理或落实相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
9.开展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档案。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地方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0.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矿长的职责
1.矿长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4.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6.根据“三同时”原则,矿新建、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应由地方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7.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安全矿长的职责
1.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根据矿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及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与方案及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负责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6.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和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
7.定期组织专题会议,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矿存在的重大问题。
推广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8.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9.对本单位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上级部门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生产矿长的职责
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将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组织检查、监督各单位做好生产组织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
第十条机电矿长的职责
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将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组织指导全矿设备选型、降噪声、减振动、车辆尾气达标等工作;组织对设备完好情况及操作规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总工程师的职责
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将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组织指导全矿防尘、防中毒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健康科技攻关、技术管理工作,指导引进新科技成果、新工艺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党委副书记的职责
1.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将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
2.维护员工职业健康权益。
组织、指导全矿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员工职业健康的诉求,代表员工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3.定期组织矿相关部门对驻矿服务部餐饮、公寓等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员工餐饮、住宿生活水准。
第十三条经营矿长的职责
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及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其他矿领导的职责
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负职业健康监管责任;落实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矿长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将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单位。
第十五条工会主席的职责
维护员工职业健康权益;组织指导矿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员工职业健康的诉求,代表员工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业务部门、单位相互协作,分工负责。
各部门、单位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一)安全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制定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督促、协调、监督落实工作。
2.负责制定矿职业危害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管理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将计划纳入矿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并对矿各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牵头组织对矿各部门、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对违规或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牵头组织职业危害应急救援工作,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等工作。
7.负责落实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栏,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工作。
8.负责矿年度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9.负责组织向各单位发放急救箱、担架及其所需用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11.负责指导、督促各业务部门、单位建立相关职业卫生档案并接收保管各部门上报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12.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并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监测评价和资料的档案建立。
(二)生产办的职责
1.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部分内容,达到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单位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2.负责项目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工程依法合规的投入运行。
3.编制煤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生产技术,参与审核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4.评审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规程;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负责指导各单位编制《作业规程》时,将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内容纳入《作业规程》。
6.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负责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申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等工作。
7.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三)生产办通风组的职责:
1.负责指导编制防止粉尘、有害气体超限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2.负责对矿井粉尘、有害气体管理制度和规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通风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四)机电办的职责
1.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噪声、振动职业危害的防治;指导各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3.负责对矿各配、变电所,水泵房存在的职业危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五)机电办车管组的职责
负责车辆噪声、尾气职业危害的防治;指导各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党政办的职责
1.负责管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3.负责职业健康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4.负责督促、指导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工作。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奖罚;依法组织员工代表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侵犯员工享有职业卫生保障的行为;对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对员工(劳动者)反映的职业卫生问题积极与行政领导沟通和协调,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力和企业的发展。
6.负责建立全员健康检查档案。
7.负责后勤服务部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8.配合安全管理办公室做好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经营办的职责
1.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劳保配备标准、检查考核标准及建立劳保用品发放台账,定期对职工劳保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负责统计劳保费用并建立台帐,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单位对职业病患者、职业禁忌病症员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3.负责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配合党政办做好职工调整岗位和离岗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员工未按要求进行上岗、离岗体检,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等工作。
5.按照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员工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6.负责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统计矿职业病、职业禁忌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并建立台帐。
(八)智能控制指挥中心的职责
负责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下达应急救援指令等协调工作。
(九)综采队的职责
负责从移变列车到马蒂尔和回风巷100米范围内的喷雾日常维护、消防管路维护及煤尘进行定期除尘。
负责每班对工作面所有设备的除尘工作。
负责各转载点和支架喷雾的日常维护,保持采煤机内外喷雾齐全,做到开机开水。
(十)连采队的职责
负责掘进工作面和管辖范围内的皮带巷所有喷雾的安设、搬迁和维护,做到开机开水。
负责工作面所有设备、风筒、煤壁上的煤尘除尘工作。
(十一)通风队的职责
1.负责矿井粉尘、车辆尾气的监测,温度及有害气体的日常监测结果上报、登记、建档工作,并每月25日前将各类检测报表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2.负责主要进回风巷、进风斜井的水幕安设和维护,主要回风大巷的除尘工作以及全矿隔爆设施的安设、回收和维护工作。
(十二)运转队的职责
负责胶运巷、所有的运煤转载点等喷雾装置的安设及日常维护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所有设备、煤壁上的煤尘除尘工作。
(十三)机电队的职责
负责辅运大巷、总回风巷、综采辅运巷、回风顺槽及所有管辖范围内电器设备的煤尘除尘工作。
(十三)准备队的职责
负责主要进风大巷以及管辖范围内的煤尘除尘工作。
(十四)驻矿供应站的职责
负责职业卫生投入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根据每年度提出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计划、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十五)驻矿财务科的职责
负责管理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
(十六)后勤服务部的职责
负责对办公区、生活区、公寓、餐饮、浴室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检查职工食堂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整洁。
(十七)医务所的职责
负责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准备齐全各种医疗急救器材。
第十七条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参与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对矿各业务部门、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相关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进行监督检查。
4.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及接收保管各部门上报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负责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在矿分管职业卫生的矿领导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成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职业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
5.组织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监督规程落实到位,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6.按公司和矿相关规定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7.组织召开本单位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方案,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8.定期组织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检查,对本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领导小组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9.负责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10.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须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
11.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各单位、各部门要编制本单位、本部门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依据为:
(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针对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员工体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编制内容
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实施时间和部门等。
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产场所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职业卫生宣传与培训;
(六)员工健康监护;
(七)职业病人诊疗。
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按照“五定原则”编制,计划要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
实施方案要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业务相关部门要在每年1月份上旬将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安管办。
由安管办编制矿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经单位负责人审批下发后,按计划落实到位。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第二十三条矿积极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二十五条经营办负责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在岗员工已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告知职业病危害的,应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活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告知补充合同。
3.亦可通过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结果。
通过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伤范畴、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4.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以培训方式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预防。
第二十六条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在矿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在岗位公布操作规程;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等。
2.根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神东职工医院每次体检结束后,党政办应及时索取职工体检报告并将体检报告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职工本人。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办公室要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十条煤矿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一)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三)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每年于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三十三条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煤矿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五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矿将职业卫生健康培训计划纳入到本单位每年的安全培训计划中。
第三十五条组织实施部门和经费保障
1.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各单位负责组织区队级职业卫生培训和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
2.党政办负责管理全矿职业卫生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3.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在矿年度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培训对象与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的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矿相关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内容。
(二)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新员工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第三十七条培训形式:
利用办班、讲座、自学与集中辅导进行讲授,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宣传栏、广播等方式广泛宣传职业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竞赛活动,采取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方法进行教育培训,使职业卫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成为员工遵章守纪、自保互保的自觉行为。
第六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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