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教字22号义教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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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教字22号义教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钟山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教人[2009]68号)及《钟山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推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的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办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校长的考核。
主要考核校长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政策制度情况,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政策理论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及廉洁自律等方面。
校长的考核主要采取校长自评、教职工代表评议与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二)教师的考核。
重点考核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以及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及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教职工的考核主要采取教职工自评、所在科(组)评议与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
平时考核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其中校长的考核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开展,教师和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学校自行开展。
期末考核一般要求在期末或假期完成,要求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1.被考核人进行自评,同时将自评情况形成个人期末总结报告,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或者公示。
2.基层组织单位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述职情况进行初评,提出考核分数或等次的初步意见,其中教师由所在年级组或学科教研组进行初评,其他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处、室、组进行初评。
3.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核定综合分数,评定考核等次。
4.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5.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期末考核意见,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6.校长的考核按照1、3、4、5项程序进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每学期组织1次。
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本学期考核结果的等次或量化考核分数发放,考核等次不合格的,本学期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量化考核应根据教职工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各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办法。
五、考核办法及结果运用
县直学校、乡镇中学及中心小学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完小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由县教育局委托中心小学负责组织实施,副校长、中层领导、班主任、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由所在学校组织实施。
中心小学教学业务辅导员及财务人员的考核由各中心小学根据其岗位职责制定考核办法,同时参照本乡镇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定考核分数。
(一)校长考核及结果运用
县教育局按全县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50%提取县直学校、乡镇中学及中心小学校长津贴。
根据《钟山县奖励性绩效工资校长考核评分细则》,每学期集中考核一次,县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校长津贴。
优秀480元/月,合格450元/月,基本合格420元/月。
县教育局按全县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0%提取完小校长津贴(含中心小学第一副校长),考核办法由各中心小学制定,每学期集中考核一次,县教育局根据中心小学考核结果发放完小校长津贴。
优秀390元/月,合格360元/月,基本合格330元/月。
等次比例:
优秀约15%,合格约70%,基本合格约15%。
中学、中心小学、完小校长领取校长专项津贴后,只能领取学校部分的超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质量奖,不再领取其他奖励性津贴。
(二)班主任考核及结果运用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岗位,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班级活动以及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等情况。
各校要制定考核办法及细则,每学期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班主任津贴。
学校可在专项性奖励津贴中设立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的额度由各校根据实际确定。
原则上,初中班主任津贴不超过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小学班主任津贴不超过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没有设立班主任津贴的,可将班主任工作量按本校教师满工作量的一半折算,并按照折算结果计发超课时津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初中班级人数一般为50人,小学班级人数一般为45人,对于学生人数不足额的班级可按比例相应减少班主任津贴或工作量。
(三)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及结果运用
教职工的绩效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
师德师风:
约10分,参照《教师法》、《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职责要求。
考勤:
约10分,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工作量:
约30分,教师工作量得分=教师实际工作量÷学校教师满工作量×工作量赋分
非教学人员的工作量,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作任务、范围、时间、项目及完成情况等,并量化考核。
教育教学过程:
约30分,主要是考核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情况。
专任教师,重点考核教学“五认真”的实施过程和教研活动的参与效果;非教学人员,重点考核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
教育教学实绩:
约20分,主要是考核教师在工作中任务完成情况与效果,教师对所授课的班级教学质量是否提高,包括“三率”、教研成果等实际效果;非教学人员;主要是考核师生对其工作满意程度和完成情况。
教职工绩效考核的结果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是岗位聘用(聘任)、职务晋升、资格认定、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教职工工作量计算中涉及的几个概念说明
1.教职工工作量中所指的“教师”,包括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和教育行政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和医务人员。
2.教师工作量。
是教师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的总构成,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业务学习工作量三个方面。
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单位为标准课时,1个标准课时=1个地方与学校课程(或自习课)的普通课时。
3.课程教学工作量。
包括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评定成绩)等教学各环节的工作量。
4.课程工作量系数。
根据各门课程教学工作量多少的不同赋予每门课程不同的课程工作量系数,主要考虑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等几方面的因素。
中小学各门课程的工作量系数分别参照附表1、2。
5.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
指班主任、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含校领导、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办公室主任等)的工作量,具体系数参照附表3、4,(如设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津贴的学校,则不再重复计算工作量)。
6.业务学习工作量。
指经过学校领导批准、参加教学观摩、研讨、竞赛等工作量。
按实际节数计算。
7.教师满工作量。
指一个学校根据学校总工作量和教师数量情况确定的每一个教师必须完成的工作量。
(二)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
公式1:
教师满工作量=学校总工作量÷学校教师总数。
公式2:
学校总工作量=学校总课程教学工作量+学校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量+学校总业务学习工作量。
1.学校总课程教学工作量严格按照2004年县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课程计划的通知》计算。
2.学校其他工作岗位工作量标准:
后勤人员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其工作量系数原则上不低于0.7。
学校的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及其他岗位的兼职人员要给一定的工作量,其工作量系数由各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来确定。
身兼数职的管理人员按最高一项计算岗位工作量。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中学、小学两个部分,分别提取校长津贴后,按中学、小学实际在岗教职工人数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划拨到各中学及中心小学。
各校参照本方案,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主要用于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
奖励性绩效工资可分为专项性奖励和综合性奖励。
专项性奖励包括校长津贴、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质量奖及各种奖励等,原则上专项性奖励津贴不超过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30%,要保障不低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70%用于教职工量化考核后分配。
原则上超课时津贴不超过以下标准:
小学6元/节、中学10元/节。
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
某教师某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本学期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专项性奖励工资总额)÷本学期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分数总量×某教师本学期考核分数总和+某教师本学期专项性奖励工资数。
八、相关政策
(一)编制在义务教育学校,又不在义务教育学校上班的人员,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跟班学习(在本县义务教育学校内)、支教(到民办学校除外)人员,在跟班学习、支教期间,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审批的脱产进修人员,只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擅自离岗人员从离岗当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旷工3天,当月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请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请事假超过7天(包括当月累计7天),病假超过10天(包括当月累计10天),当月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法定产假、婚假、丧假期间,请假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国家法规和有关文件执行,逾期不回校工作的作旷工处理。
(六)受到警告、记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严禁从事有偿家教,若有违反者,当年绩效考核中“师德”评为零分。
经处理,不听劝告继续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两个学期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九、工作要求
做好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是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地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
各校要充分认识做好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校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考核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处、室、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二)制定方案,认真实施。
各校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分类制定考核办法和细则,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平公正。
各校要严肃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
要严格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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