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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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教案
第1章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帮助学生大致了解中国法的起源时期的基本状况。
特别是了解早期中国法制的神权法特色。
课时安排:
2课时,第一周前半。
重点和难点:
1、中国古代关于法的起源的几种观念;
2、中国早期“刑”、“法”、“律”的内涵及其演变。
讲授内容包括:
第一节:
夏代法律制度
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各种观念。
兵刑同源说
象刑说
天赐说、神授说
定分止争与圣人制法说
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皋陶谟》)
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
(《尚书·洪范》)
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
(《易·系辞上》)
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已矣夫。
(《论语·子罕》河图洛书被视为帝王受命之符;传说伏羲时,龙马出黄河,背负河图;神龟出洛水,背负洛书。
)
故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
(《汉书·刑法志》)
介绍《禹刑》、夏代的罪名与刑罚,夏代的监狱;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
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尚书·舜典》)。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尚书·甘誓》)。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左传》引《夏书》)
(舜)流共公予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尚书·尧典》)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礼·秋官》郑玄注)。
第二节:
商代法律制度
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1.王权神授:
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殄有夏。
(《尚书·多方》)
有殷受天命。
(《尚书·召诰》)
纣曰:
我生不有命在天乎,是何能为?
(《史记·宋微子世家》)
2.天讨天罚: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尚书·甘誓》)
有夏多罪,天命肆之。
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
……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
(《尚书·汤誓》)
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尚书·皋陶谟》)
主要法律形式与主要法规:
1、刑。
如《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左传》)、《官刑》(汤制官刑,儆于有位。
--《伊训》)
2、誓。
如《汤誓》(军事法令法纪)。
3、训。
如《伊训》(圣君贤相遗训)。
4、命(告)。
如《盘庚》中的王命(告)。
5、习惯法。
如《殷礼》。
主要罪名和刑罚制度;
凡尔众,其惟致告。
自今至于后日,各恭尔事,齐乃位,度乃口。
罚及尔身,弗可悔。
(盘庚上)
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盘庚中)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淫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礼记·王制》记商法)
商代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1、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礼,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礼亦同,是未尝有嫡庶之别。
2、自仲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相争代立,比九世乱。
(《史记·殷本纪》,自“兄终弟及”制向“嫡长继承制”过渡。
自第11代王武丁起始立太子制。
)
司法体制与神明裁判。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于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礼记·王制》课本以为商制,但无法肯定是商制。
应视为周制。
)
本章思考题:
1、神判、天罚观念的社会历史基础是什么?
2、中国法律的起源有什么最显著的特征?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作为中国法律传统基本特征之初步萌芽时期的西周时代法律制度。
主要是使学生了解“周礼”的性质、构成、地位及其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意义。
课时安排:
6课时,第一周后半,第二周。
重点难点:
1、周礼及礼和刑的关系;
2、周代的刑法原则或刑事政策。
第一节: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概述西周初期法律思想的发展,重点介绍从“天讨”、“天罚”思想到“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发展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1)“天讨”、“天罚”;
(2)“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靡常。
(《诗经·大雅·文王》)
惟命不于常。
(《康诰》)
我不可不鉴于有夏,亦不可不鉴于有殷。
……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
(《召诰》)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左传》僖公五年)
(3)“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详细讲授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特别是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重点阐明4个问题。
1、礼的渊源;
夫礼之初,始于饮食。
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
(礼记礼运)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说文)
2、性质和作用;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记·曲礼上》
3、礼与刑的关系。
由士以上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必以法数制之。
(《荀子·富国》)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
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岂顾不用哉?
然如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大戴礼记·礼察》)
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后汉书·陈宠传》)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唐律疏议》)
4、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礼记·曲礼》)。
礼之所制,贵者始也,故不下庶人;刑之所加,贱者使之,故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左传昭二)
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周礼秋官掌囚)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和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重点讲授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和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包括:
刑罚体系;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周礼·秋官·司刑》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二百:
五刑之属三千。
——《尚书·吕刑》
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哀矜折狱;
(5)反对株连;
(6)贵贱有别、八议;
民事合同制度(质剂、傅别);
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
……听买卖以质剂。
(周礼天官小宰)
以官府八成之法经邦治:
……四曰听称责以傅别。
(周礼天官小宰)
婚姻(婚姻原则、六礼制度、七出三不去);
(1)六礼:
纳采:
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家提亲;
问名:
在女家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生辰、身份并占卜于宗庙问吉凶;
纳吉:
占卜得到吉兆后,男家带礼物到女方家定亲;
纳征:
男家送财礼到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请期:
男家带礼物到女家确定婚期;
亲迎:
婚期之日,新郎至女方家迎娶。
(2)七去三不去:
七去: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之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
宗法身分、地位的继承,
即祭祀祖先的权利和义务、爵位、封邑、对家族财产的管理和支配权的继承。
2、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
讲授西周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
包括:
司法机关;
周王实为最高司法官(也是立法者);
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
大司寇(最高司法长官)、小司寇(最高司法副官);
司法专职:
士师、司刑、司圜、掌囚、掌戮等;
基层司法:
乡士、遂士等。
主要诉讼制度;
(1)区分“狱”和“讼”;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于朝,然后听之。
——《周礼·秋官·司寇》
(2)五听制度。
辞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色听:
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气听:
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耳听:
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目听:
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本章思考题:
1、“周礼”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规范体系?
实际上起了什么作用?
2、周代的那些基本刑事原则的动机或出发点是什么?
3、“七去三不去”制度是以什么为基本的立足点或着眼点(归根结底是为了什么利益或秩序)?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中国法律传统的第一个重大争鸣变革时期的思想变革法律制度变化。
重点要让学生了解法家法律思想对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大影响。
课时安排:
4课时,第三周。
重点难点:
1、成文法的公布的背景、原因和历史意义;
2、《法经》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3、各国变法的共性及其历史动力、文化背景。
第一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阐明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主要包括:
春秋之际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1)封建制度的衰败;
(2)生产力的发展;
(3)文化的进步。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及其历史影响。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重点讲授三个问题:
1、战国时期的法律与《法经》。
包括:
战国时期社会的发展变化与法律制度的发展;
战国时期各主要学派的法律思想;
《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晋书·刑法志》
1、是目前所知最早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
2、是中国封建法典结构和内容的最初蓝本。
从秦至清,可以以《法经》为源头列出一个沿革线索清晰的律系表。
3、是礼治秩序破产和新兴法治秩序破土而出的典型标志,是礼法不分、礼刑合一秩序打破的标志,推动了新的社会文明的发展。
2、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包括:
商鞅变法的主要过程与内容;
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1)推行什伍连坐制。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2)奖励告奸。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3)推行小家庭制。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4)奖励军功,取消贵族特权。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5)奖励农耕。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6)禁止私斗。
“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
(7)废分封,立郡县。
“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
(8)废井田,开阡陌。
“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9)统一度量衡。
(《史记·商君列传》)
3、李悝和吴起领导的魏国和楚国的变法。
本章思考题:
1、是什么力量(原因)推动了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什么力量(原因)推动了成文法公布?
2、《法经》为什么反西周以来的法律传统(“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地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
3、各国变法的共性是什么?
为什么当时各国出现了如此迫切的大规模的变法图强运动?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中国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王朝秦朝的法律制度。
主要使学生了解秦代法制所体现的法家思想和精神。
课时安排:
4课时,第四周。
重点难点:
秦代法制的发展变化和主要立法活动及其特点与影响。
重点讲授睡虎地秦墓竹简所反映的法律内容。
第一节:
统一后秦法的发展。
讲述内容包括:
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制度大概;
统一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包括:
刑事法规与刑罚体系;
民事法规;经济法规;行政法规。
第二节:
秦代司法诉讼制度。
讲授秦代司法诉讼制度,主要包括:
司法机关;
秦代的诉讼制度。
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何谓非公室告?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袭告之,亦不当听。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凡讯狱,必先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
虽智(知)其訑(dan,欺骗),勿庸辄诘。
其辞已尽书而毋解,乃以诘者诘之。
……诘之而又尽听其解辞,又视其他毋解者以复诘之。
诘之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谅。
治谅之必书曰:
爰书:
以某数更言,毋解辞,治讯某。
(《云梦秦简·爰书》)
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本章思考题:
1、秦代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比前代发生了哪些根本的变化?
变化的根本原因何在?
2、秦代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与前代相比最根本的变化何在?
3、从《云梦秦简》可以看出秦代法制的那些特色?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讲述中国法律传统主要风格特征基本定型时期的两汉时代的法律制度状况。
课时安排:
6课时,第五周,第六周前半。
重点难点:
1、西汉初期的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2、“独尊儒术”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3、汉初的刑罚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内容包括:
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汉初:
法家余威黄老思想
特征: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休养生息,无为而治。
(举措:
P95)
汉武以后:
独尊儒术儒法并用
特征:
德主刑辅,大德小刑。
“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儒法结合的主要途径及其影响。
陆生时时前说称诗书。
高帝骂之曰:
“乃公居马上而得之,安事诗书!
”陆生曰:
“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
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
昔者吴王夫差、智伯极武而亡;秦任刑法不变,卒灭赵氏。
乡使秦已并天下,行仁义,法先圣,陛下安得而有之?
”高帝不怿而有惭色。
——《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
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
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第二节:
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
内容包括:
“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社会背景;
主要过程与内容;历史意义及其局限。
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
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怜之。
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
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汉书刑法志载文帝十三年诏)
第三节:
法律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内容包括:
上请制度的形成;
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
(汉高祖诏)
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宣帝诏)
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
(平帝诏)
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县令长,侯国相,秩三百石)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法律化;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宣帝地节四年诏)
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
矜老恤幼制度的具体化。
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汉惠帝诏)
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妇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
(汉景帝诏)
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汉宣帝诏)
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汉成帝诏令)
明敕百僚:
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
(汉平帝诏)
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当验问者,即就验。
(光武帝诏)
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周礼》郑玄注引汉律)
第四节:
汉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结合古代案例具体讲授汉代的司法诉讼制度及其主要特点。
主要包括:
主要司法机关;
1、尚书台“三公曹”,西汉成帝时设,主断狱;尚书台“二千石曹”,东汉始设,主辞讼。
此乃后世尚书刑部之起源。
(尚书刑部正式设立于唐朝)
2、汉景帝、汉哀帝时两次改廷尉为大理,后复故名。
此乃后世大理寺之起源。
(三国吴改称大理,北齐称大理寺)
具体诉讼制度;
1、告劾和举劾:
告劾:
当事人、受害人或其亲属向官府告发或告诉。
《晋书·刑法志》谓汉时“囚律有告劾、传覆”。
相当于今日之自诉。
举劾:
由监察官吏或同僚对犯罪提起诉讼,相当于今日公诉。
2、读鞫和乞鞫:
读鞫:
司法官在判决时向被告宣读判词。
乞鞫:
如罪人喊冤,则允许犯人或其家人请求复讯。
“徒论满三月,不得乞鞫”;“二岁以上刑,得以家人乞鞫”。
(据周礼秋官朝士郑玄注)
司法原则及其发展变化——“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及其影响;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首恶者罪特重,志邪者不待成,本直者论其轻。
董仲舒《春秋繁露》
春秋之断狱也,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故其治狱,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盐铁论》)
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大狱,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后汉书应劭传)
王者生杀,宜顺时气。
其定律:
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后汉书章帝纪)
尽十二月,郡中无犬吠之盗。
其颇不得,失之旁郡,追求,会春,(路)温舒顿足叹曰:
“嗟乎,令冬月益展一月,足吾事矣!
”(《汉书·酷吏列传》)
汉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1)御史府(御史大夫寺)正名为御史台(兰台),成为专门监察机构;
(2)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附近犯法者”。
与尚书令、御史中丞(东汉时御史台实际长官)共为“三独坐”。
(3)州(部刺史),武帝时设。
分全国为十三州部。
除京师(司隶校尉)外十二州部,各设部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在各州部“有常治所”,“奉诏条察州”,“以六条问事”。
本章思考题:
1、试述律令科比四种法律形式之间的互补关系;
2、从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包括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看法律儒家化;
3、汉初刑罚改革的原因及其历史意义。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统一的中央集权的王朝瓦解后各个政权的法制共性及第一次南北民族大迁徙大融合时期的法制状况。
重点讲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制度的发展。
特别要使学生了解这一时期中国法律儒家化的主要成果―――“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十恶”、“存留养亲”等制度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课时安排:
6课时,第六周后半,第七周。
重点难点:
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典及其所开创的“十恶”、“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等重要制度;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律渊源及律学。
第一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主要包括:
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1)曹魏《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改变了《九章律》列于第六、不前不后的尴尬。
《晋律》在刑名后增《法例》,《北齐律》将二者合为《名例》,此后直至清末,《名例》作为总则相沿未改。
(2)以格代科。
科本为刑事法的补充法,是在“律无正条”时所作的“别条权格”(因事制宜而以制敕权定刑事补充规范,经认可为可引用之法)。
以格代科,实为以正式整理编纂可以成为“永格”的制敕代替临时性较强的“科”。
东魏、北齐有《麟趾格》。
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如:
“九品中正制”与“品官占田制”
(1)设中正官(州为大中正,郡为小中正),专掌人才评品之事。
(2)将士人评定为九等:
从上上至下下。
(3)三年清定法,品级滚动制,有升降。
(4)乡论清议决定乡品。
(5)根据乡品授以官职(品)。
“八议”入律。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周礼·秋官·小司寇》
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唐六典》注)
官当制度:
晋律始有免官。
“免官比三岁刑”,“有罪应免者而有文武加官者,皆免所居官”。
梁律免官分二等:
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
南陈正式定名曰“官当”。
“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
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
……其二岁刑,有官者论赎。
(隋书刑法志)
北魏律规定,“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
“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将先品一等”。
“准五服以制罪”:
《晋书·刑法志》: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
(1)亲属间人身伤害案,卑犯尊,服制越重(亲等越近),刑罚越重。
罪责重于常人间伤害。
尊犯卑,服制越重(亲等越近),刑罚越轻。
罪责轻于常人间伤害。
(2)亲属间财产侵害案,不分尊卑,服制越重(亲等越近),刑罚越轻。
罪责轻于常人间盗窃。
(3)亲属间奸淫案,不分尊卑,服制越重(亲等越近),刑罚越重。
罪责重于常人间奸淫。
第二节:
魏晋律学和刑罚制度的发展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重点讲授魏晋律学的发展及其对后世法律发展的影响。
具体讲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律学的发展;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
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晋书·刑法志》
“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和影响;
(北齐律)列重罪十条: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隋书·刑法志》
宫刑的彻底废除与流刑地位的固定;
北齐刑罚制度的完善与五刑体例的形成。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
讲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主要包括:
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诉讼制度的发展。
《晋律》:
囚徒诬告人犯,罪及亲属。
(晋书刑法志)
《北魏律》:
诸告事不实者,以其罪罪之。
(魏书韩麒麟传)
北齐《案劾格》:
负罪不得告人事。
(此即唐律“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之由来)(隋书刑法志)
晋张斐《注律表》:
“十岁不得告言人。
”盖晋律有此限制。
(晋书刑法志)
本章思考题:
1、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的标志是什么?
2、律学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学,它在此时出现的历史原因是什么?
3、各民族政权法律儒家化的共同趋势说明了什么?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介绍中国法律传统成熟完备时期的隋唐时代的法律制度概况及其特征。
阐明隋代法制作为唐律渊源的重要影响及唐律的精神、特点和历史地位。
特别要让学生了解作为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代法制的大致框架和基本精神。
课时安排:
8课时,第八周,第九周。
重点难点:
1、隋《开皇律》确立的法典体制对唐初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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