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 行动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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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2〕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3日
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1〕52号)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2006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强化综合治理,突出防控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监测检测体系,主动摸清疫情态势,深入开展禁毒防艾人民战争,全省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从有关数据分析,我省高流行区仅为个别地方,中流行区也只存在于少数地区,基本实现了《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全省艾滋病疫情总体仍呈低流行态势。
但是,我省人口基数大,流动人口多,感染率较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社会歧视广泛存在,局部地区和高危人群疫情严重,还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梅毒等性病疫情上升较快,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死亡增加。
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严重地区“毒、穷、愚、病”交织孳生,注射吸毒传播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源头控制难度大;性传播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配偶间传播增加,未开展预防母婴传播项目地区的母婴传播率仍处于较高水平;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耐药增多,加大了治疗的压力和难度。
同时,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
到2015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8万人以内。
(二)工作目标。
1.宣传教育。
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
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在任期内90%以上接受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政策培训及考核。
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市(州)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临床用血中无偿献血比例达到100%,80%以上血液中心或血站开展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
2.综合干预。
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以上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或毒品危害严重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母婴阻断。
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高流行地区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
100%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100%建立筛查实验室,疫情严重的县(市、区)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具备CD4和病毒载量检测能力;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以上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关怀救治。
95%以上的县(市、区)设立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开展治疗及管理工作;监管场所100%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
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全省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100%的艾滋病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制度;100%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纳入低保。
三、防控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要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抓手,以建设文化强省为契机,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制定指令性指标,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
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的作用,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的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大力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
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
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效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在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
交通运输、铁路、卫生、检验检疫、住房城乡建设、工商、旅游、文化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内容的公益广告,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并定期更新内容。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列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要建立农村、城市社区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阵地。
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年至少安排1期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重点地区每村常年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
科技、农业、文化、卫生、广电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着力加强对高流行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
要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特点,组织志愿者有计划地深入边远贫困村庄和少数民族村寨,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
开发通俗易懂和民族语言的宣传材料,发挥宗教人士和少数民族中有影响的公众人物的宣传作用。
全面加强文明生活方式宣传教育,大力倡导以移风易俗、禁毒防艾、环境治理、学校教育、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文明新生活运动,强化群众健康文明意识,培养群众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减少传播疾病的危险行为。
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
商务、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强化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作为外出务工人员相关培训内容。
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
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
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大力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教育、卫生、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
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积极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感染艾滋病的妇女和面临感染艾滋病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和预防母婴传播的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团体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扩大综合干预,增强防控实效。
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性途径传播。
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
各地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
相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
加大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力度,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
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等方法。
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
大力度实施禁毒,综合整治、有力打击毒品犯罪,解决毒品问题,公安、司法部门要以深入推进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为主线,以创建“无毒社区”为载体,强力推动禁毒严打整治,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各类毒品问题。
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
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
建立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
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
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
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高流行地区要将孕产期保健服务延伸到乡村,对未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
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注重血液监管,降低传播风险。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省。
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
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的培训、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卫生、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的保险制度。
(四)加大监测检测,科学评估疫情。
健全监测检测体系。
各地要结合本地疫情和流行危险因素,合理规划和布局监测哨点,建立健全涵盖病例报告、哨点监测、专题调查、疫情估计、感染率调查、新发感染检测等方面的艾滋病监测体系。
根据本地防治需求,建全覆盖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妇幼、采供血、检验检疫、司法、公安等系统的检测体系,强化医疗机构和基层检测能力,全面建成省具备确证中心检测能力,市(州)、疫情严重县(市、区)具备确认和CD4检测能力,疫情严重市(州)、县(市、区)具备病毒载量检测能力,社区、乡镇具备快诊检测能力的检测网络。
二级及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建立筛查实验室,在有检测需求又达不到筛查实验室建设要求的二级以下妇幼保健院、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艾滋病检测点,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艾滋病检测方法。
在疫情较重地区推广耐药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
加强质量控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艾滋病病例报告管理,不断提高疫情报告质量。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数据收集和质量控制,建立当地历年监测资料数据库。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所在行政区域内艾滋病实验室进行室间质量考评,建立考评通报制度。
省确证中心实验室和市(州)确证实验室要通过分级管理,加强对各级筛查实验室、检测点的督导,进一步提高各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
加强信息收集、分析与研判。
各地要依托艾滋病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
重点地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其他地区以市(州)为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疫情分析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交流共享机制,定期依法向公众公布疫情。
开展艾滋病防治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探寻综合干预有效途径。
(五)扩大治疗覆盖,提高治疗水平。
卫生等部门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控制耐药的发生,提高治疗效果。
动员家庭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感染者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
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机制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
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提高治疗效果。
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作用,积极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
各地要以强化基层基础为中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防治网络建设,做好防艾治艾工作。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不断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将抗机会感染的必需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做好与基本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对进口和国产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实行税收优惠。
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知识产权、卫生等部门对用量大、价格高的进口专利药品,要探索省内企业许可生产的可行性,最大限度降低药品成本。
发展改革、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省内医药企业的指导协调,加快艾滋病治疗领域药品的研发、生产和审批。
积极探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药品定点生产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和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储备药物品种、数量,做好新药技术储备。
(六)落实关怀举措,改善生活质量。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
提高艾滋病救治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地方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和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
要选择问题最严重、贫困程度最深的部分地区实行连片扶贫和专项扶贫。
提高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巩固“彝家新寨”等扶贫行动建设成果,改善贫困落后面貌。
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积极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
加强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解决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实施“9+3”职业教育计划,要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帮助其实现就业。
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
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力度,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加强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艾滋病病人“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
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及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
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卫生、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川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实施分类指导,强化综合防治。
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情况和传播危险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个别高流行地区要强化疫情监测评估,掌握流行态势,理清防治思路,重点加强病人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母婴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尽快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
要坚持“五管齐下,综合治理,持之以恒”,广泛动员群众参与,从倡导和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入手,引导群众树立讲卫生、爱清洁的意识,改掉不良生活习惯;继续把艾滋病防治与治穷、治愚、禁毒结合起来,实施综合整治,从源头上减少传播;要创新和深化适宜模式,加强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覆盖面和工作质量。
高流行的县(市、区)要切实发挥各级艾滋病防治工作专门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艾滋病防治体系的作用,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要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针对艾滋病高危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病人数量和分布,按照方便患者、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治疗服务网点,提供治疗服务。
要大力提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可及性和质量,将吸毒人群最大限度纳入其中。
少数中度流行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适时推广抗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规范的治疗服务。
低流行地区要重点加强监测和宣传教育,保持疫情的低流行态势。
低度流行县(市、区)要逐步扩大监测范围,针对性开展高危人群检测,对孕妇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及时掌握疫情发展态势;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大众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增强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当地高危人群规模数量及潜在危险因素,开展针对性的综合干预。
积极探索感染者和病人综合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近年来各地在实践中总结的“部门齐抓共管的防治模式”、“社区综合防治模式”、“人盯人防治模式”、“病人检测、干预、治疗、关怀一条链服务模式”、“毗邻地区联防联控模式”、“以法制为推手的社会动员模式”以及“集中管理的监管场所防艾模式”等有效做法。
要进一步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不同地区、不同传播模式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
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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