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股份合作经济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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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股份合作经济社
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股份合作经济社
章程
(参考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的全称:
顺德区陈村镇锦龙股份合作经济社。
本社名称的缩写:
锦龙股份社。
本社地址:
顺德区陈村镇锦龙居委会坛冲大道1号。
第三条本社在镇党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五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各级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及配置
第六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本社的资产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进行配置。
集体股部分的资产经营收益或处置收益,原则上用于本社的公共管理、公益服务以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开支;个人股部分的资产经营收益或处置收益,全部用于个人的量化分配。
具体的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股东及股份流转
第八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原始股东。
第九条通过股份流转获得本社股份的人员,亦为本社股东。
根据顺德区有关农村股份流转政策文件的规定,对原始股东及通过股份流转获得股东资格的人员,按其情况不同区分核定为“村居股东”或“社会股东”。
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条村居股东、社会股东的区分核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社的原始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
(二)经本社同意,通过继承方式获得股份的人员,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但本社已明确其不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登记为社会股东;
(三)已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自放弃中国国籍之日起自动转为社会股东。
第十一条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但不能转让、赠与及质押。
股份的继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股份的继承,要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由继承人的提出书面申请,到股份社办理相关手续;如股份继承存在异议的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方到股份社办理相关手续,经股份社理事会同意,方可取得继承人享有的股权。
如无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人的,则该股权的股份划归集体股。
(二)关于继承:
1、继承人是村居股东的,继承股份后,其村居股东身份保持不变。
2、继承人不是村居股东的,继承社会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登记为社会股东。
3、多个继承人继承村居股东股份的,继承股份后,由继承人协商在非村居股东继承人中确定一名登记为村居股东;其余非村居股东继承人登记为社会股东;未确定村居股东的,不予以办理继承。
4、原已办理股份继承的非村居股东自然过度成村居股东。
继承人必须承认和遵守本股份社章程。
第十二条股份一经继承,继承村居股东的只能享有股红分配和资产量化分配(征地补偿款)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权利,不能再享受该股份的医疗、保险、老人金等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本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份)的凭证。
第四章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依法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依照本章程按股份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
(五)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六)对本社公开竞投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六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
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股份社章程;
(二)决定土地承包方案(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四)决定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六)决定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七)决定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八)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本章程表决通过之日起,股东大会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可以决定以下事项:
(1)决定土地承包方案(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二)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三)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四)决定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五)决定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六)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应当由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征地留用地处置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2/3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相关流转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公示15日。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33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各村民小组股东代表的名额分配如下:
(一)克基小组股东代表4名;
(二)坛冲小组股东代表4名;
(三)街前小组股东代表4名;(四)南边小组股东代表4名;
(五)村心小组股东代表4名;(六)新桥小组股东代表5名;
(七)东平小组股东代表4名;(八)南田小组股东代表4名。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决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决定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决定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六)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七)决定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方案;
(八)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的事项;
(九)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日;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征地留用地)的流转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公示15日。
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无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人数不足1/10以上的,决议生效。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不是股东代表的居委会“两委”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可以主持、列席股东代表会议,但不得参与具体事项的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全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理事会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经本社区党组织同意,负责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由9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并选出理事长、理事。
理事会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资产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拟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拟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或亏损弥补方案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拟定土地承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分配、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分配、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较大数额的举债或担保、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物业租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等的方案,按本社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根据会议决定组织实施;
(五)拟定本社章程制定、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拟定股份社合并、分立、解散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管理集体资产,落实财务收支制度,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受理、答复、处置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社区“两委”成员可以列席,但不能参与具体事项的投票表决。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理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理事长在听取各人意见后有权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定,致使本社集体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居委会“两委”会同意,由副理事长负责代履职责;没有副理事长的,指定一名理事代履职责。
有关代履理事长职责的情况,在本社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通告,在本社公布栏张榜公告,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因理事会成员缺额,导致理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由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或者1/3以上的股东代表联名,向居委会“两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补选缺额成员;或由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居委会“两委”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补选缺额成员。
补选的缺额成员,其任职时间至该界别理事会任期结束。
第三十二条财务监督小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1名。
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一定财务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三十三条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
(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理事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
(六)按本社章程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提出罢免动议;
(七)接受股东的委托,查阅本社的财务档案资料并就股东提出的事项进行答复;
(八)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财务监督小组会议由财务监督小组长主持,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财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财务监督小组应每月5号前(如遇节假日,可顺延)召开会议,对本社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主理财报告书》,由各成员亲笔签名予以确认。
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有疑问的,应即时现场提出,由理事会成员或财务人员负责解释说明。
第三十六条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责,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干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责。
第三十七条财务监督小组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可以书面委托或指定财务监督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没有书面委托或指定的,经居委会“两委”会同意,由副组长负责代履职责;没有副组长的,指定一名组员代履职责。
有关代履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职责的情况,在本社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通告,在本社公布栏张榜公告,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社章程,奉公守法,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的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的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应当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侵害了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所在镇政府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履职行为不符合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否决。
第六章换届选举
第四十条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镇、社区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规范有序地推进。
第四十一条实施换届选举前,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由5-9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组成员由社区“两委”会议讨论确定,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止。
第四十二条换届选举工作组应根据区、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十三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居委会“两委”会议审议,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社区党组织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等额推荐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四十五条根据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按程序投票选举新一届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投票情况、选举结果及报告,统一由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张榜公布,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股东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本社的村居股东;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议事、决策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在股东中有一定威信。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文化、有威信、能经营、会管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责任心,且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和文化素养、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十七条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换届选举工作组在10日内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会议。
工作交接完毕后,换届选举工作组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理事会成员的近亲属、本社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具体按照区、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如因特殊情况,本社未能如期推进换届选举工作的,可延迟换届,但需向所在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延迟换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180天)。
延迟换届期间,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股东代表可继续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履行职务,至本社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股东代表止。
第五十条延迟换届期满,仍未能顺利推进换届选举工作,且现届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的,可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经居委会“两委”会同意,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主持推进换届选举工作。
如因本社急需正常运作,居委会“两委”会可依照程序确定一名人员,暂时代为履行理事长的职责,直至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止。
第七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五十一条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本社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本社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股东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代为召开。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均不召开的,可由社区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开。
第五十三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或个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股东代表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或个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向理事会提出辞去代表身份的申请。
理事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张榜公布。
第五十四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将有关情况张榜公布:
(一)死亡的;
(二)被判管制及以上刑罚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第五十五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因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缺额,导致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由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或者1/3以上的股东代表联名,向居委会“两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党组织负责组织会议重新补选缺额成员;或由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居委会“两委”会组织召开会议,重新补选缺额成员。
补选的缺额成员,其任职时间至该届别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的任期结束。
第八章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五十七条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转让、置换、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社所有的集体资产交易(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区、镇印发的相关交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通过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平台进行。
本社所有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十九条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让或出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六十条理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不按区、镇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并给本社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作出决定和操作的理事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社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涉及本社的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本社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理事会应当就本社集体资产价值评估事项制定方案(草案),经居委会“两委”会研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向本社全体股东张榜公布,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备案制度,依照区、镇有关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的要求,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完善集体资产电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年12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六十五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上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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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 村镇 股份 合作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