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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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
行政执法依据
00六年三月
行政主体
类另
全称
地址
行政机关
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
浦口区珠江路10号
受委托
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浦口区象山路1号
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6.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4.7.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5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48号令
1998.7.20
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05号令
2001.11.1
7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79号令
2003.9.1
8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部第66号令
1999.2.3
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10号令
2002.5.1
10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88号令
2001.6.1
11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95号令
2004.7.20
12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99号令
1998.1.1
13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30号令
2004.7.20
14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70号令
1999.5.1
15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83号令
2001.5.1
16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1.3.1
17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2.5.1
18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3.1.1
19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02.1.1
20
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第219令
2003.9.4
21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第227令
2004.2.1
22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第230令
2004.11.1
23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第244令
2006.2.1
24
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第159令
1998.9.21
25
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令
1999.12.21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浦口区房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一)房产管理及权属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5、《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各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机关指导。
7、《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机关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管理。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管机关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3、《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负责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二、受委托单位
(一)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成立依据:
1、南京市浦口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浦编字(2005)106号文件
2、《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机关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管理。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管机关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职能范围:
受房产局委托对方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房屋的信息安全、适时发布房产市场动态信息和预警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和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的白蚁预防和防治工作;负责房产的档案管理和测绘工作;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和维修基金管理、收缴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行政许可(2项)
一、房屋拆迁许可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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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 浦口 房产 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