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0405 学生会工作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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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405学生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团总支部和学生会是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管理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团组织和学生管理组织。
第二条长江职业学院海事学院学生会(学生团总支部)遵守中国共青团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武汉市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湖北省学联和武汉市学联团体会员,履行学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学生会和学生团总支部的宗旨是带领全院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发挥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桥梁作用和党团组织的纽带作用,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和发展环境。
第四条为持续完善改进工作机制,学生团总支部和学生会依照《长江职业学院海事学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管理体制,构建相对完备的管理体系。
本章程阐明团总支部和学生会工作基本任务,规定了团学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是规范我院团委和学生会管理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制定管理程序文件与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积极维护校纪校规,以校训为准则,协助学生工作处开展学生半军事化管理,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专多能的新世纪合格人才。
第六条协助校团委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掌握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反映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建议、意见与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树立为全体学生服务的观念,积极组织学生进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组织学生开展主题鲜明、寓教于乐、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开展生活卫生劳动等检查服务工作;配合学校的教学工作,开展科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学习竞赛、社会实践活动,树立优良的学风与校风。
第八条健全团总支部的组织生活,办理团员审批、转交组织关系和超龄团员退团手续;开展对学生干部与团员的奖惩考核评议活动,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
第九条按照本章程与学生半军事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督促指导团支部和各中队(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根据校团委授权,管理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团校。
组织学生干部开展团校培训,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与团队意识,打造精干高效、视野开阔、协调能力出众的学生干部队伍;指导青年志愿者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引导同学加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意识,树立海事学校培养的优质船员品牌形象。
第三章团员、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凡取得我院学籍且承认本章程的在校学生均为学生会会员;凡在我院就读的团员均应遵守本章程,参加学校团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团员与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团总支部与学生会工作运行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通过团组织与学生会维护个人正当权益;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生会与团总支部决议。
第十三条团员与会员通过全校团员与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学代表大会)行使选举与监督权利。
团学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负责审批修订本章程,选举学生会主席团,审议和批准团委工作报告、学生会(学生团总支部)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团学代表大会召开前由校团委发布文件,确定大会筹备机构、代表选举、预备会议、大会议程等筹备事宜,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五条团员和学生代表由全体学生按相关比例选举产生,代表资格由校团委成立相关机构按照会议文件要求进行审查,代表名单进行公示后报校团委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竞选的组织筹备工作,审查并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资格,报校团委审批。
第十七条团学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大会主要议程包括:
校团委书记向大会作团委工作报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开展竞选演讲答辩,全体会议代表审批大会工作报告,并选举学生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
第四章机构设置与干部聘任
第十八条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按照一体化方式运行,是学生团组织和学生会最高管理机构。
主席团下设秘书处、组织部、纪律考评部、生活部、学习部、宣传部、军训管理部、文艺部、体育部、外联部(志愿者工作部)等常设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为健全管理和服务机制,学生会设立广播通讯社、校刊杂志社、生活服务社、策划辅导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和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等服务机构,由主席团授权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会各部可在管理范围内成立各类学生专业社团,并负责社团的日常指导工作,支持社团开展各类学习和第二课堂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工作处按照半军事化管理方式在各班级成立中队(班委会)。
中队(班委会)与团支部既是班级的管理机构,也是学生会(学生团总支部)下辖的基层管理服务组织,由军训管理部督管协调执行学生会主席团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职能部门和辅助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与调整,由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方案,报校团委审批后实施;专业社团的组建或调整由学生会组织部确定方案,报主席团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学生干部实行层级管理制,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校团委直接管理,其他学生干部由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管理。
学生会组织部按照上级团组织要求负责学生干部的招新聘任、人事调配、培训教育和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每学年定期开展学生干部招新工作,担任学生干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校纪校规,具备热忱的服务精神和较高的综合素质。
(二)身体健康,学习自觉性较强,能够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各科成绩合格。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或在文艺、体育、信息技术等方面有一定专长。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组织部负责学生干部的招新考核工作,组织录取的学生干部列入学生干部名册,进行岗前培训后分配到学生会有关机构实习。
学生会进行换届时,组织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习干部参加主席团成员竞选和各部门干部选聘。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学生会主席兼学生团总支委副书记、学生会常务副主席、轮值副主席、组织部长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成员均为学生团总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团实行书记负责制。
学生团总支委书记负责主持主席团工作,学生会主席负责组织督责各职能部门与学生社团执行主席团决定,副主席协助主席领导各职能部门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校团委为加强学生团学组织的管理,委派团委副书记兼任学生团总支部书记,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学生会主席和常务副主席由校团委和学生工作处依据团学代表大会选举结果聘任,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一届;轮值副主席由各班班长轮流参选,经团学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半年,可连任一次。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助理一名、主管和干事若干名;
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两名、主管和干事若干名;
服务机构设社长(主任委员)一名、主管(委员)和干事若干名;
学生专业社团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三十条各班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中队、班委会和团支部一体化运行,班委会(中队委员会、团支部)成员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兼副班长、纪律委员、学习委员、劳动生活委员、文艺宣传委员、体育委员组成。
班长兼任中队长、班委其他成员兼任区队长。
第三十一条学生会组织部长和秘书长人选分别由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从主席团参选人中提名,经校团委审批后聘任。
第三十二条各部部长、副部长人选由学生会主席从后备干部名册中提名,经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审议后聘任。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主管由秘书长负责从后备干部名册中提名,各部部长助理、主管、干事由部长负责从后备干部名册中提名,报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审批任命。
第三十四条团总支部委员会选聘的干部定期参加团校干部培训,学习管理知识与工作流程;团校学员应积极加入青年志愿者协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干部实行试用制,试用期限为两个月,试用期满由学校团委和组织部依照本章程附录《学生会组织工作程序》进行考核,考核称职由组织部颁发学生干部聘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因失职造成不良影响,上级管理人员可将其停职,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干部因故离开岗位,其职责应按替代关系进行代理,代理期限不得超出两个月;学生干部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并向接任的学生干部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工作正常延续。
第五章职责与权限
第三十八条主席团(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职责:
(一)主席团负责制定实施学生会与团组织工作计划,向学校团委和学生工作处上报专项活动方案。
(二)按照《学生会管理协调程序》,定期召开主席团(团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并在工作例会上统一部署工作任务。
(三)决定聘任、调整学生会各部和学生社团主要干部。
聘任离任的学生会主要干部担任策划辅导委员会委员。
(四)审批学生会会费与团费支出计划,制定专题活动经费预算并报学生工作处与学校团委审批,定期公布会费、团费使用情况。
(五)检查、督促、考核各职能部门和中队(班委会)工作,评选文明班级、文明宿舍、青年学习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九条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主席团会议决定,拟定并督促各部门社团完成学生会月度工作计划,对各部完成月度工作任务提出考核意见,报主席团审批。
(二)负责安排学生干部值勤,受理学生投诉与和建议,定期开展调查测评活动,收集学生对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主席团,并将主席团决定和学生会工作情况反馈给投诉对象,形成通畅的管理服务信息渠道。
(三)负责管理学生会经费,制定财务预算计划和经费决算报主席团审批,拨付学生会工作与活动经费。
(四)负责申请、采购、保管和发放学生会办公用品。
管理调配学生会所有办公设施,统筹协调各部及社团使用学生会各场地。
(五)起草印发通知、计划、活动方案、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
(六)整理学生会大事记,负责学生会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四十条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开展学生干部招新工作,受理干部招新申请,建立干部管理档案和学生后备干部名册。
(二)制定团校培训计划,确定团校学员,定期组织学生干部与后备干部开展团校教育,评选优秀团校学员报校团委表彰。
(三)负责学生干部的培养、考核、调动、交流等日常管理工作。
掌握学生干部动态,拟定干部考任、选聘、交流、奖惩意见报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审批。
(四)依照《组织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生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拟定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名单,提交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审议,报校团委审批表彰。
(五)对违反本章程和校纪校规的学生干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团总支部委员会审议后,对违纪干部给予训诫、警告、记过处分,发布违纪干部停职或免职通知。
(六)按照《学生社团管理程序》,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登记和日常督察考核工作。
(七)指导督促团支部开展团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团员、收缴团费、接转团员关系等工作。
积极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干、团员为发展对象。
(八)按照《文明班级、红旗团支部和文明宿舍评选办法》,每月组织团支部书记推荐红旗团支部,经主席团审批后上报校团委和学生工作处。
第四十一条纪律考评部职责:
(一)依照学校《学生操行考评办法》、《学生半军事化管理实施细则》和《学生操行考评控制程序》,每日对学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自习与课堂出勤、文体学习活动秩序、就寝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如实记录汇总操行考评分数。
(二)每周督促反馈学生参加专题活动的表现,核准后记入操行考评成绩。
(三)部长每月底主持操行评议会议,听取各班纪律委员对学生管理和班级操行考评的意见和建议,通报各班纪律考评情况,补充调整考评结果,初步拟定文明班组评选意见。
(四)每月汇总全校学生操行考评成绩上报学生工作处,为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及学校推荐就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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