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运营资质已完全废止和取消但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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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运营资质已完全废止和取消但是
环保运营资质已完全废止和取消!
但是.......
2020年5月19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其官网,针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问题发表回复!
详细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已经取消,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已经下放省生态环境厅,请问乙级、临时资质是否已经取消,相关文件名称及查找途径是什么?
答:
201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要求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原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3月下发《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31号),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级资质许可,不宜再继续实施,应当予以废止”,并发布了《关于废止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27号)和《关于废止等8项标准规范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32号)。
我厅粤环函(2104)538号发布。
至此,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相关工作已完全废止和取消。
(完)
但是........时隔不到两年协会的行业标准出台!
协会运营资质认证登台!
2016年5月25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以下简称《能力要求》),从提升运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角度出发,对相关从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能力进行规定和要求。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汪冬青也一直第三方治理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在取消了对环保设施运营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后,行业事实上更需要内生的自律规范力量。
”他对上述文件将对行业发挥的积极作用给予肯定。
附件: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注:
如需下载标准请点击“”下载原文件!
)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分级,以及运营服务的质量管理要求和运营实践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方开展运营服务评价等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环境保护设施
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工业烟气和废气净化设施、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
3.2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3.3运营单位
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4分类和分级
4.1分类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自动监控六类,各类别的具体范围见附录A。
4.2分级
按运营单位所运营的项目数量和规模,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一级和二级的运营业绩数量或者规模要求见附录B,三级的运营业绩数量或规模暂不规定。
5质量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5.1.2运营单位已按GB/T1900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5.2职责和资源
5.2.1运营单位应规定与运营服务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5.2.2运营单位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授权其负责质量管理,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5.2.3运营单位应具备开展运营服务所必须的人员、营业场所和检测条件等资源和基础设施,建立并保持适宜开展运营服务的必要环境。
5.3人员
5.3.1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等制度及文件。
5.3.2技术人员的专业、教育和培训经历、能力以及经验等应能覆盖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的各个方面。
5.3.3操作人员应具备正常运行、维护设施的能力,能够按照管理文件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解决和处理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常见问题,熟悉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和应急措施。
5.3.4运营单位应配备与其运行领域相适应的人员。
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员配置应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的要求。
火电厂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人员配置应符合HJ2040的要求。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人员配置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的要求,水污染物自动监控、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的运维人员数量配置应能满足HJ/T75、HJ/T355的维护要求。
其它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的人员配置应结合规模、运营人员技术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
5.3.5运营单位应保留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的记录。
5.4质量文件
5.4.1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运营服务质量管理文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确保运营服务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
5.4.2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其运行项目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工艺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并形成文件。
5.4.3项目运营过程应严格执行各级相关质量文件要求,相关记录完整。
5.5检(监)测能力
5.5.1运营单位应具备与运营服务领域和活动相适应的检(监)测能力,并建立与其检(监)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文件。
5.5.2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检(监)测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规定检(监)测的项目、方法、周期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判定规则等,检(监)测规程的建立应依据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可建立企业标准。
5.5.3用于检(监)测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运行要求,并设置台账。
检测和校准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对自行校准的仪器设备,应规定校准方法和校准周期等。
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5.5.4检(监)测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具备作业规定的资格和能力,持证上岗。
5.5.5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完整有效的运行检(监)测活动记录。
5.6设备、配件、材料和药剂
5.6.1采购
5.6.1.1运营单位应对设备、配件、材料、药剂质量提出文件化的质量要求和控制程序,并建立采购产品质量验收档案记录。
5.6.1.2运营单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制定相关设备、配件、材料、药剂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建立供应商档案及供应渠道。
5.6.1.3运营单位应对关键设备、配件、材料、药剂合格供应商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持续符合要求。
5.6.2保存和使用
5.6.2.1设备、配件、材料、药剂的库存应能满足日常运营要求。
5.6.2.2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库房管理措施,防止设备、配件、材料、药剂进出库房等过程的损坏、变质,确保设备、配件、材料、药剂安全,满足要求。
5.6.2.3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设备、配件、材料、药剂领用管理制度,用于规范设备、材料、药剂的维护、保养、质控、使用和处置。
5.6.2.4运营单位宜建立主要设备、配件、材料、药剂的消耗记录。
5.7运营服务过程控制要求
5.7.1运营单位应识别与运行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要求等文件,并采用其有效版本。
5.7.2运营单位项目的运行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应符合CJJ60的规定;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应符合HJ/T2040的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运行应符合CJJ93的规定;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CJJ86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应符合CJJ128和CJJ231的规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应符合HJ/T75的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应符合HJ/T355的规定等。
5.7.3运营单位应对影响运行效果和质量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的工艺控制文件、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使相关操作人员对此熟悉掌握,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有效执行。
5.7.4运营单位在项目运营活动中,应能按照质量文件的要求对运营服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形成记录。
5.7.5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所有运营项目的质量控制,确保各运营项目质量管理的一致性。
5.7.6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运行关键资源和活动变更控制程序,确保不因其改变而影响运行过程的一致性。
5.8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
5.8.1运营单位应对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潜在的紧急情况和事故进行识别,并建立应急预案。
5.8.2运营单位应演练环境应急预案,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
5.8.3对实际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运营单位应能及时按照预案做出响应,并保存相关活动记录。
5.8.4运营单位应定期评估其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
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
5.9分析和改进
5.9.1运营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保持内部审核记录。
5.9.2运营单位应建立合同期内的运行项目管理清单和档案,并对运行项目绩效进行评估。
5.9.3运营单位应编制形成文件化的程序,规定运行项目不合格情况处理的有关职责和权限。
5.9.4运营单位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以消除不合格情况发生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并进行记录存档。
6运营实践要求
6.1一级和二级运营单位应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实践,运营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6.2运营单位无违法、违规行为,1年内未受到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6.3运营单位所运营的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且达到委托方的合同约定要求。
6.4运营单位的项目运行实践相关记录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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