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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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
天津大唐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2004-12-01实施
2004-06-10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Q/CDT-IPSPC2053—2004
QB
天津大唐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目次
前言II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管理内容3
4管理目标4
5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4
6管理流程4
7报告和记录7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流程图8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9
B.1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领导小组的职责9
B.2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9
B.3锅监工程师的职责9
1前言
为加强我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挥管理职能作用,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策划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企业标准编制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仝亚峰。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
冯树礼。
本标准批准人:
陈会平。
本标准委托设备工程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标准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管理流程及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大唐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2003]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文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发[1999]8号文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47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国电总[2000]465号文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13 管理内容
13.1 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定义
13.1.1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范围:
1——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2——锅炉范围内管道;
3——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4——锅炉房;
5——锅炉承重结构;
6——热力系统压力容器:
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7——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DL612-1996范围]
13.1.2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压力容器:
8——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9——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
10——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
1注1:
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2注2:
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器、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容器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按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3注3:
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
13.2 管理内容
13.2.1 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和登记。
13.2.2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和检修。
13.2.3 锅炉压力容器更新和改造。
13.2.4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14 管理目标
14.1 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14.2 发挥管理职能作用,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
15 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
15.1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15.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生产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体协调。
15.3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检修副总工程师兼设备工程部部长主要负责。
15.4 本公司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的生产及生活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15.5 设备工程部设兼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程师(简称锅监工程师)负责本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5.6 设备工程部金属焊接主管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金属检验工作。
15.7 发电部当班运行人员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
15.8 设备工程部各专业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和检修工作。
16 管理流程
16.1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录A
16.2 总则
16.2.1 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检修、改造等都必须遵守DL612和DL647的规定。
16.2.2 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应遵守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6.2.3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都要建立技术登录簿或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锅炉承压元件及压力容器的有关运行、检修、改造、事故等重大事项。
16.2.4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锅炉承压部件防磨防爆检查制度》,认真做好锅炉承压部件的防磨防爆检查工作,有效的控制锅炉的“四管”泄漏。
16.2.5 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化学监督、金属监督、热工监督工作,保证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16.2.6 加强压力容器管理工作,每年的十二月份将下一年度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计划报主管部门,并逐项落实。
16.2.7 完成每年一次的锅炉压力容器外部检验及安全阀放气试验工作。
16.2.8 严格评定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等级,不能运行的、已无修复价值的要办理报废手续。
16.2.9 生活用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要制定运行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制度,检验工作由劳动局锅检所进行。
16.3 锅炉压力容器订货、来货验收及安装检验。
16.3.1 订购新压力容器前,计划供应部材料计划采购主管会同锅监工程师,对制造厂及其产品情况进行了解,应选用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的产品。
16.3.2 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应有设备工程部设备所属专业点检员(或高级主管)和金属焊接主管参加,所有证件、技术资料和设备应逐一进行检查、核实,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资料不全的,由计划供应部材料计划采购主管联系解决。
16.3.3 压力容器安装完毕投用之前,由有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内容按检验大纲要求。
16.4 新锅炉压力容器登记
16.4.1 由锅监工程师组织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登录薄。
一式四份,上级主管部门一份、锅监工程师一份、金属焊接主管一份、设备工程部分管专业一份
16.4.2 锅炉技术登录薄内容:
11——设备概况;
12——结构简图;
13——主要受压部件的强度结果;
14——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及管理制度的编定日期及批准人;
15——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配置及校验情况;
16——外部检验记录;
17——内部检验记录;
18——超水压试验记录;
19——事故及异常情况记录;
16.4.3 压力容器技术登录薄内容:
20——产品合格证;
21——产品质量证明书;
22——产品竣工图(包括必要的部件图);
23——劳动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16.5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16.5.1 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3级的,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继续使用,但不发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压力容器,予以报废。
16.5.2 未经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16.5.3 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周期,没有按有关规定检验又没有申报者,不得继续使用,该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即行无效。
16.5.4 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的,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
16.5.5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证由锅监工程师组织办理。
16.6 压力容器变更与报废
16.6.1 安全状况等级的变更
16.6.1.1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并在报告上写明。
16.6.1.2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若由高一级降至低一级时,由设备工程部和检验单位共同研究,是否能维持原参数运行。
如存在影响安全的问题,应考虑降参数使用。
并尽快研究如何在下一次检修中升级或更换新容器。
16.6.2 报废
16.6.2.1 经检验确认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由设备工程部组织办理报废手续,并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16.6.2.2 已判废的压力容器应作报废处理,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也不得转让或销售。
16.7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16.7.1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应纳入设备安装、检修计划。
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安装和投入使用。
16.7.2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全性检验包括:
24——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检;
25——锅炉安装阶段的检验;
26——在役锅炉定期检验;
27——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监检;
28——压力容器安装阶段检验;
29——在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30——管道配制过程的检验;
31——管道安装阶段检验;
32——在役管道定期检验;
33——运行锅炉应定期检验。
16.7.3 在役及退役后重新启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上级锅炉监察单位安排的计划进行。
检验结束后十五天内应出具检验报告。
16.7.4 锅炉内外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其正常检验内容应列入锅炉检修工艺规程,特殊项目列入年度大修计划。
除定期进行锅炉检验外,遇有特殊情况需进行内外部检验和超压试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6.7.5 在用压力容器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安全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安全等级为3级的每3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16.7.6 锅监工程师按有关规程要求,将本厂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定出检验周期。
根据厂年度大、小修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出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后,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控股公司和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6.8 运行
16.8.1 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6.8.2 应制订出可靠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常检查、督促,使之切实执行。
16.9 安全附件
16.9.1 所有安全附件,如安全阀、防爆片、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必须按设计要求装备齐全,动作指示必须准确可靠。
16.9.2 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1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压力表和温度表等应按计量部门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16.9.3 热力系统安全门(包括主蒸汽、再热蒸汽、启动扩容器、除氧器、厂用汽、高、低加等部位安全门)在机组大小修后,必须进行定砣或排汽试验,并严格按照有关试验措施进行。
16.9.4 安全门定期放汽试验时由值长通知各单位并牵头组织进行,锅监工程师负责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的监督。
16.9.5 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门(包括空气罐、氢气罐、氮气罐、及各种分离器罐等部位安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排汽试验,试验时由各专业压力容器点检员组织,公司锅监工程师监督。
16.9.6 每次试验应做好记录,并及时登录台帐。
16.10 检修
16.10.1 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16.10.2 锅炉压力容器的焊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工作,应参照相应的制造技术规范,制定方案和合于使用的质量要求,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6.11 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34——锅炉压力容器台帐;
35——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
36——锅炉压力容器登录簿;
37——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合格证、竣工图、质量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38——检验测试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39——修理方案、实际检修记录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40——技术改造方案、图纸、材质证明、施工质量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41——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42——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
17 报告和记录
17.1 锅炉技术登录薄
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格式。
17.2 压力容器技术登录薄
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格式。
17.3 锅炉内外部检验报告
按检验部门规定格式。
17.4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报告
按检验部门规定格式。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流程图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B.1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领导小组的职责
B.1.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法规、条例、规程、规定、标准,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B.1.2 定期研究布置、总结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管理情况,组织检查监督本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管理落实情况。
B.1.3 组织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
B.1.4 组织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全过程的监督工作,为安全可靠运行积累资料。
B.1.5 组织参加本公司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及质量标准的审查修订,并监督执行情况。
B.1.6 审核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的上报资格材料。
B.1.7 负责本公司锅炉承压部件重大改造、压力容器报废、更新以及增装方案的决策。
B.1.8 组织参加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B.1.9 全面掌握本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
B.1.10 每年1月初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经验、教训,布置本年度的工作任务。
B.2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B.2.1 负责锅炉监察日常工作的管理,对锅监工作组织、协调、检查。
B.2.2 负责锅监事宜的对外联络工作,包括对局锅监委、局锅检中心及地方劳动部门。
B.2.3 负责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的报废手续。
B.3 锅监工程师的职责
B.3.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
B.3.2 参加新建及修理改造工程中有关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
B.3.3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及安装各阶段监察,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安全阀校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试验和整套试运行的监督工作;审查电力建设公司移交的安装资料,督促资料管理部门整理归档。
B.3.4 做好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电力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计划报大唐国际生产部。
B.3.5 监督焊工、焊接热处理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检验员、检验师(员)及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B.3.6 将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B.3.7 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和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B.3.8 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机安全情况时,应立即指出,并报告领导,督促改进;参加电力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规定上报。
B.3.9 定期总结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管理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B.3.10 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进行非生产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
B.3.11 负责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手续。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三章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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