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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范围公务员范围规定
公务员范围-公务员范围规定
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一、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也是公务员制度各项管理措施的作用对象。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教材认真理解和把握。
国外公务员范围概况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
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工勤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即哪些人可以属于公务员。
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界定公务员的范围,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都普遍掌握三条标准:
一是职能标准,即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即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以上标准有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也借鉴了这标准并有其自身的特点。
公务员的定义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在公务员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
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是公务员在其所从事的事务的性质方面的特征。
该特征具有两层含义:
首先,公务员必须担任一定的“公职”。
所谓“公职”,顾名思义就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职位,即其工作内容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而是为了公共利益。
当然,担任“公职”并不意味着必然是所属机关的负责人,而只是意味着其职位的设置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
其次,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也就是说,公务员的职权和职责都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并且公务员必须根据法律来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从是否“依法履行公职”来界定,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我国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多党合作,因此,除各级政府机关之外,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法院、检察院机关等,都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参与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共同构成了我国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上述这些人员组成的队伍,由于职责非常重要,社会对他们的要求自然就高,依法管理、建设好这支队伍,对国家发展和维护、巩固人民利益关系极大。
因此,把上述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这样,将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的统一规范管理,有利于人员的合理调整和交流,实现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目标,保证国家政治机器运行的顺畅。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公务员必须是被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
这是公务员在编制方面的特征。
该特征包含两层含义:
首先,公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编制。
编制是“人员编制”的简称,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定额和内部结构的总称。
”它是控制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合理设置机构、事业人员和节约开支的一种方式。
其次,公务员必须具有行政编制。
我国人员编制大体可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军事编制等几种类型。
其中行政编制是指其经费由行政费开支的人员编制,行政编制的使用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密切相关,与国家行政预算有直接关系。
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能的人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如在国家事业单位里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被认定为公务员。
从是否“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来界定,有利于加强机关编制管理,推进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的机构编制管理有自己的特色,属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机关及相关人员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统一管理,这样做,有利于控制机构臃肿、人员膨胀,节约行政运行成本,减轻国家负担。
属于公共服务的单位,不使用行政编制,凡有条件的,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市场动作方式,通过有序竞争,达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
公务员法从“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这个角度来进行界定,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准确地确定公务员范围,防止机关混编混岗、超编进人现象,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务员法也同时确立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地位,加强了对机构编制的法律约束。
随着公务员法的施行,我国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也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对公务员范围进行明显界定的同时,公务员法又明确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这一清楚的界定,对消除目前一些事业单位的徘徊观望态度,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都十分有益。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公务员必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这是公务员在其工资福利来源方面的特征。
公务员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且必须由国家财政负担,即由国库支出,而非由其所在组织自行支出。
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
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其不具备另外条件。
从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来界定,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公务员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就必须依法履行公职,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为人民服务。
这样界定,既有利于公务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公务员机关和公务员个体进行监督。
如果公务员机关和公务员个人在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之外谋取其他利益,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就会及时受到人民群众监督,就必须严肃进行查处。
公务员法的这一界定,对于堵塞管理漏洞,防止一些公务员机关一边行使公职,一边又收费支付工资福利,并由此而引起群众不理解和不满意的现象,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公务员的上述三个条件是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否是公务员的实质标准。
按照上述界定标准,结合公务员法规以及实施方案和配套规定,公务员的范围应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l.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检委的专职领导成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包括政协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管理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管理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包括8个民主党派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对上述七类中的一些人员,要用三个标准作具体分析,特别指出的是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这主要是:
第一,工勤人员的工作纯属后勤服务性质;他们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而不是行政编制:
他们的工资福利.不是完全由财政承担,有一部分来源于为机关提供服务获得的报酬。
第二,从历史延续性看.工勤人员过去也不属于机关干部范畴.对他们是按劳动法规进行管理的;公务员的管理办法对他们不适用.他们的录用不需要经过公开竞争考试,他们
的考核、奖惩、职务升降等等都与公务员不同。
第三.通过改革,机关后勤工作将逐步社会化,从这方面说,工勤人员也不宜列入公务员队伍。
二、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及其特点
立法过程
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1993年8月,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了公务员制度。
之后,中共中央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发文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群团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已初步纳入到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廉政勤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0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公务员法》。
2001年12月,中组部和人事部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制定公务员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就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等问题提出建议。
2001年12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并原则同意了这个请示。
2002年初至xx年初,中组部、人事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人事部于xx年3月报送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立即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xx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了初步审议;《公务员法》经过充分讨论后,在xx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就决定二审通过。
于是,在对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了再次审议后,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特点
公务员立法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
从《公务员法》立法过程,可以看出,中央对这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是特别重视的;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公务员法》从研究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4年多,先后易稿20多次,中组部与人事部多次召开部会、党组会进行研究,起草小组与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通力协作,开展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工作,三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三次,并开了六次专题讨论会,广泛听取了各地、各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可以说,《公务员法》是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各方面智慧的结晶。
三是严格依法办事。
三、公务员法的主要制度创新和中国特色
公务员法的主要制度创新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
主要是两方面规定: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单项性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确认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把公务员范围扩大到了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创新了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一般公务员;按是否担任领导职务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部分;按公务员任用方式将公务员划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
3.建立了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制度。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4.对公务员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5.在公务员身份、职务存续期间的管理中,引入了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制等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新做法。
6.建立了人事仲裁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另外,《公务员法》在规定离职从业限制、申诉控告、公务员交流、工资福利保险、离退休制度等方面,都有所创新或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有所发展和有所完善。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公务员法的制定从我国国情出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充分体现和反映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要求,与西方国家的公务员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是我国的公务员法强调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二是我国的公务员法坚持党政机关干部的统一管理,强调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其工作性质是一致的,把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统一起来,不作政务类与业务类的划分,不实行“两官分途”。
三是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不搞所谓的“政治中立”。
四是我国的公务员法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务员是人民公仆,不是特殊的利益集团。
公务员法从五个方面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1.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上
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是中国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公务员法把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在对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之中,强调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晋升制度要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这一党的干部制度改革原则,体现“四化”方针;强调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要体现群众公认、注重实绩这一党的干部选拔原则;强调公务员的惩戒制度要体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一党的方针;强调公务员交流制度要体现党的干部交流政策,等等。
2.体现在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中国公务员的范围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这一界定,体现了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3.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对干部队伍实行分类管理的结果,而公务员法又对公务员队伍实行了更加细化的分类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下的分类管理也是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
还明确了对公务员队伍实行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
4.体现在公务员的来源上
公务员法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强化了公务员管理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机制,把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
5.体现在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上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明确了公务员考核、惩戒、回避、辞退、定期转任、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公务员法还进一步强化了公务员考核评价、职务级别晋升和工资、福利、保险等激励保障功能,以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在实践中正在不断地走向成熟,经过十几年的经验总结,现在我国第一部人事管理的纲领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在实施中,相信公务员法必将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国家公务员范围
国家公务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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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务员考试已经落下帷幕,很多有意于在年底的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拼搏一把的考生们已经开始有条不紊地复习备考。
但由于很多准备考试的应届生都不了解什么是“国家公务员”,中公教育专家在此帮助准备报考的考生做了以下的整理,希望能提供给大家帮助。
1.什么是公务员?
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下列七类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属于公务员: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2.公务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3.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公务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我国公务员的职位类别是如何划分的?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6.我国公务员包括哪些职务类型和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7.什么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如何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
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枣赁
试论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宋福荣
我国自1993年实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一直是理论界比较关注的问题。
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公务员法从公务员的分类管理模式、工资增长机制、任用机制、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重大的调整,其中一个重大的变化涉及到公务员的范围。
这一变化一方面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结合了中国国情;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整体的一致性,有利于党政机关干部之间交流,但是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世界各国的公务员范围
二战前后,公务员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二战以后,第三世界国家也先后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公务员制度,从而使公务员制度从少数国家普及到多数国家。
并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
纵观世界各国,公务员的范围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将公务员限定在行政系统内,并排除选举职和任命职。
按照这一划定,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事务次官以下的所有工作人员,有的国家称之为常任文官或事务官,这一类型以英国最为典型。
凡在法律上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便不是文官。
政治人员、司法人员以及部队、王室等其他公务人员,其服务条件有别于文官的,均不在其列。
文官仅指内政和外交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因此,英国文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竞争考试、无过失即可长期任职的常任文职人员,其范围非常广泛,上自常务次官,下至清
洁工。
将公务员范围扩大到整个行政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选举产生和政治任命的政务官在内,美国即属这一类型。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较为典型的国家,行政部门的文职官员统称“文官”,包括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独立机构的长官等政治任命官员和行政部门的其他文职人员,而立法部门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国会雇用的职员以及司法部门的法官均不属文官。
而且,所谓的“政府雇员也并非全在文官之列。
美国的“政府雇员”由三类人员组成:
一是职类人员,二是非职类人员,三是军事人员。
但文官仅指职类人员和非职类人员,不包括军事人员。
美国有时还把除政治任命官员外的政府部门大部分文职人员,称为“职业文官”,具体包括政府文职人员中的职类人员和非职类人员中除临时职位人员、政府行政长官自行委派的人员和驻国外机构雇用的国外公民以外的其他“例外人员”,其范围与英国的常任文官基本相
同。
万
方数据将所有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系统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如邮局职工、公共汽车司机等全部称为公务员,法国属于这一类型。
在法国,公务员包括国家、大区、省、市镇以及其公务法人的行政组织中的文职人员、议会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门的法官、军事人员以及工商业性的国家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和公立公益机构的人
员。
二、我国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标准
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
即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从这一界定出发可以看出,我国确立公务员范围的标准主要体现在:
从是否“依法履行公职”来界定,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我国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多党合作,不搞三权分立,因此,除各级政府机关之外,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法院、检察院机关等,都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参与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共同构成了我国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上述这些人员组成的队伍,由于职责非常重要,社会对他们的要求自然就高,依法管理、建设好这支队伍,对国家发展和维护、巩固人民利益关系极大。
因此,把上述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从是否“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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