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之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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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之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
房屋抵押反担保合同
【篇一:
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
编号:
借字2013第0217号附件
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房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
(抵押权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抵押人)身份证号:
鉴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和担保人黄山市通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借字第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在此,乙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现与甲方签订以甲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一条:
乙方的保证及声明:
1.1乙方是本合同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地、合法的所有权者或国家法定授权的经营管
理者;该合同的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已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有权没有瑕疵作出以上说明。
1.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等,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可以设定抵押。
1.5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出租有关事
宜书面告知甲方。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若签合同前已作部分抵押,乙方保证将该事以书面告知甲方。
1.7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的,乙方愿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8乙方保证其合法拥有对抵押物设臵抵押的权利,且没有与任何第三人发生争议。
乙
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其签署和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1.9乙方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或营业范
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甲方按照原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乙方。
2.0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
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1乙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
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二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反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的借款本
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出借人、担保人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的处臵费、过户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和《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包括甲方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本抵押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即乙方对由于借款人违约,甲方代偿后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债务承担全额担保。
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3.2、在乙方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甲方有权向任何一个反担保人全额追偿本息及由于借款人违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也可追偿部分本息及由于乙方违约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3.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
甲方仍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返还约定的授信本息及其他有关款项。
在上述情况下,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借款人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抵押物
4.1、抵押物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
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的价值的约定,不能作为乙方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格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如何限制,其处分抵押物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或公开拍卖。
4.3、抵押物和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保管及责任:
4.3.1抵押期间,抵押物由乙方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
4.3.2抵押期间,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因恢复抵押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担保所花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乙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甲方可以就乙方就抵押物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者乙方应将该等款项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甲方债权的担保。
4.3.3抵押期间,乙方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
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补办费用。
4.3.4.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4.4.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该向甲方所担保的债权提前清偿或者向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条:
抵押期限
5.1按照《借款合同》,抵押期限为:
3个月,自2013年02月17日起至2013年05月17日止。
借款金额壹拾柒万元整。
第六条房地产抵押登记
6.1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6.2如发生变更、注销登记的,双方应按登记部门的规定办理。
6.3当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范围全部履行债务完毕后,甲方和乙方到房地
产管理局办理解押手续。
6.4、当全部抵押债务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后,甲方需及时将抵押物权利证明文件交还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债务还清证明,以注销抵押登记。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7.1、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对抵押物持续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担保的金额、险种和其他主要条款需经甲方认可,保险期间应直至抵押物终止。
如中断抵押物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投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办理保险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甲方作为第一受益人,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代为接收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从中优先受偿抵押债权。
如抵押发生前乙方已办理抵押物保险,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如原投保额不足值,必须按欠款规定补足投保金额)。
第八条:
抵押物的保管
8.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保管使用,乙方的保管使用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取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的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情况。
乙方在抵押期限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在本合同第二条界定的反担保范围内,无论出现什么情况,本合同都必须得到履行。
如遇到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到期的债务时,则追加乙方的其他财产处分所得价款。
继续履行全部的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继续履行本合同所有的条款约定。
8.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措施止损扩大,同时,应在毁损、灭失之日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乙方应在保险公司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8.3抵押物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办理完备的足额的财产保险手续,并明确注明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在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的权益的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售和馈赠已抵押房屋财产。
乙方迁移、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均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行为,一律无效。
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则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与义务。
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该抵押房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的房屋财产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依法对抵押物的处臵:
9.1借款人未按照《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时间的还款。
甲方在代偿后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不得借任何理由阻挠对抵押物的执行。
甲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9.2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9.3。
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9.4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第十条甲乙双方因缔结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费、抵押物登记费、执行费、变卖或拍卖费、房产过户费用等,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自乙、甲双方签字并到抵押登记机关办完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乙方按期偿还全部债务,抵押权自行终止。
甲方应偕同丁方到登记机关办理核销登记
11.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自然有效
第十二条:
收留承诺协议、第二住宿证明
乙方如将自己现居住的唯一房产作为抵押物反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甲方将要对抵押物的执行,考虑乙方的居住问题,乙方主动与甲方签订《收留承诺协议书》或按规定面积提供临时住房确保乙方的居住权。
不借任何理由阻挠对抵押物的执行。
自愿腾空抵押房,移居出房。
其发生的搬迁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负。
乙方如有第二房产,应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地方法规,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甲方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房产登记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篇二:
房屋抵押担保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因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但又提供不了银行要求的相应抵押物,请求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浔阳区路号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其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双方经协商,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抵押物:
浔阳区路号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
二、借款担保:
1、借款:
乙方用甲方房屋向银行提出的抵押借款应单独作为一笔借款,单独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甲方房屋现行市场价(或按银行要求进行评估的评估价),如超出,超出部分甲方不在房屋价值外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年,在此时间内,如乙方还清借款后又需再次借款,未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本协议房屋擅自做抵押。
2、甲方同意为乙方的前款借款以本协议第一条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协助乙方及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1、作为借款抵押物的房屋其所有权、使用权等均属甲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为依据对房屋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2、乙方应确保所借款项用于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用途,如改变借款用途,一经发现,按本协议其向银行所借款项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借款到期后,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即时向银行归还借款及其利
息,如逾期还款,按应还借款及其利息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银行如因乙方未按约定还清借款及其利息而行使抵押权,如由此导致甲方对抵押房屋所有权的丧失,乙方应按甲方丧失房屋所有权时抵押房屋的市场价(不扣除折旧和土地使用年限)和装饰的价值(不扣除折旧)总额的120%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按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清借款及其利息,同时应主动或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并由甲方收回全部房屋所有权凭证,如有违反,乙方按本协议其向银行所借款项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篇三:
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
(1):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抵押人
(2):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抵押人(3):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因(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抵押人签订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大写),币种为的保证担保。
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反担保。
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人陈述及声明
1.1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1.2完全了解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已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1.4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
受到任何限制。
1.6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1.7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条抵押物
2.1抵押物详见《房地产抵押清单》(附件)。
2.2《房地产抵押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2.3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抵押人交与抵押权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
3.1抵押人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抵押权人交纳评审费、担保费、罚息、抵押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3.2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押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3.3抵押人确认,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3.3.1延长主债务履行期;
3.3.2增加主债权金额。
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4.1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抵押登记
5.1抵押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配合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2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
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6.2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并于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后3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保险
7.1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市场价值。
7.2抵押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主债务,或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8.1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8.2抵押权人依据本合同第8?
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9.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9.1.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9.1.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9.1.3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9.1.4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9.2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3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4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
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4.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9.4.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9.4.3经抵押权人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9.4.4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9.4.5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9.5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
9.6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财产保险、鉴定、登记、过户、保管、公证、提存费用。
9.7在本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时,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9.8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抵押权人并协助抵押权人免受侵害。
9.9法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9.9.1注册资本减少;
9.9.2股东变更;
9.9.3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9.9.4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9.9.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9.9.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9.10自然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9.10.1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
9.10.2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
9.10.3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第十条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被保证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10.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0.2.1受益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而发生抵押权人代偿或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
10.2.2主合同履行期间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主合同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10.3有权要求抵押人协助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0.4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10.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10.5.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被保证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10.5.2被保证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0.5.3被保证人转移财产、抽逃现金,以逃避债务;
10.5.4被保证人丧失商业信誉;
10.5.5被保证人未履行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10.5.6被保证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抵押人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的,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如因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的全部损失。
11.4如抵押人未按9?
9?
6条或9?
10?
3的规定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11.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权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1.5.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11.5.2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11.5.3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11.5.4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可将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2.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12.2主合同、《委托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12.3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
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4.1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
第十五条附件
15.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
《房地产抵押清单》
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抵押人[2](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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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 房屋 抵押 合同